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 加强统筹谋划改革创新 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李克强作出批示 韩正出席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五周年座谈会并讲话 新华社上海10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5年来,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勇于突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推广至全国,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用。 习近平强调,面向未来,要在深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水平,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5年来,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配合,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积极探索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在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成绩应予充分肯定。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大力度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要着眼解决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强化改革统筹谋划和系统集成,继续狠抓制度创新,加快形成发展和竞争新优势。积累更多可在更大范围乃至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24日出席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五周年座谈会并讲话。韩正表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有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努力,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制度创新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韩正强调,自贸试验区是国家的试验田,不是地方的自留地,要一切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进行探索和试验。自贸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不是优惠政策的洼地,要紧紧依靠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自贸试验区是“种苗圃”,不是“栽盆景”,要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自贸试验区是“首创性”的探索,不是简单优化程序,要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彰显改革开放试验田标杆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韩正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推进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奋力开创自贸试验区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出席会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8-10-26/jiangxi/2018/1026/99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银行结汇10815亿元人民币(等值1580亿美元),售汇12017亿元人民币(等值175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02亿元人民币(等值17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118亿元人民币,售汇1122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10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97亿元人民币,售汇79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75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74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8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11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47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5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112亿元人民币。 2018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92294亿元人民币(等值14163亿美元),累计售汇94263亿元人民币(等值1444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969亿元人民币(等值28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705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610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95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2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15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9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154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452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79亿元人民币。 2018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185亿元人民币(等值2803亿美元),对外付款21094亿元人民币(等值308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10亿元人民币(等值279亿美元)。 2018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8441亿元人民币(等值25849亿美元),对外付款172206亿元人民币(等值264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765亿元人民币(等值56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10-25/jiangxi/2018/1026/994.html
-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规条款。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付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宣布废止或失效。 关于本次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特别说明的2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宣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按照14号文执行。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宣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9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相关条款。此次修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进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进法规清理,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 2018-10-19/jiangxi/2018/1019/992.html
-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携手共命运 同心促发展 ——在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 (2018年9月3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拉马福萨总统, 尊敬的非洲联盟轮值主席卡加梅总统,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代表团团长, 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先生, 尊敬的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法基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九月的北京,金风送爽,秋色怡人。在这美好的季节,中非友好大家庭的新老朋友们再次相聚,共襄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盛举,我们感到十分高兴。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各位同事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我也愿通过你们,向兄弟的非洲人民转达中国人民的诚挚问候和良好祝愿! 我要特别提到的是,自约翰内斯堡峰会以来,中非合作论坛相继增加了冈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布基纳法索3名新成员。今天,巴罗总统、特罗瓦达总理、卡博雷总统分别率领三国代表团出席北京峰会,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 一个多月前,我以中国国家主席身份第四次访问了非洲,这也是我本人第九次踏上非洲这片热土。访问期间,我再次目睹了非洲大地富饶美丽,非洲发展充满生机,非洲人民渴望幸福生活。我也更加坚定了这样的信念:非洲发展不可限量,非洲未来充满希望,中非友好合作前景广阔,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展大有可为! “根之茂者其实遂,膏之沃者其光晔。”历史有其规律和逻辑。中非双方基于相似遭遇和共同使命,在过去的岁月里同心同向、守望相助,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合作共赢之路。 在这条道路上,中国始终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同非洲各国团结一心、同舟共济、携手前进。 ——中国在合作中坚持真诚友好、平等相待。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同12亿多非洲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尊重非洲、热爱非洲、支持非洲,坚持做到“五不”,即:不干预非洲国家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不干涉非洲内政,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在对非援助中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不在对非投资融资中谋取政治私利。中国希望各国都能在处理非洲事务时做到这“五不”。中国永远是非洲的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任何人都不能破坏中非人民的大团结! ——中国在合作中坚持义利相兼、以义为先。中国相信中非合作的必由之路就是发挥各自优势,把中国发展同助力非洲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中国主张多予少取、先予后取、只予不取,张开怀抱欢迎非洲搭乘中国发展快车。任何人都不能阻挡中非人民振兴的步伐! ——中国在合作中坚持发展为民、务实高效。中国坚持把中非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为中非人民福祉而推进合作,让合作成果惠及中非人民。凡是答应非洲兄弟的事,就会尽心尽力办好。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中国不断完善机制、创新理念、拓展领域,提高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迈向更高水平。中非合作好不好,只有中非人民最有发言权。任何人都不能以想象和臆测否定中非合作的显著成就! ——中国在合作中坚持开放包容、兼收并蓄。中国始终认为,非洲实现长治久安、发展振兴,是非洲人民心愿,也是国际社会责任。中国愿同国际合作伙伴一道,支持非洲和平与发展。凡是对非洲有利的事情,我们都欢迎、都支持,全世界都应该尽力做、认真做。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和干扰国际社会支持非洲发展的积极行动!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崛起,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均衡,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从未像今天这样紧紧相连。 同时,我们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不断抬头,战乱恐袭、饥荒疫情此伏彼现,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复杂交织。 我们坚信,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时代的命题,需要国际社会以团结、智慧、勇气,扛起历史责任,解答时代命题,展现时代担当。 ——面对时代命题,中国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中国愿同世界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拓展友好合作,走出一条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让世界更加和平安宁,让人类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面对时代命题,中国愿同国际合作伙伴共建“一带一路”。我们要通过这个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绿色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 ——面对时代命题,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支持补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南方短板,支持汇聚南南合作的力量,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 ——面对时代命题,中国坚定不移坚持对外开放。面对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中国坚持走开放融通、合作共赢之路,坚定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把自己囚于自我封闭的孤岛没有前途!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 “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非洲是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中非早已结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我们愿同非洲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筑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典范。 第一,携手打造责任共担的中非命运共同体。我们要扩大各层级政治对话和政策沟通,加强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密切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作配合,维护中非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第二,携手打造合作共赢的中非命运共同体。我们要抓住中非发展战略对接的机遇,用好共建“一带一路”带来的重大机遇,把“一带一路”建设同落实非洲联盟《2063年议程》、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非洲各国发展战略相互对接,开拓新的合作空间,发掘新的合作潜力,在传统优势领域深耕厚植,在新经济领域加快培育亮点。 第三,携手打造幸福共享的中非命运共同体。我们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中非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非合作要给中非人民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果和实惠。长期以来,中非一直互帮互助、同舟共济,中国将为非洲减贫发展、就业创收、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的努力。 第四,携手打造文化共兴的中非命运共同体。我们都为中非各自灿烂的文明而自豪,也愿为世界文明多样化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促进中非文明交流互鉴、交融共存,为彼此文明复兴、文化进步、文艺繁荣提供持久助力,为中非合作提供更深厚的精神滋养。我们要扩大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智库媒体、妇女青年等各界人员交往,拉紧中非人民的情感纽带。 第五,携手打造安全共筑的中非命运共同体。历经磨难,方知和平可贵。中国主张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坚定支持非洲国家和非洲联盟等地区组织以非洲方式解决非洲问题,支持非洲落实“消弭枪声的非洲”倡议。中国愿为促进非洲和平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提升自主维稳维和能力。 第六,携手打造和谐共生的中非命运共同体。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中国愿同非洲一道,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共同保护青山绿水和万物生灵。中国愿同非洲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应用清洁能源、防控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保领域交流合作,让中国和非洲都成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美好家园。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 2015年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以来,中国全面落实约翰内斯堡峰会上确定的中非“十大合作计划”:一大批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经贸合作区陆续建成或在建设之中,中非和平安全、科教文卫、减贫惠民、民间交往等合作深入推进,中国承诺提供的600亿美元资金支持都已兑现或作出安排。“十大合作计划”给中非人民带来丰硕成果,展现了中非共同的创造力、凝聚力、行动力,将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功推向新的高度。 中国愿以打造新时代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为指引,在推进中非“十大合作计划”基础上,同非洲国家密切配合,未来3年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实施“八大行动”: 一是实施产业促进行动。中国决定在华设立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鼓励中国企业扩大对非投资,在非洲新建和升级一批经贸合作区;支持非洲在2030年前基本实现粮食安全,同非洲一道制定并实施中非农业现代化合作规划和行动计划,实施50个农业援助项目,向非洲受灾国家提供10亿元人民币紧急人道主义粮食援助,向非洲派遣500名高级农业专家,培养青年农业科研领军人才和农民致富带头人;支持成立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联盟;继续加强和非洲国家本币结算合作,发挥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作用。 二是实施设施联通行动。中国决定和非洲联盟启动编制《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规划》;支持中国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等模式参与非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跨境水资源等合作,同非方一道实施一批互联互通重点项目;支持非洲单一航空运输市场建设,开通更多中非直航航班;为非洲国家及其金融机构来华发行债券提供便利;在遵循多边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支持非洲国家更好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资源。 三是实施贸易便利行动。中国决定扩大进口非洲商品特别是非资源类产品,支持非洲国家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免除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参展费用;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及海关方面交流合作,为非洲实施50个贸易畅通项目;定期举办中非品牌面对面活动;支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建设,继续同非洲有意愿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自由贸易谈判;推动中非电子商务合作,建立电子商务合作机制。 四是实施绿色发展行动。中国决定为非洲实施50个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援助项目,重点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合作、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进中非环境合作中心建设,加强环境政策交流对话和环境问题联合研究;开展中非绿色使者计划,在环保管理、污染防治、绿色经济等领域为非洲培养专业人才;建设中非竹子中心,帮助非洲开发竹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合作。 五是实施能力建设行动。中国决定同非洲加强发展经验交流,支持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合作;在非洲设立10个鲁班工坊,向非洲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设立旨在推动青年创新创业合作的中非创新合作中心;实施头雁计划,为非洲培训1000名精英人才;为非洲提供5万个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为非洲提供5万个研修培训名额,邀请2000名非洲青年来华交流。 六是实施健康卫生行动。中国决定优化升级50个医疗卫生援非项目,重点援建非洲疾控中心总部、中非友好医院等旗舰项目;开展公共卫生交流和信息合作,实施中非新发再发传染病、血吸虫、艾滋病、疟疾等疾控合作项目;为非洲培养更多专科医生,继续派遣并优化援非医疗队;开展“光明行”、“爱心行”、“微笑行”等医疗巡诊活动;实施面向弱势群体的妇幼心连心工程。 七是实施人文交流行动。中国决定设立中国非洲研究院,同非方深化文明互鉴;打造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增强版;实施50个文体旅游项目,支持非洲国家加入丝绸之路国际剧院、博物馆、艺术节等联盟;打造中非媒体合作网络;继续推动中非互设文化中心;支持非洲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申办孔子学院;支持更多非洲国家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八是实施和平安全行动。中国决定设立中非和平安全合作基金,支持中非开展和平安全和维和维稳合作,继续向非洲联盟提供无偿军事援助。支持萨赫勒、亚丁湾、几内亚湾等地区国家维护地区安全和反恐努力;设立中非和平安全论坛,为中非在和平安全领域加强交流提供平台;在共建“一带一路”、社会治安、联合国维和、打击海盗、反恐等领域推动实施50个安全援助项目。 为推动“八大行动”顺利实施,中国愿以政府援助、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融资等方式,向非洲提供600亿美元支持,其中包括:提供150亿美元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提供20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额度;支持设立100亿美元的中非开发性金融专项资金和50亿美元的自非洲进口贸易融资专项资金;推动中国企业未来3年对非洲投资不少于100亿美元。同时,免除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重债穷国、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截至2018年底到期未偿还政府间无息贷款债务。 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 青年是中非关系的希望所在。我提出的中非“八大行动”倡议中,许多措施都着眼青年、培养青年、扶助青年,致力于为他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好发展空间。去年10月,我同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的留华学生互致书信,他们中绝大多数来自非洲。我在信中勉励他们坚持学以致用,行远升高,积厚成器,为推动中非合作和南南合作谱写新篇章。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我相信,只要中非友好的接力棒能够在青年一代手中不断相传,中非命运共同体就一定会更具生机活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非洲人民团结振兴的非洲梦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谢谢大家。 2018-09-06/jiangxi/2018/0906/962.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13/jiangxi/2018/0813/941.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17/jiangxi/2018/0817/940.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31/jiangxi/2018/0831/95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08-24/jiangxi/2018/0824/949.html
-
http://toupiao.www.gov.cn/100dudian/index.htm 2018-08-31/jiangxi/2018/0831/957.html
-
http://www.gov.cn/hudong/100dudian/index.htm 2018-08-31/jiangxi/2018/0831/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