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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佳木斯市中心支局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重点工作回顾》、《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工作抢鲜看》和《齐贵权副局长对当前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七点要求》,要求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业务、研究谋划岁末年初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2021-01-11/heilongjiang/2021/0111/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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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电商企业协会主席索科洛夫称,2020年俄电商贸易额有望达到3.2-3.5万亿卢布(约合460-500亿美元),同比增长50%,在俄零售贸易中的占比将达11%,实现历史性突破。(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1-01-18/heilongjiang/2021/0118/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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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6日,黑龙江省分局组织开展全省个人外汇业务专项核查,涉及全省7家金融机构,金额345万美元。辖内银行在执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方面合规性显著提升,未发现明显违规问题。 2021-01-12/heilongjiang/2021/0112/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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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6月30日,俄罗斯政府颁布命令,俄罗斯将对向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国家出口的大豆实施出口关税,税率应为完税价格的30%,但不低于每吨165欧元。(文章来源:中俄经贸合作网) 2021-01-14/heilongjiang/2021/0114/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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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1-01-18/shaanxi/2021/0118/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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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召开2021年工作会议,学习贯彻2021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主要工作,部署2021年工作。 会上,杨伟中主任代表营管部党委总结了2020年主要工作情况。在总行、总局正确领导下,营业管理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按照总行党委、总局党组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首都“十三五”主要目标实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杨伟中主任指出,国内外经济形势依旧严峻复杂,结合北京实际,2021年落实好人民银行和总局工作部署,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狠抓落实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聚焦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着力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体制机制。三是持续加强北京地区宏观审慎管理。四是提升金融治理能力,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五是全力推进“两区”建设和外汇便利化,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六是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全面提升金融管理和服务精细化水平。七是深化模范机关创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八是加强内部管理,为高效履职提供坚实保障。 刘玉苓副主任传达了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对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2021年,北京外汇管理部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深化党建引领作用,坚持把各项工作放在辖区经济金融发展全局和外汇管理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推进。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主动作为,推动首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一是加强监测分析和调查研究,准确认识把握当前形势。关注政治经济形势,加大热点和前瞻性研究力度。抓住重点,做好外汇市场监测评估。二是以支持“两区”建设为重点,深化首都金融业扩大开放。强化工作统筹,引导“两区”开放创新举措落实到位。结合区域实际,打造“个性化”制度高地,继续发挥好中关村示范区、大兴自贸区改革先行“试验田”作用。三是继续提升重点领域便利化水平,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更高水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继续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进一步完善QFLP试点政策框架,深入实施QDLP试点。简化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更加充分地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四是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和便利化政策落地督导。增强政策宣传工作的主动性与系统性,用好线上线下宣传平台,优化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打通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畅通便利化政策传导机制,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加大对便利化政策银行执行层面的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五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维护地区外汇市场良性秩序。继续完善“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以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为核心加强微观监管,持之以恒做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提升大数据分析创新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共享、联合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筹建外汇非现场监测北京中心。扩大分析监测实效,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形势分析、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2021-01-18/beijing/2021/0118/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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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1月,银行结汇11636亿元人民币,售汇1143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9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61亿美元,售汇173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0亿美元。 2020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244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798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42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7956亿美元,累计售汇1703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921亿美元。 2020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80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98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3亿元人民币。2020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69043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473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431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239亿美元,对外付款423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4亿美元。2020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87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824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1-01-18/shaanxi/2021/0118/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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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1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跨境收支交易趋于自主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顺差30亿美元,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4亿美元,显示当前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785亿美元,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11月,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同比略降1个百分点。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有增有减、合理分化。11月,在海关进出口顺差增长带动下,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加55亿美元;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同比收窄56亿美元,继续保持低位;跨境双向直接投资保持活跃,资金净流入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项下双向投资基本稳定,其中“陆股通”渠道外资净买入A股579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渠道居民净买入H股601亿元人民币。 当前,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但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管理好经营风险。 2021-01-18/shaanxi/2021/0118/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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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近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积极组织业务人员及辖内两家直接申报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文件精神和各项规则,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申报及审核工作,切实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 《核查规则(2020年版)》新增并细化了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明确了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通过认真组织学习《核查规则(2020年版)》,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进一步规范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工作,帮助辖区直接申报主体从业人员减少业务差错。今后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将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稳步提高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 2021-01-18/shaanxi/2021/0118/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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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利银行、企业等申报主体更好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自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 《核查规则(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并细化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和维度。二是对于已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中实现的校验规则,不再重复体现。三是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1-01-18/shaanxi/2021/0118/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