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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9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 2024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7万亿美元)。 2024-10-25/sichuan/2024/1025/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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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4-01-11/sichuan/2024/0111/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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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8-11-12/zhejiang/2018/1112/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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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外汇领域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开发了“行政许可项目指引(移动版)”,已于2023年10月20日成功上线运行。 用户使用手机等移动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下图),即可进入行政许可项目指引(移动版)首页,查阅、下载上海市分局现行100项外汇业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及部分申请材料标准化模板,实现“一码在手,查询无忧”。 外汇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指引(移动版)二维码 “移动版”进一步便利用户通过手机查询申请材料、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既是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政务公开、解决涉外市场主体“咨询难”的务实工作,也是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涉外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业务办理便利度、助力本市“稳外资、稳外贸”的积极举措。 2024-11-13/shanghai/2023/1103/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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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2018-07-26/zhejiang/2018/0726/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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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4-03-15/zhejiang/2023/0228/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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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4-03-15/zhejiang/2023/0228/1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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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4-03-15/zhejiang/2023/0228/1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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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4-08-13/zhejiang/2024/0202/2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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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11-30/zhejiang/2024/0522/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