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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3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2年,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持。全年国际收支状况较好,外汇市场韧性显著增强。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党的建设质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按照“五个强化”和“四个融入”要求深入推进中央巡视整改落地见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分支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是外汇助企纾困和改革开放有力有效。推进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保障北京冬奥会用汇便捷高效。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水平,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支持区域开放创新,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三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外汇形势监测分析,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科技赋能非现场检查,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和良性秩序。四是加大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力度,实现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会议指出,过去5年极不寻常、极不平凡,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外汇重点领域改革开放,基本建成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成功应对外汇市场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取得重要成果,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助力。 会议强调,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六个更好统筹”要求,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 会议部署了2023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深化中央巡视整改成效,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专业的干部队伍。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支持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和规范发展。优化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探索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创新优化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三是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强化外汇形势监测分析,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加快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真实性管理机制。加强非现场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四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推进专业化投资能力建设、科技化运营能力建设、市场化机构治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建设高水平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深化“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提升外汇研究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完) 2023-01-05/qinghai/2023/0105/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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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决策部署,紧密结合青海高原外汇管理履职实际,坚持以上率下,谋实思路举措、真信笃行实干,以务实举措扎实作风,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 ——分局局长率先垂范、领学促学、统筹谋划。局长苏赟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按照强国复兴蓝图奋力向前迈进》为题,结合自身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和多年工作经验,从“要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大重要里程碑意义,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内涵,进一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结合青海金融业发展实际抓好落实”“要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一以贯之将正风肃纪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等四个方面引领外汇管理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扛起责任,勇担使命任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分局总支联系实际、研学细学、学懂弄通。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载体和新华网、学习强国、人民银行公众号等权威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线上线下学习研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发表“微感悟”,撰写“微心得”,深刻领会大会精神实质,把握实践要求。同时,指导外汇党支部创新研学路径,通过组织共建、活动共办、资源共享等方式,联合辖内金融机构开展联学联建,积极营造共同学习、共促共进的浓厚氛围。 ——外汇支部及时跟进、深学悟透、指导推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工作要求,各支部及时召开专题学习部署会,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蕴含的鲜明主题、丰富内涵和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同时,各支部结合党建实际和疫情防控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指导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抓住重点学,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 ——外汇青年担当实干,真学实学,奋勇争先。灵活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分局组织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和广大团员青年收听收看大会开幕盛况,开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开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 奋进在央行》心得征集、“你问我答二十大”青年微课堂、“学习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知识竞答等活动,切实把二十大报告中蕴含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学深悟透。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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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2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2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总体有所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2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815亿美元,较2022年6月末下降1545亿美元,降幅6%,其中汇率折算因素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约为4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4%,与2022年6月末基本持平;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5%,较2022年6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我国外债规模下降受国际国内形势多重因素影响。二季度以来,在美联储加息、全球通胀高位运行以及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630亿美元,贷款、货币与存款、债务证券、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和其他债务负债等外债余额剔除汇率因素影响后合计下降915亿美元。 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总体稳定。虽然外部环境动荡不安,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加深,但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各项政策效果持续显现,我国外债规模有条件继续保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同时,跨境融资政策的持续优化也将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2022年10月份,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借债空间;11月份,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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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辖区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2022年末) 2023-01-05/qinghai/2023/0105/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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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2月30日) 2023-01-06/beijing/2023/0106/2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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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完成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SDR)定值审查,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人民银行、外汇局决定自2023年1月3日起,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次日3:00,覆盖亚洲、欧洲和北美市场更多交易时段。这将有助于拓展境内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促进在岸和离岸外汇市场协调发展,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着力构建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1-06/beijing/2023/0106/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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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 2022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5.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20万亿美元)。 2023-01-06/beijing/2023/0106/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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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与掌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更好地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将《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资料,汇编整理以供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14年6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二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强调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五是清理整合法规,提高透明度。《规定》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附:《规定》相关问题解答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 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规定》的发布实施,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表现为: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 2014-06-06/jiangxi/2014/060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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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8470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90亿元,进口15102亿元,顺差4088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06亿元,进口2373亿元,逆差56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4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65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7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5亿美元,进口2451亿美元,顺差49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亿元) 按美元计值(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21 494 贷方 20996 2945 借方 -17475 -2451 1.货物贸易差额 4088 573 贷方 19190 2692 借方 -15102 -2118 2.服务贸易差额 -567 -79 贷方 1806 253 借方 -2373 -3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80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5 6 借方 -31 -4 2.3运输差额 -266 -37 贷方 667 94 借方 -933 -131 2.4旅行差额 -539 -76 贷方 60 8 借方 -599 -84 2.5建设差额 29 4 贷方 64 9 借方 -36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12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0 4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1 -24 贷方 45 6 借方 -216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3 贷方 282 40 借方 -190 -2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5 37 贷方 505 71 借方 -240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1-05/ningxia/2023/0105/2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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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804亿元,同比下降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425亿元,进口15914亿元,顺差3511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90亿元,进口2575亿元,逆差68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88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8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68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0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76亿美元,进口2581亿美元,顺差39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亿元) 按美元计值(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26 395 贷方 21315 2976 借方 -18489 -2581 1.货物贸易差额 3511 490 贷方 19425 2712 借方 -15914 -2222 2.服务贸易差额 -685 -96 贷方 1890 264 借方 -2575 -360 2.1加工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80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8 4 贷方 56 8 借方 -29 -4 2.3运输差额 -334 -47 贷方 677 94 借方 -1011 -141 2.4旅行差额 -561 -78 贷方 60 8 借方 -621 -87 2.5建设差额 52 7 贷方 88 12 借方 -36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0 -8 贷方 10 1 借方 -70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28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4 -23 贷方 39 5 借方 -203 -2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3 9 贷方 284 40 借方 -220 -3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3 31 贷方 556 78 借方 -333 -4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4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7 1 借方 -11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1-05/ningxia/2023/0105/2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