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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zhejiang/2024/0408/2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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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8/zhejiang/2023/1218/2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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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2/zhejiang/2021/0702/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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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2/zhejiang/2024/0102/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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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30/zhejiang/2024/1230/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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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明确特殊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赋码业务线上办理操作规程,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2023-10-18/zhejiang/2023/1018/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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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30/zhejiang/2024/1230/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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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云泽、吴清、海峰、鹤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非常感谢上海市委、市政府特别是陈书记、龚市长对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支持,非常荣幸担任本届论坛的共同轮值主席。经过多年努力,陆家嘴论坛已经成为具有很强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的交流平台。我代表人民银行,也代表主办方,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在去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中国的货币政策立场和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一年来,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从数量、价格、结构等方面,出台了多项货币政策措施,有效支持了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我们完善货币政策框架,优化货币政策中间变量,培育政策利率,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做好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还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 下面,我以“关于全球金融治理的若干思考”为主题,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全球金融治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话题。今天,我主要聚焦国际货币体系、跨境支付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四个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国际货币体系。 从历史看,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演进之中,国际主导货币的更替反映了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国家竞争力的迭代。17世纪,荷兰盾成为早期国际通用货币;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英镑成为国际主导货币;二战后,美元确立主导地位并延续至今。 国际主导货币具有全球公共品的属性,由一国主权货币来承担,与生俱来就存在一些内在的不稳定问题。一是当主权货币国自身利益与全球公共品属性发生矛盾时,主权货币国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影响对全球公共品的提供。二是主权货币国的财政和金融监管问题、内部经济结构性矛盾的不断累积,会以金融风险的形式向全球溢出,甚至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三是当出现地缘政治冲突、国家安全利益考量甚至战争时,国际主导货币容易被工具化、武器化。 因存在上述问题,国际上对改革货币体系的讨论越来越多。过去十多年,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驱动力量,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金融层面,相关讨论也主要是在经济金融层面;当前新一轮的讨论,更多来自地缘政治层面。这些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如何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的过度依赖和负面影响,形成少数强势主权货币的良性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国际货币体系向多极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主权货币国强化政策约束,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更有效地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女士最近有个演讲,她认为,基于多边合作的全球体系正在裂变,美元的主导地位不确定性上升,欧元有望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过去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欧元于1999年诞生,目前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约为20%,仅次于美元。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地位稳步上升。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按全口径计算,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位列全球第三。 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继续朝着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格局演进。无论是单一主权货币还是少数几个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主权货币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内财政纪律和金融监管,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讨论的第二个方向,是由一种超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讨论比较多的是IMF特别提款权(SDR)。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先生就曾在2009年提出过这一问题。理论上,SDR能够较好地克服单一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内在问题,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以更好承担全球公共品的职能,调节全球流动性并实施危机救助,具有成为超主权国际货币的特征。 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在政治层面上面临着国际共识和驱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目前市场的规模、深度、流动性不足,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推动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需要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凝聚共识,而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操作层面,需要优化机制安排,逐步扩大SDR的使用。在分配和发行机制上,目前IMF分配SDR主要用于危机应对,多采取一次性大额发行的方式。未来,可增加常态化SDR发行并扩大发行规模。在使用范围上,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在国际贸易、投融资活动中广泛使用SDR,发行以SDR计价的债券,提升SDR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并建立适应大规模使用的SDR结算机制。 第二个问题,关于跨境支付体系。 跨境支付体系是全球货币资金运行的“动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融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依托,也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支撑。国际货币体系向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演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跨境支付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反过来也将加速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 近年来,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面临的问题逐渐凸显。一是传统跨境支付方式与新兴数字技术存在代差,效率低、成本高、普及性差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跨境支付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国际合作有待加强。对此,G20等国际组织高度关注,专门制定了改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三是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传统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容易被政治化、武器化,作为单边制裁工具使用,破坏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在这种背景下,全球希望改善跨境支付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新兴支付基础设施和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朝着更加高效、安全、包容、多元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未来会持续增强。 一是跨境支付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币种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本币结算,促进更多货币的国际化使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跨境支付的局面正逐步改变。渠道方面,除传统的代理行模式外,新兴跨境支付系统、区域性多边支付系统等陆续出现,结算渠道更加多样,跨境支付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过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已初步建成多渠道、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 二是支付系统和生态的互操作性不断提升。更多国家和地区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间、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推进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亚洲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零售支付生态的互操作性,极大便利了居民跨境支付。 三是新兴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加速应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蓬勃发展,实现了“支付即结算”,从底层重塑传统支付体系,大幅缩短跨境支付链条,同时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也将持续推动跨境支付体系的演进和发展。 第三个问题,关于全球金融稳定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前,国际社会主要依赖以IMF为主的全球金融安全网进行事中事后救助。危机之后,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规则等事前防范机制。 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持续完善。在去年3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我就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作了演讲。在全球层面,近年来,IMF不断增强危机救助能力,强化政策监督职能,扩大政策监督范围。在区域层面,欧洲稳定基金、拉美储备基金、亚洲清迈倡议、阿拉伯货币基金等相继建立,成为相关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在双边层面,美联储、欧央行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货币互换机制,在危机时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新兴市场本币互换合作也在稳步推进。目前人民银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央行或货币当局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基于监管规则的危机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等。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少数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经济体之一;已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已全部达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出台并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体系正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第一,监管框架仍然碎片化,甚至出现“竞争性逐底”的倾向。近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则的执行受成员国国内政治因素影响出现摆动,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削弱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已议定的监管改革措施,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导。 第二,数字金融等一些新兴领域监管不足。比如,对于快速扩张的加密资产市场和气候风险相关的监管框架,全球监管协调不足,监管的取向大幅摆动并受政治的驱动太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全球需要加强监管协同,补齐监管短板。 第三,对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仍然薄弱。过去20年,非银行中介机构在全球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上升。这类融资稳定性较弱,透明度较低,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监管有待加强。 我们认为,以强有力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维护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是危机防范与化解的关键路径,也是应该继续坚持的方向。 第四个问题,关于国际金融组织治理。 二战后,国际社会从IMF和世界银行起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覆盖了国际政策协调、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多边开发机构等领域,成为开展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制度性平台,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变化,IMF、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一些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长期缺乏实质性调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占比明显低于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国际社会还应关注,个别成员国奉行单边主义的政策取向,干预和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和运作。国际金融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推进治理改革,动态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代表性,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升治理效率。 在诸多国际金融组织中,IMF处于核心地位,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IMF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组织。份额规模决定了IMF的危机救助能力,份额占比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取融资的规模。当前IMF的份额占比没有能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按照已达成的共识,尽快推动份额占比调整,是IMF完善治理、提升自身合法性、代表性的关键。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高度不确定性。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应进一步强化经济监督职能,客观评估全球和各国面临的风险,积极引导各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系。加强对各国的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 各位来宾: 完善全球金融治理,需要各方加强对话与合作。我们将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多边主义之路,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韧性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06-23/zhejiang/2025/0701/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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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功胜、云泽、吴清、海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陆家嘴论坛。借此机会,我就坚定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大家交流几点想法。 4月以来,国际经贸秩序遭受严重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有力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外汇市场在复杂严峻形势下运行总体平稳。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1.6%,对一篮子货币总体稳定;我国外贸保持较强韧性,经常账户顺差处于合理均衡水平;跨境投资更趋活跃,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处于较高水平,近期买入境内股票也有所增多。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仍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一是经济运行将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我国正加紧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把发展的战略立足点更多放在扩大内需、做强国内大循环上,同时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将有力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近期多个国际组织和投行上调了2025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二是国际收支将保持基本平衡。我国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加大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力度,有序扩大金融市场开放,这些因素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外汇市场韧性将持续增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理性,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例和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均提升至30%左右,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风险应对经验,虽然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我们有能力有信心保持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我们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外汇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外汇支持。 第一,在“更加便利”方面,不断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积极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我们将加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一是以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二是稳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实现提高效率和防控风险的有机结合。三是建立外汇管理政策评估机制和外汇生态评估机制,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不断增强政策“含金量”,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在“更加开放”方面,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我们将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强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缩减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流程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稳步支持企业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二是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便利外资金融机构来华投资兴业。三是推进外债管理改革,优化额度管理,缩减外债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有序开展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四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扩大境内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五是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探索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政策集成式改革创新,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 第三,在“更加安全”方面,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们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一是坚决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全面加强外汇领域监管,推动外汇监管方式向主体监管转变,高压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提升外汇领域新型违法犯罪识别打击能力。 第四,在“更加智慧”方面,妥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外汇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我们将加强“智慧外管”建设,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外汇服务,同时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和业务监管的智能性、精准性、有效性,以先进的科技手段为外汇管理赋能。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面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市场需求,积极推出多项支持性政策,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一是多措并举支持外贸企业发展。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实施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便利诚信的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政策,支持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全国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扩大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等便利化政策,更好支持国际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项目。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便利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近期将新发放一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有序满足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合理需求。 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一揽子外汇创新政策。包括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10项便利化政策,积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女士们,先生们!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效显著,上海已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最全、金融机构种类最多、金融开放程度最高的城市。 今年以来,我们持续加大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前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批复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方案,以及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高质量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各类主体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2025-06-23/zhejiang/2025/0701/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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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银行结汇13861亿元人民币,售汇13051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72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0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结汇1927亿美元,售汇1814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356亿美元,累计售汇9862亿美元。 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8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26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086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2354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7亿美元,对外付款5897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12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11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6-23/zhejiang/2025/0701/2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