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分局自 2015年 9月 6日 开通外汇综合业务服务柜台以来,共办理各类业务100余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柜台服务人员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不断优化服务,增强履职效能,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2015-09-30/dalian/2015/0930/58.html
-
2 月26日 ,庄河市支局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落实大连分局“延伸服务、延伸分析、延伸核查检查”三个延伸的工作要求,部署2016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支局分管领导刘建勋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归纳梳理了分局有关“三个延伸”工作的具体部署要求,指出支局要把“三个延伸”作为2016年工作的切入点,发挥支局作用,做好延伸服务,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分析监测、核查检查。 会议指出,2016年重点工作:一是 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人员转型,要 克服安于现状思想,主动掌握辖区外经外贸、 银行、企业状况 ;二是分批次到分局学习外汇基础业务,尽快熟悉系统及业务流程 ; 三是确定调研课题,对出口重点行业开展调研 ;四是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尽早谋划符合“三个延伸”业务流程的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体系与外汇业务变化的同步性和有效性。 2016-02-29/dalian/2016/0229/71.html
-
1 月27日 ,庄河市支局召开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总、省、市局会议精神,总结了2015年庄河市外汇管理主要工作,分析了外汇收支形势,部署了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行长、部门负责人、支局全体人员共29人参加了会议。支局分管领导刘建勋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6年重点工作:一是搞好“三个延伸”的承接工作,外汇局、银行、企业等要密切联系,不断深化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加强对银行的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三是要求银行把握好外汇监管的取向和预期,履行好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及时发现和反映跨境资本异常流动迹象;四是外汇局、银行要切实改进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2016-02-04/dalian/2016/0204/70.html
-
7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了关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视频培训会议,普兰店市支局组织支局及辖内银行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并在视频会后就落实好新政策做出部署。 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部门经理及经办人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后,普兰店市支局就如何做好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对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各行提高对国际收支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要求各行充分利用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新政策;三是要求各行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好《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推动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07-14/dalian/2015/0714/35.html
-
4月15日,大连市分局经常项目处业务骨干赴瓦房店,对其辖内100余家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开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培训,瓦房店市部分银行也参加了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坚持业务培训与政策传导相结合,授课人员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进行了系统地讲解和梳理,宣传了进一步便利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的新措施,向企业传递了分类监管、总量核查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引导企业合规办理业务,不碰监管红线。培训还设置了提问环节,授课人员对企业提出的跨境人民币收支、贸易信贷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 此次培训将外汇政策宣传与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受到了企业人员的好评。 2016-04-19/dalian/2016/0419/73.html
-
近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召开银行外汇业务监管工作会议。全辖37家外汇指定银行主管行领导、部门负责人及银行外汇管理联络员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提出要求:一是要积极适应外汇改革要求,正确处理发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二是要主动适应外汇监管方式的转变,依法合规经营、落实好“展业三原则”,实现外汇业务的平稳发展。三是要提高外汇政策敏感性,重视利用好外汇政策,实现外汇业务的稳中求进。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协作,创新改革,创新服务,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016-01-07/dalian/2016/0107/68.html
-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普兰店市支局于 12月 24日 组织召开了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会议。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4-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工作情况、2015年各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大连市分局三个延伸工作思路和下一步支局工作重点,就2016年上线运行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相关工作、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信息核对工作、建立辖区外汇业务联络员制度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16-01-13/dalian/2016/0113/69.html
-
日前,大连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业务骨干对建设银行240余名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了收支申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培训。 授课人员有针对性地对近期外汇收支变化特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要点和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培训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提高了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 2016-04-06/dalian/2016/0406/72.html
-
日前,庄河市支局围绕“倡导诚信兴商理念,共创诚信营商环境”主题,组织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在市内黄海广场集中开展了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宣传活动采取设立拱型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折页和有奖答题等形式,共发放各种宣传折页及宣传单1530份,发放和收回有奖答题2000份,接受咨询100余人次。 2015-12-25/dalian/2015/1225/6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 2015年 6月 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4-23/dalian/2015/0423/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