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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至18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主办,海南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海南省自律机制)承办的2021年外汇业务展业培训班在海口成功举办。辖内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70余名外汇业务骨干参训。 培训前,海南省分局副局长谢端纯发表开班讲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过程中强化责任担当,用好用足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随后,海南省分局相关处级领导干部分别就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工作提出要求,为银行展业指明了下阶段努力的方向。 本次培训分别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要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及创新政策解读、资本项目事后监管要点及案例分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业务检查工作要点、信息宣传工作要点等8个方面进行授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梳理了外汇工作的思路及涉及的法规内容。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线上考试与满意度调查,考试平均得分90。本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提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汇政策的熟悉程度、展业能力与服务水平。 下一步,海南省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将通过自学自练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政策的传递者与联系市场的纽带,切实做好金融服务自贸港建设工作。 2021-06-23/hainan/2021/0623/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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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加速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对外全面开放,积极探索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邀请中行海南省分行、交行海南分行、招商银行海口分行、浦发银行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商银行等六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座谈交流。 在交流过程中,海南省分局对跨境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进行逐条解读,以实现直接破除政策理解障碍;对海南辖内业务基本概况及业务推进主要痛点难点进行分析解构,以实现紧贴实际提供意见指导;对银行诉求、建议及下一步计划思路进行探讨研究,以实现共同规划创新发展布局。 通过本次业务座谈会,海南省分局全面掌握目前海南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的总体情况,通过具体业务指导全面提升了与会人员对相关业务监管要求、规划部署、建设路径的理解,直接提高了辖内银行趋势研判、前瞻布局、跨境服务的能力,为下一步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供工作方向。 2021-06-23/hainan/2021/0623/1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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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跨境政策宣传,提升银行服务能力,三亚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业务银行开展了第一期跨境金融服务微课堂活动。通过发挥各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外汇政策传导渠道拓展到移动端,实现“指尖上的政策传导”。 辖区各银行机构围绕个人外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信用证开立等常见跨境金融服务,通过情景展现、课堂讲解等形式,将法规制度融入自身外汇产品和服务,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向市场主体宣传介绍外汇政策。本次微课堂视频活动共征集视频9部,并通过自律机制微信公众号专题发布。 下一步,三亚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强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改进政策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打通自贸港外汇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 2021-06-04/hainan/2021/0604/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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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银行外汇业务人员提升外汇服务能力和质量,着力解决外汇业务“不会做、不敢做”的问题,三亚市中心支局积极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知识学习,定期开展业务知识考试,以考促学,进一步激发外汇从业人员学习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自贸港外汇政策落地实施。 目前,三亚市中心支局已组织两期外汇知识测试,14家银行47人次参加了考试。对于考试成绩较好的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于考试成绩较差的机构,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银行机构加强法规学习,在同业间形成争相学习制度法规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三亚市中心支局将通过监管部门间信息交流、年度考核等方式深化考试结果运用,在辖区培养一批“懂法规、能操作”的专业素质人才,扎实推进银行外汇业务能力,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2021-06-04/hainan/2021/0604/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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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汇政策宣传,提升银行服务水平,近日,琼海市支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辖内银行开展了一期外汇管理创新政策培训班。 会上,琼海市支局培训重点围绕外汇局发布的金融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相关外汇创新政策及外汇便利化措施进行逐项讲解;并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和优化个人外汇服务工作进行政策辅导。辖内3家银行结合自身外汇产品和服务,分享了创新政策及便利化措施落地实施相关案例。 本次培训班的顺利举办,有利于提升辖内银行对外汇创新政策的理解水平和外汇业务服务能力,推动外汇管理政策落地实施。 2021-06-21/hainan/2021/0621/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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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2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9/hainan/2021/1229/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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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9/hainan/2021/1229/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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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2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1年,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指导下,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助力“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一是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投资,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积极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准备工作。二是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引导企业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三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左右。四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积极配合中央巡视。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纪法意识。 会议强调,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发展阶段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宏观经济稳定,着力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部署了2022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党的建设质量,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做好中央巡视问题整改,把整改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分支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是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监测研判和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外汇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三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推进外债便利化改革。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规范运行的外汇市场。深化传统贸易形态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促进外贸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优化个人用汇服务。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引导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四是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改善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和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坚持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执法标准的跨周期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零容忍”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推进专业化的投资能力建设、科技化的运营管理能力建设、市场化的机构治理能力建设。六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外汇市场法治建设,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高水平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加大外汇重点课题研究。深化“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老干部代表应邀出席会议。(完) 2021-12-29/hainan/2021/1229/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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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1月,银行结汇15093亿元人民币,售汇134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0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474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311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结汇2360亿美元,售汇2108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820亿美元,累计售汇206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216亿美元。 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44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321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119亿元人民币。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952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29982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5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542亿美元,对外付款52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31亿美元。2021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41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10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0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2-29/hainan/2021/1229/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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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来明应邀作宣讲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报告会。 报告会上,张来明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重大意义、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使命责任等方面,对全会精神进行了深入系统解读。报告政治站位高、内容全面、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针对性,深化了外汇局广大党员干部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潘功胜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外汇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内容,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学习和宣传,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特别是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忠于核心、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潘功胜要求,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中央巡视整改结合起来,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防范化解外汇领域重大风险,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扎实推动全会精神在外汇领域的落实落地,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外汇局党组全体成员、总会计师,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代表参加报告会。(完) 2021-12-20/hainan/2021/1220/1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