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1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043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8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55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9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7137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4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42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2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97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0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421亿美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4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760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7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81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9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161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776亿SDR。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609亿SDR。(完) 2025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137 2421 1776 贷方 2 86455 12214 8961 借方 3 -69318 -9793 -7185 1.A 货物和服务 4 18197 2571 1886 贷方 5 79132 11180 8203 借方 6 -60935 -8609 -6316 1.A.a 货物 7 21043 2973 2181 贷方 8 70524 9963 7310 借方 9 -49481 -6990 -5129 1.A.b 服务 10 -2845 -402 -295 贷方 11 8609 1216 892 借方 12 -11454 -1618 -1187 1.A.b.1 加工服务 13 187 26 19 贷方 14 242 34 25 借方 15 -56 -8 -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5 12 9 贷方 17 265 38 28 借方 18 -180 -25 -19 1.A.b.3 运输 19 -930 -131 -96 贷方 20 2295 324 238 借方 21 -3225 -456 -334 1.A.b.4 旅行 22 -3294 -465 -341 贷方 23 1200 169 124 借方 24 -4493 -635 -466 1.A.b.5 建设 25 264 37 27 贷方 26 439 62 46 借方 27 -175 -25 -18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34 -19 -14 贷方 29 12 2 1 借方 30 -146 -21 -15 1.A.b.7 金融服务 31 -29 -4 -3 贷方 32 10 1 1 借方 33 -40 -6 -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25 -74 -54 贷方 35 260 37 27 借方 36 -785 -111 -8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810 115 84 贷方 38 1530 216 159 借方 39 -720 -102 -7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31 117 86 贷方 41 2282 322 237 借方 42 -1451 -205 -15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76 -11 -8 贷方 44 41 6 4 借方 45 -117 -17 -1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5 -5 -4 贷方 47 30 4 3 借方 48 -65 -9 -7 1.B 初次收入 49 -1552 -220 -161 贷方 50 6383 902 661 借方 51 -7935 -1121 -822 1.C 二次收入 52 491 69 51 贷方 53 939 133 97 借方 54 -448 -63 -4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7137 -2421 -1776 2.1 资本账户 56 -4 -1 0 贷方 57 1 0 0 借方 58 -5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7133 -2420 -177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6732 -2363 -1734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79 -11 -8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821 -399 -292 2.2.1.1.1.1 股权 63 -2501 -353 -259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320 -46 -3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2742 388 284 2.2.1.1.2.1 股权 66 2494 353 259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248 35 26 2.2.2 储备资产 68 -400 -57 -41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1 3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4 1 0 2.2.2.4 外汇储备 72 -424 -60 -4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5年四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322亿美元(折约228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2427 7349 5437 贷方 2 317830 44511 32945 借方 3 -265403 -37162 -27508 1.A 货物和服务 4 59046 8275 6120 贷方 5 290373 40665 30102 借方 6 -231327 -32391 -23982 1.A.a 货物 7 73055 10234 7575 贷方 8 259414 36329 26892 借方 9 -186359 -26095 -19317 1.A.b 服务 10 -14009 -1960 -1455 贷方 11 30959 4336 3210 借方 12 -44968 -6296 -4665 1.A.b.1 加工服务 13 747 105 77 贷方 14 931 130 96 借方 15 -184 -26 -19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01 56 42 贷方 17 1003 141 104 借方 18 -603 -84 -62 1.A.b.3 运输 19 -3570 -500 -370 贷方 20 8739 1224 906 借方 21 -12309 -1723 -1276 1.A.b.4 旅行 22 -14203 -1988 -1476 贷方 23 3938 552 408 借方 24 -18140 -2540 -1884 1.A.b.5 建设 25 633 89 66 贷方 26 1321 185 137 借方 27 -688 -96 -7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90 -124 -92 贷方 29 168 23 17 借方 30 -1058 -148 -110 1.A.b.7 金融服务 31 -18 -3 -2 贷方 32 232 32 24 借方 33 -251 -35 -2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2398 -335 -248 贷方 35 933 131 97 借方 36 -3331 -466 -34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262 317 234 贷方 38 5230 733 542 借方 39 -2967 -415 -30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372 472 350 贷方 41 8201 1149 851 借方 42 -4829 -676 -50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27 -32 -23 贷方 44 154 22 16 借方 45 -381 -53 -39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18 -17 -12 贷方 47 109 15 11 借方 48 -227 -32 -24 1.B 初次收入 49 -8179 -1145 -844 贷方 50 24183 3386 2504 借方 51 -32362 -4531 -3348 1.C 二次收入 52 1561 219 161 贷方 53 3275 459 339 借方 54 -1714 -240 -17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54217 -7602 -5609 2.1 资本账户 56 -11 -1 -1 贷方 57 10 1 1 借方 58 -21 -3 -2 2.2 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54206 -7600 -560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57567 -8068 -596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5874 -820 -612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11313 -1584 -1176 2.2.1.1.1.1 股权 63 -9706 -1359 -1006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607 -225 -170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5440 765 564 2.2.1.1.2.1 股权 66 6105 857 634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666 -92 -70 2.2.2 储备资产 68 3361 468 353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25 -31 -2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02 -14 -11 2.2.2.4 外汇储备 72 3688 513 388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1789 253 173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5年初步数为一、二、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5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5年一、二、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5年,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924亿美元(折约658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6-02-13/henan/2026/0213/2074.html
-
2026年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推进。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工作,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巡视整改,紧盯未销号的问题持续深入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评估整改成效,以巡视整改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外汇法治建设,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反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做好以案促改促治工作,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定不移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坚定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级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 国家外汇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1-16/henan/2026/0116/205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银行结汇20048亿元人民币,售汇1445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1月,银行结汇2863亿美元,售汇2065亿美元。 2026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72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974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816亿美元,对外付款699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2-13/henan/2026/0213/2072.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2026-01-30/henan/2026/0130/206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年伊始,请问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有何变化? 答: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和分化加大,我国外汇市场继续稳健运行。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规模较上月有所回落。1月,银行结售汇顺差、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较上月分别下降20%和28%。受季节性等因素影响,岁末年初企业收款和结汇增加较快,随着需求逐步释放,近期企业收款和结汇增长放缓。从主要渠道看,1月,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较上月下降27%,服务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23%,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稳定。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交易活跃、预期平稳,跨境资金流动更趋稳定。 2026-02-13/henan/2026/0213/207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09/henan/2026/0209/207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2-27/henan/2026/0227/2075.html
-
作者|温信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回应了民营企业家的关切,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预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不仅为民营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为深入贯彻此次会议精神,《中国金融》特开设“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栏,从不同地区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践着手,报道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总结了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十条宝贵经验”。其中“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坚持创新是第一生产力”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创造“深圳奇迹”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深圳在40余年改革开放浪潮中构建出中国密度最高、能级最强的民营经济生态:截至2024年底,深圳民营企业数量超260万家,民营经济占比为97%,培育出华为、比亚迪、腾讯、大疆等一大批国际知名民营企业,以及迈瑞、优必选等行业“小巨人”,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民营经济格局。 40余年来,深圳金融与民营经济共成长,始终承担着为国家金融改革探路的历史使命。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行)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等重大战略,发挥民营经济体量大、应用场景广泛、创新业态丰富等优势,多次在“小切口”上做大文章,利用试点政策辐射更大范围金融改革,为民营经济最大限度提供了开放、有序的金融制度环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科创引领、外向主导是深圳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 深圳毗邻港澳,具有与生俱来的外向型民营经济特征。1980年特区成立后,深圳主动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经验,引进全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上屋怡高电业场),落地全国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正大康地集团),探索出一条从“三来一补”到引进外资、再到双向投资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之路,20世纪80年代外资对深圳资本形成的平均贡献率高达51.60%。党的十八大后,深圳逐步成长壮大为“中国外贸第一城”,2024年进出口总额迈上4万亿元台阶,新设外资企业数量9738家,有进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近4.7万家,占全部有进出口实绩企业的近九成。 科技企业成为深圳民营经济“主力军”。1987年深圳出台全国首个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文件,鼓励技术入股、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催生华为、中兴等第一批民营科技企业。1991年深圳颁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提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此后十年间孕育出比亚迪、腾讯等代表性高科技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通过特区条例的形式建立财政投入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持续以政策破冰,推动创新发展,构建起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为主的创新产业生态。2024年,深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5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累计突破1000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20年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新能源汽车、消费级无人机等25个细分领域全球市场份额第一,持续以“6个90%”(90%以上的创新型企业是本土企业,90%以上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资金、职务发明专利以及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集中在企业)领跑新质生产力发展。 深圳金融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典型样板和生动实践 不同于北京国有金融机构集中的总部优势、上海外资金融机构集聚的国际金融基础,深圳金融在服务民营经济过程中走出了一条全新的市场化创新之路,是“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打造了制度型开放“试验田”。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初步探索。1985年,为解决蛇口工业区内资金不融通问题,深圳率先探索,经国务院特批成立了全国首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蛇口财务公司,开始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占比超60%,实现区内企业“当日结算”。1987年在招商财务公司的基础上创建全国第一家企业持股的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率先打破融资所有制歧视,推出“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设备、厂房抵押融资,极大地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1988年蛇口工业区与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创办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蛇口出口型民营企业设计“出口信用险”等定制化保险。深圳金融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中不断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探索中发挥了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 民营经济外向型特征推动跨境金融改革走在前列。改革开放初期,“三来一补”加工贸易、引进外资等为深圳经济发展注入了原始动力,而当时外汇留成制度严重制约了贸易发展。1985年11月,深圳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实现了外汇体制从计划分配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开启了外汇管理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探索之路。1994年深圳首批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成为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入新世纪,深圳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先行先试探索清算行模式、推动建立代保管库、支持香港银行为香港居民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率先迈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2009年7月,深圳首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推出出口电商跨境人民币收款服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等跨境创新业务。202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深圳落地《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金融支持前海30条”),集成式打造“前海港企贷”“跨境征信通”等14项全国“首创”“首批”金融创新成果,形成11项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截至目前,主要外汇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均已在深圳落地,构建了与深圳外向型经济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制度体系,有效服务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塑造科技金融先发优势。深圳是依靠高新技术产业立足和发展的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2.3%。以华为为例,民营科技企业从“初创”到“腾飞”,每一步跨越都离不开金融的强力助推。1992年8月,《关于一九九二年度科技贷款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深圳通过银行利率优惠和有关部门贴息的方法,向“开发生产磁卡系列产品”等12个高科技项目发放贷款5150万元,率先以政策牵引金融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聚集;1988年,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为华为发放第一笔信用贷款30万元;1994年,招商银行全国首创推出“买方信贷”业务,缓解早期华为新产品研发资金压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形式逐渐拓展到买方信贷、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新模式;2008年,华为开始布局海外市场,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为其提供短期出口保理、境外银团贷款等服务,应收账款融资超过10亿美元。深圳金融在服务科技企业过程中积累的丰富实践,奠定了深圳科技金融先发优势。 构建与民营企业特征深度适配的金融体系、金融生态、金融文化 深圳市分行立足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先行示范区的制度先发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科技创新优势这“四大优势”,聚焦轻资产运营、强产业链协同、高跨境活跃度等科技型、外向型经济突出特点,找准政策措施发力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科技金融为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大力发展跨境金融,多措并举构建与民营企业特征深度适配的金融体系、金融生态、金融文化。 构建“信贷+征信”“股权+债权”“本币+外币”全方位、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 “信贷+征信”打通融资“最初一公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早在2018年深圳率先落地全国首家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2021年深圳地方征信平台成功上线,逐渐构建起国家征信、社会征信、地方征信“三位一体”的征信系统,首创多项“信贷+征信”金融创新产品,三年累计培育首贷户超过11.9万户。“科技初创通”为超2万家科创企业生成“第一张画像”,助力2910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获得融资30.6亿元;“个体通”“小微通”助力超14万家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获贷超15亿元;“深质贷”将企业质量、品牌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增信的“有形资产”,为112家企业授信超4.5亿元。 “股权+债权”推动金融供给侧从“信用适配”到“价值共创”跃迁。“腾飞贷”通过在信贷关系中引入收益共享因素,匹配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和收益在更高水平上“跨期平衡”,有效解决了银行不敢贷多、贷长的问题,助力100家企业签约贷款35亿元。全国首批落地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辖内9家科技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创债14只,金额共计207.5亿元。首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总量管理试点,充分便利企业在总量内发起成立多支基金,灵活自主配置和调整投资项目,目前QFLP试点规模约77亿美元,主要投向国内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其中近七成境外投资人来自香港。 “本币+外币”打造“一打通三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体系。深圳以“前海+河套”两大国家级战略平台为引擎,打造外汇管理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有效构建“离岸人民币枢纽+在岸人民币试验田”联动模式。“一打通”:打通境内外融资新渠道。首批落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及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率先构建起“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跨境资金池政策体系,服务55家总部集团、1800家境内外成员企业便捷调拨全球资金超3400亿美元。“前海港企贷”“河套科汇通”联通境内外两个市场,率先打通科技创新资金跨境流动新路径;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帮助31家科技企业跨境融资2.03亿美元,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当时境内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便利一”:打造跨境投资便利化新模式。拓展投资渠道、完善制度安排,首批落地“跨境理财通”试点,稳步扩大深港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2024年2月升级后业务总量达到升级前的6倍;首批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试点,持续便利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金。“便利二”:打造跨境结算便利化新机制。首创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业务,成功解决新业态结算成本高、收款周期长等痛点,为23万家企业节省结算费用超5.2亿元;首批落地“出口跨境电商直通车”,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出口电商提供跨境人民币线上收款、申报“一站式”服务,节省手续费约7.5亿元;首创境内进口商“境外不落地购汇”,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新通道;首批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2024年2月升级落地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为1400余家优质企业办理便利化业务规模超千亿美元。“便利三”:打造跨境支付便利化新体系。首批开展港人代理见证开户业务,累计开户、交易金额占大湾区业务量的九成;率先探索多门类、多品种的跨境支付体系,首创“外包内用”“外卡内绑”“来华零钱包”等,畅通“卡、码、币、包”四条路,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2023年以来重点商户受理外卡率提高至99.9%,1646个银行网点可兑换外币,助力外籍人员在深消费296亿元。 构建多方参与、政策协同、资源适配的金融服务生态 民营企业发展不仅需要金融产品创新,更需要健康的金融生态。通过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安排,促使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主体共同努力,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和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现与民营企业的长期共赢。 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确保资金精准投向、优惠利率高效传导至特定领域和行业的民营企业。截至2025年5月末,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达185.32亿元,同比增长5倍;2025年前5个月,再贴现发生额122.9亿元,有效滴灌小微民营企业563家。落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工具,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清单内1700余家科技企业、60个项目获得贷款超350亿元。辖内银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发放碳减排贷款185.21亿元,预计带动碳减排量390.97万吨,重点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源、高效储能等能源领域。 打好政策协同“组合拳”,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发挥深圳财政综合实力优势,构建财政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机制。推动“银证保担”协同,完善激励约束及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制定20条具体举措,紧密联动“股贷债保汇”,共同构建“信贷融资更充分、债券融资更多层、融资渠道更多元、跨境融资更便利、配套服务更优化”的金融生态。出台“金融支持外贸24条”,打造“河套金融服务日”“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等多个特色金融服务品牌,全方位满足企业出海结算、融资、汇率避险等综合性需求。 统筹金融开放和风险防范。坚持稳中求进,深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强化本外币协同监管,深化汇税关警跨部门联动,现场联合跨省破获大额出口违法案件,重点领域、重点机构风险化解精准有效。通过建立常态化风险提示机制、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等,多措并举引导企业正确应对外部挑战,有效抵制“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良性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关系,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培育与民营经济深度适配、相互促进、长期共赢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金融服务的提升不仅需要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需要重视实体经济需求侧的问题,推动民营企业提升内在综合竞争力以及主动拥抱金融资源能力,实现供需两端双向奔赴。 创新开展民营企业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深圳市分行立足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把视野扩宽到民营企业信贷融资之外,创新开展“民营企业金融素养提升工程”“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系列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发挥专业能力与资源统筹能力,帮助民营企业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管理汇率风险,以“练好内功”提高金融有效需求。把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构建出更有黏性、更加健康、更为长远的银企关系,增强供需的适配性。 推动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健全与科技金融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创新和容错机制,建立权责对等的问责机制,激发科技金融服务内生动力。率先牵头全国首家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指导银行从供给端入手,全面再造外汇业务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率先牵头设计银行外汇尽职免责机制并在全国实现首地试运行,以监管赋能金融改革高质量发展。 改革扬帆风正劲,击鼓催征再出发。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6月10日中央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在新起点上赋予深圳一系列重要改革任务,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深圳金融系统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以推动改革落实为抓手,发挥科技金融、跨境金融先发优势,打造更多具有标识度、示范性的改革成果,全面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支持深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2025年第14期) 2025-07-23/shenzhen/2025/0723/2179.htm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法治建设,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jrfzqyj@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2026年3月20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3.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