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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是否纳入外债规模管理? 答: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2020-06-16/xizang/2020/0616/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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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何偿还自身举借的外债? 答:银行类金融机构可自行办理外债的还本付息,无需外汇局核准,但不得购汇偿还,且需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债变动等信息。非银行金融机构购汇偿还外债,需经外汇局核准;以自有外汇偿还外债,可自行办理或通过银行直接办理。 2020-06-17/xizang/2020/061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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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需要开立还本付息账户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改革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直接划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还贷操作,无需开立还本付息账户。 2020-06-10/xizang/2020/0610/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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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如何向外汇局报送业务数据? 答:境内债务人从事内保外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逐日逐笔报送外保内贷的业务数据。 2020-06-11/xizang/2020/061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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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答: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偿还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制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2020-06-18/xizang/2020/0618/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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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离岸部门的跨境担保如何管理? 答:对于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从离岸银行部举借的贷款提供跨境担保,按照内保外贷进行管理;如为境内银行离岸银行部提供的担保,则将离岸部视同境外机构管理。 2020-06-13/xizang/2020/0613/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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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担保业务项下,担保合同与履约币种可否不一致? 答:为避免货币错配风险,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或保函)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 2020-06-12/xizang/2020/0615/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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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债如何进行管理? 答:我国对境内主体举借外债实施规模管理,借用外债需办理外债登记。 2020-06-15/xizang/2020/0615/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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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举借的外债可否办理结汇? 答: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2020-06-22/xizang/2020/062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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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的后续处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现场核查或风险提示后,外汇局将根据核查结果,确定企业分类登记,或注销企业名录。有违规行为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20-08-03/xizang/2020/0810/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