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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8/neimenggu/2023/1128/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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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主题教育目标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扎实推进外汇管理服务重点工作,近期,外汇局通辽市分局赴辖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汇银企座谈交流,对照外汇市场主体期待,找差距、摆问题、抓整改,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调研座谈期间,通辽市分局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询问企业进出口、贸易结算、融资需求、汇率风险管理等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析汇率波动可能为企业带来的风险,重点宣讲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和汇率避险业务。中国银行通辽分行就企业诉求提供了相应解决措施和产品方案,企业负责人高度赞扬外汇惠企利民系列政策,汇银企深度合作进一步加强。后续外汇局通辽市分局将进一步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强化与市场主体沟通,用足用好用活外汇政策,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1-30/neimenggu/2023/1130/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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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与信息共享,11月17日,外汇局呼伦贝尔市分局邀请呼伦贝尔市经侦支队金融侦查大队大队长方警官为外汇局及全辖银行机构就“地下钱庄犯罪形势与侦办方式”为主题进行授课。 课上,方警官详细讲解了地下钱庄的概念、来源、法律适用,以案例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还原了地下钱庄经营模式以及公安部门的侦办方式,并现场解答了听课人员提出的问题,授课取得良好效果。授课结束之后,呼伦贝尔市分局与呼伦贝尔市经侦支队双方举行“汇警合作”联席会议,分析目前在办案件案情,交流案件线索。下一步,“汇警”双方将继续在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方面加强沟通衔接,优化辖区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2023-12-14/neimenggu/2023/1214/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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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坚持做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推动辖区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11月23日,呼伦贝尔市分局组织召开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研讨会。 会上,全体党员分别围绕“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如何在金融工作中落实好习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如何立足岗位,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三个专题分别作了交流发言。通过交流研讨,传导了严的学风、实的作风、正的行风,集中展示了学习风貌、交流了学习成果,达到了互通互鉴、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的良好效果。 2023-12-07/neimenggu/2023/1207/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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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81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6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4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286亿美元、2379亿美元、995亿美元、703亿美元和366亿美元。2023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5918亿美元、3683亿美元和121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5%、34%和11%。(完) 2023-12-04/neimenggu/2023/1204/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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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11/neimenggu/2023/1211/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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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2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38亿美元,降幅为0.44%。 2023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恢复向好态势,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1-27/neimenggu/2023/1127/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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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 2023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9.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6万亿美元)。 2023-12-04/neimenggu/2023/1204/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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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备案业务办理指南 2023-11-20/neimenggu/2023/1120/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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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12月7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以下简称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本期便利北疆栏目为大家具体介绍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相关内容。 一、具体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适用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呢? 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五)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三、企业申请参与便利化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书(含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四、若参与便利化业务,企业申请的便利化额度有无上限?上限额度为多少? 答:内蒙古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在使用时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六、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还适用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吗? 答: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便利化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便利化业务额度。 七、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后续年度还能继续发生提款吗? 答:企业参与便利化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将该笔外债签约登记注销。企业如有需要需按要求重新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2024-01-30/neimenggu/2024/0131/1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