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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8月31日)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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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青海省机构申报主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规范对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我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分局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afeqinghai@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编:810001)。 3.将意见传真至:0971-6126249。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23年9月1日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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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行机关党委工作安排,8月24日下午,国际收支处党支部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会前,按照规定支部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学习了规定篇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党员谈心谈话,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会上,支部书记通报了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代表党支部进行了检视,认真查摆了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并带头自我剖析。全体党员结合主题教育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剖析了思想根源,明确了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深化认识、凝聚共识、维护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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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01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442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3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回升向好态势,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9-08/qinghai/2023/0908/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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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Official reserve assets 附件1:xlsx 附件2 : pdf 2023-09-08/qinghai/2023/0908/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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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南非比勒陀利亚会见南非储备银行行长康亚戈,就加强双边金融合作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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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来访的彭博公司创始人布隆伯格,就中国债券市场开放、可持续金融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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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3年8月31日) 2023-09-01/qinghai/2023/0901/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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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5/qinghai/2023/1215/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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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青汇发[2022]19号文印发)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青汇发[2023]3 0号文印发) 2023-11-30/qinghai/2023/1130/1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