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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为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外部形势,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全力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落地江苏。试点新政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包括优化单证审核、精简业务办理流程等。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底,省内试点银行共为企业办理便利化试点业务104.88亿美元,不仅大大减轻了企业脚底成本,还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江苏省外贸进出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全面做好金融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作用,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全力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将试点扩展到全省13个地市,试点银行和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预计年度便利化试点业务规模将达到500亿美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江苏经济发展韧性和潜能。 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苏州是我国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集聚区,跨国公司和龙头企业众多,外贸企业对参与便利化试点的诉求较为迫切,本次苏州地区新增的试点银行和企业超过全省半数。7月13日,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率先为哈曼汽车电子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77笔、金额合计778万美元。哈曼汽车电子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试点精简流程和单证,单笔业务办理时间大幅减少。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辛红说,试点大大节省了准备纸质材料、业务传递的时间,付汇时长较之前缩短了1天。 “试点+金融科技”赋能贸易高质量发展 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推动银行和企业加强科技运用和创新,助力经营管理迈上新台阶。苏州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利用AI技术上线财务机器人大数据处理分析系统,通过收付汇、进出口信息的自动化、智能化匹配,实现金融科技场景化应用,流程透明简单、交易留痕可追溯,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主动加强金融科技力量的运用,支持试点企业通过批量汇划、SWIFT直连等业务系统和模式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还完善了基于大数据的贸易金融全景数据平台,实现对试点业务的智能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通过试点业务与在线金融的“组合拳”,实现风险可控条件下最大程度的贸易便利化。 下一步,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继续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外贸企业全面金融帮扶行动”,持续释放外汇政策红利,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支持江苏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7-29/jiangsu/2020/0729/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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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主动作为,深入调研,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拓宽跨境融资通道,打通企业发展瓶颈。近期,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江苏省分局的支持下,成功获批新增外债额度6亿美元。 生物医药行业是江苏省近年来崛起的新兴产业,直接投资连年增长,产业集聚度持续上升,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跨境资金流动和使用较为频繁。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致力于开发、生产和销售用于治疗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于2018年10月31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10.16亿人民币。目前公司已开始试产,进行产线等工程的基础建设及产品的推广使用,急需将境外红筹上市募集的资金调回,但公司外债额度已全部占用,融资渠道出现梗阻。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和苏州市中心支局在了解到企业现实困难后,主动上门调研,摸清摸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提出多种解决思路。分局黄向庆副局长率队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组织召开了生物医药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了企业对外汇管理改革的诉求,积极向总局争取相关扶持政策。此次,信达生物获批新增外债额度,为省内生物医药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调回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6月初李克强总理在山东考察“站谈会”上强调对于轻资产、重智力类企业要研究解决其融资难题。下一步,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总理讲话精神,探索投融资便利化、资本市场改革措施,助力生物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0-07-27/jiangsu/2020/0727/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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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部署,深入了解外汇管理各项改革特别是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掌握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2020年9月7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12家重点企业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座谈会上,益海粮油、斯尔邦石化、正大天晴、启创铝制品、大陆汽车、瑞丰化工等企业表示,去年以来,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外汇管理改革和便利化措施,特别是今年的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便利化政策,大大提升了企业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同时,参与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就进一步简化银行外汇业务审核手续、税务备案电子数据全国联网、人民币国际化等政策提出了建议。 座谈会上,连云港中支就企业关心的贸易信贷报告、海关数据与外汇系统同步、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外汇政策宣传与培训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指出外汇局支持企业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合规的外汇交易,鼓励企业要用好用足便利化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对于参会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连云港中支将认真研究,并向总分局反映尽快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确保企业进一步享受政策实惠。 2020-09-08/jiangsu/2020/0908/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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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助力外贸企业纾难解困,降低进出口企业的财务成本,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立足于企业的实际困难,积极向上争取外汇管理政策,近期,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获批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020年7月14日,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举办了现场发布会,省分局副局长黄向庆、张家港市委书记潘国强等参加了活动。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是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是全国纺织服装外贸龙头企业,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获批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可直接进入上海外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降低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增强集团竞争力。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于2014年获批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此次获批即期结售汇资格,是集团外汇业务管理的又一重大突破,对国泰集团集中管理跨境资金,发挥集团外汇资金整体效益,大幅降低财务成本,满足成员单位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黄向庆副局长表示,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继续深入推进金融外汇改革创新,有效应对外部冲击,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新格局,为全省稳外贸、保就业保驾护航。 2020-07-16/jiangsu/2020/0716/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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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总分行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要求,进一步推进外汇便利化新政策在辖区贯彻落实,7月7日下午,溧水支局开展“外汇服务银企行”活动,本次活动联合区商务局、区金融监管局共同举办,以“汇聚金融能量 护航‘六稳’‘六保’ 商务企业专场银企对接”为主题,区商务局、区金融监管局、中信保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外汇局溧水支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辖区11家银行、25家企业代表共50余人参加。 会上,支局对今年以来出台的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等一系列政策和便利化措施进行了宣传和解读,宣讲注重政策改革变迁的连续性,对比改革前后的区别,使企业真正了解到便利化措施传递出的改革理念,以及外汇局在完善外汇服务方式、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方面的具体举措。活动现场,企业代表就便利化政策和具体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与外管、商务、银行积极沟通交流,“银企行”活动效果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此次“银企行”活动旨在推动总分局各项决策部署的深入落实,进一步了解外贸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了解市场主体对便利化的政策诉求,为做好政策反馈,优化外汇管理提供思路。 2020-07-09/jiangsu/2020/0709/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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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帮助辖内银行及时了解掌握最新外汇政策,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和服务的落地效果,昆山市支局积极筹划,8月26日以腾讯视频直播这一新颖的方式,举办了一场“外汇政策云培训”,辖内33家外汇指定银行共78人在线参加政策培训。 “外汇政策云培训”首先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新政解读”开场,支局业务人员对参与企业的条件、资金的使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问题进行了讲解与答疑。在之后的“货物贸易便利化政策解读”中,支局业务人员对货物贸易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梳理。最后邀请混山农行对便利化政策的落实情况做了案例分享。培训内容丰富、讲解深刻,受到银行外汇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在疫情期间昆山市支局因势而为打破传统的线下培训模式,通过云培训把外汇政策“送上门”、“讲明白”,实时共享屏幕,生动地交流演示,让银行“知政策”、“懂合规”,切实把外汇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企业的发展红利。下一步,昆山市支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在上级局的指导下,向银行和企业宣传政策、了解诉求、解决问题,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2020-08-31/jiangsu/2020/0831/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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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出台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落实落地,高效惠及市场主体。近期,外汇局扬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扬州分行开展“送政策进企业、送服务帮企业”活动。9月27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何敏副行长(主持工作)、外汇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叶小玲副局长一行赴上扬无线射频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开展送政策送服务活动。 活动中,企业负责人简要交流了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外部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介绍了贸易便利化外汇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便捷,高度赞扬了外汇局今年以来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便利化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就进一步简化银行外汇业务审核手续、贸易信贷报告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交流互动中,何敏副行长(主持工作)介绍了人民银行两项直达实体货币信贷政策,叶小玲副局长向企业赠送了外汇局印制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解释了企业有关外汇政策的疑问。 此次“送政策进企业、送服务帮企业”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支持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做大做强自身外贸业务。 2020-10-09/jiangsu/2020/100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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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正文:2020014汇发(非密)正文 附件:汇发[2020]14号(非密)附件及版记 2020-09-04/jiangsu/2020/102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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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知识普及⑩:福费廷、出口信保融资知识介绍 2021-06-22/jiangsu/2021/0622/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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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03/jiangsu/2020/0703/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