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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贯彻落实好“2025年汇率避险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目标。4月24日下午,外汇局德州市分局联合工商银行德州分行举办汇率避险政策宣讲交流会,辖内18家重点涉外企业参会。 会上,外汇局业务骨干就当前外汇市场形势、汇率中性理念和政策进行宣讲;工商银行省行外汇专家就人民币汇率近期走势和汇率避险产品及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对涉外企业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此次会议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提升了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 下一步,外汇局德州市分局将持续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讲,提升辖内涉外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5-05-06/shandong/2025/0506/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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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依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共同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对涉外汇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多维度织密国家金融安全“防护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案例一 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案件管辖 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李某甲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为招揽顾客从而谋取更多利益,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另案处理)非法进行外汇兑换。期间,李某甲安排李某乙等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使用其名下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个人提供的汇率,向黄某掌握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进行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李某甲为中国境内顾客收取涉案资金中垫付货款用于兑换越南盾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7亿元。李某乙在李某甲的安排下,于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帮助在中国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4171万元、帮助兑换越南盾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8日,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4月3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李某甲在外汇资金结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从宽情节,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因荔波县没有外汇管理部门,荔波县检察院将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南州检察院)审查。黔南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非法汇兑越南盾与人民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该案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黔南州检察院向贵州省检察院报告。 会商研判。为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防止“当罚不罚”,2024年6月3日,贵州省检察院、黔南州检察院、荔波县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黔南州分局围绕案件管辖、处罚范围、处罚标准等问题进行会商座谈,并达成以下共识:1.因本案违法行为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此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依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确定本案管辖后,检察机关再制发检察意见。2.综合考量李某乙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等,对其直接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结合会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上报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本案由黔南州分局管辖。2024年6月19日,黔南州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情节、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从惩治和教育的角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过罚相当。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采纳检察意见,经立案和调查核实,确认李某乙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2024年7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李某乙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依法对李某乙作出警告,处罚款3.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黔南州检察院。李某乙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线索。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需要向上级外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与该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案例二 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跨境对敲 证据材料移交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在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等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实施倒买倒卖外汇(币种为人民币与韩币),交易金额合计551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 2023年11月29日,珲春市公安局以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对郑某某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进行审查。同时,将遇到的跨境对敲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资金追缴等难点问题层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经审查认定,郑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会商协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座谈,明确移送案件材料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一并移送违法行为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关于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移送,由检察机关协商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电子卷),或由检察机关剥离侦查卷宗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后再移交。 检察意见。2024年2月19日,延边州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郑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并移送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被不起诉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外汇管理部门,确保行政处罚“无缝衔接”。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立案并开展行政调查,查实郑某某的行政违法事实。2024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向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郑某某认为自己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释法说理,消除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2024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郑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4.12万元人民币。郑某某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从管辖权确定、案件材料移送范围、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自机制建立以来,对8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研讨会商,就证据采信、可处罚性以及处罚额度等问题进行沟通,检察意见均被采纳。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是一项系统工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需要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全链条、多层次的深度协作。检察机关可以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确定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的证据移交范围,包括复制被不起诉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形、初犯偶犯等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协商公安机关复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以检察机关的高质效办案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慎审查,形成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合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三 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出借外汇账户 帮助行为 处罚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涉案金额5.6亿元人民币,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76万余元人民币。其间,吴某林多次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非法结汇,涉案金额1.9亿元人民币。陈某红、吴某荣明知陈某某为他人结算,仍应其要求,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结汇欧元折合人民币0.85亿余元、1.75亿余元。 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吴某林、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6月7日、9月3日对陈某某、吴某林提起公诉。鉴于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文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红、吴某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基于亲属关系将外汇账户出借给陈某某,未从中获利,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4年9月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红、吴某荣虽有提供外汇账户给陈某某,但不能证明其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以非法买卖外汇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使用应遵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借、串用或者转让,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对陈某红、吴某荣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本案疑难复杂,同时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4年10月21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同步指导。 会商协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围绕处罚依据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研究认为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本案涉及外汇金额特别巨大,且文成县外汇市场交易活跃,本案应依法处罚。同时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协助,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 检察意见。2024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陈某红、吴某荣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陈某红、吴某荣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陈某红作出警告,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对吴某荣作出警告,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促进治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召开座谈会,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问题,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保障侨胞合法权益。针对海外华侨为了结汇便捷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快速流转,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性、危害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联合当地侨联进行专项普法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要共同研究探讨,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同时,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深化检汇沟通协作,通过分析研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案例四 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境外保险 检汇协作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何某炜等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当日人民币兑换港币、美元汇率,通过增加汇率点差的方法,通过境外社交媒体建立换汇群,发布换汇信息,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便利条件,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朋友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非法从事买卖外汇、介绍买卖外汇,涉案金额3.67亿元人民币。何某炜非法获利249万元人民币。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在何某炜提议下以“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现货币价值转换,非法换汇金额分别为869万元人民币、842万元人民币、808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利为2.79万元、2.27万元、1.4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分别对何某炜及樊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27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炜依法提起公诉。因其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立功等情节,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樊某等三人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从事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樊某等三人还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也应依照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会商协作。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与外汇管理部门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协作:1.明确移送证据标准。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营利与非营利、变相买卖外汇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的区分标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证据材料梳理,形成“主客观证据+统计表格”的证据移送模式,对聊天记录、境内外交易明细表等关键证据予以标注说明。2.现场协助调查取证。樊某等人涉及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高达232笔,资金往来混杂,外汇管理部门需要逐笔核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此进行现场协助,对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当面解答。3.密切配合高效衔接。为使行政调查高效开展,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对樊某等三人法治教育,促使樊某等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检察意见。2024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经调查认定樊某非法买卖外汇830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2145万元,非法获利2.79万元;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1634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551万元,非法获利2.27万元;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369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187万元,非法获利1.45万元。202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樊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67.9万元人民币;对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86.7万元人民币;对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政罚款均已收缴入库。 机制建设。以本案行刑反向衔接为契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阴金融监管支局、江阴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多方座谈,探索建立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境外金融机构对境内居民开展业务应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法保险销售代理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未经批准向境内居民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并规避外汇监管,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严重扰乱境内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主观营利目的需要通过对汇率差、固定费用、关联利益等客观证据的分析予以认定,是否实际盈利不影响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对于通过非法买卖外汇直接获取收益或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具有营利目的。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深化沟通协作,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证据标准达成共识,构建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合力筑牢惩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屏障。 案例五 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指定管辖 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从2016年开始至2022年12月,姚某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赵某萍和姚某在姚某辰的安排下,加入“哈巴捷”微信群,并通过群成员间相互拆借资金,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赵某萍涉案69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5万元;姚某涉案58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5万元。 2023年7月7日,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以姚某辰、赵某萍、姚某等5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辰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姚某辰、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同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萍、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3年11月29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行政机关对赵某萍、姚某作出行政处罚。经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赵某萍、姚某尚未被行政处罚,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无处罚权,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情况上报其上一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会商协作。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在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得指导的同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就该案反向衔接沟通协商,确定由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同江市支局通过内部层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由于赵某萍、姚某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交易地、账户开立地等行为发生地既有同江市,也有牡丹江市,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指定该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办理。经协商,牡丹江市分局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工作可以直接对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2024年2月29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对赵某萍、姚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立即开展行政调查,查实赵某萍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共计179万元人民币;姚某非法买卖外汇51笔,金额共计457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九条规定,鉴于赵某萍、姚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赵某萍作出警告,处罚款1.79万元人民币;对姚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58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结合办理本案,佳木斯市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管辖协商、听取意见、协作补证、向被不起诉人释法告知等,确保在遇到行政管辖异议、外汇管理部门因办案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和传唤被不起诉人等难题时,检汇双方全力协作、配合。检汇两部门还共同梳理外汇领域的刑事、行政法律规范,联合制发《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明确办案指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外汇管理部门行政调查工作可以与刑事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直接对接,就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问题协作、配合,有效解决跨区域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联合建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长效机制、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统一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办案思路、案件管辖、证据认定、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案例六 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可处罚性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为给单位谋取利益,与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负责人合谋,由齐某某联系商家或个人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农产品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出口,并将报关单、提单等材料交付给上述公司,上述公司以报关单、提单等为依据,伪造购货合同、对应箱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伪造农产品进项,由齐某某从姚某某处购买外汇打入上述公司账户伪造出口收汇,以自产货物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2.45亿元。姚某某使用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境外账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通过齐某某介绍,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400元至700元好处费的价格,将公司通过国际网购平台出售电子产品的美元货款,卖给齐某某,并按齐某某指示,将外汇划转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金额共计16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3亿元。 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齐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4月12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5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齐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齐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3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出售的美元不是其合法收入,认定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2024年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及处罚对象的准确认定开展审查工作:一是某科技公司未通过指定场所私自将外汇出售,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违法事实清楚。二是某科技公司向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出售美元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售汇的单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双罚外,对其他境内机构仅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故本案的行政处罚对象应为某科技公司。三是查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巨额跨境资金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会商协作。因本案涉及结汇、售汇相关专业知识,案情疑难复杂、案值较大,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情况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证据移交、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为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利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将侦查机关电子卷宗中用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依法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予以审查,节约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取证的时间,为外汇管理机关较短周期办结案件提供保障。 检察意见。2024年3月12日,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某科技公司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于2024年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中间值到上限之间,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1585万元人民币,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要厘清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罚制的差异,重点围绕被不起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准确把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证据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坚持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认定处罚对象,确保“应罚当罚”,避免“不刑就行”。 针对涉外汇管理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化协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衔接意见等方式建立沟通和反馈机制,共同解决案件移送、证据移交、信息共享等问题,实现行刑有序衔接,合力维护外汇管理秩序。 2025-05-09/shandong/2025/0509/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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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依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共同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对涉外汇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多维度织密国家金融安全“防护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案例一 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案件管辖 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李某甲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为招揽顾客从而谋取更多利益,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另案处理)非法进行外汇兑换。期间,李某甲安排李某乙等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使用其名下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个人提供的汇率,向黄某掌握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进行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李某甲为中国境内顾客收取涉案资金中垫付货款用于兑换越南盾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7亿元。李某乙在李某甲的安排下,于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帮助在中国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4171万元、帮助兑换越南盾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8日,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4月3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李某甲在外汇资金结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从宽情节,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因荔波县没有外汇管理部门,荔波县检察院将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南州检察院)审查。黔南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非法汇兑越南盾与人民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该案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黔南州检察院向贵州省检察院报告。 会商研判。为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防止“当罚不罚”,2024年6月3日,贵州省检察院、黔南州检察院、荔波县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黔南州分局围绕案件管辖、处罚范围、处罚标准等问题进行会商座谈,并达成以下共识:1.因本案违法行为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此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依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确定本案管辖后,检察机关再制发检察意见。2.综合考量李某乙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等,对其直接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结合会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上报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本案由黔南州分局管辖。2024年6月19日,黔南州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情节、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从惩治和教育的角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过罚相当。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采纳检察意见,经立案和调查核实,确认李某乙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2024年7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李某乙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依法对李某乙作出警告,处罚款3.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黔南州检察院。李某乙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线索。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需要向上级外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与该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案例二 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跨境对敲 证据材料移交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在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等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实施倒买倒卖外汇(币种为人民币与韩币),交易金额合计551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 2023年11月29日,珲春市公安局以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对郑某某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进行审查。同时,将遇到的跨境对敲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资金追缴等难点问题层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经审查认定,郑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会商协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座谈,明确移送案件材料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一并移送违法行为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关于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移送,由检察机关协商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电子卷),或由检察机关剥离侦查卷宗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后再移交。 检察意见。2024年2月19日,延边州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郑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并移送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被不起诉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外汇管理部门,确保行政处罚“无缝衔接”。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立案并开展行政调查,查实郑某某的行政违法事实。2024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向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郑某某认为自己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释法说理,消除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2024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郑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4.12万元人民币。郑某某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从管辖权确定、案件材料移送范围、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自机制建立以来,对8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研讨会商,就证据采信、可处罚性以及处罚额度等问题进行沟通,检察意见均被采纳。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是一项系统工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需要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全链条、多层次的深度协作。检察机关可以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确定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的证据移交范围,包括复制被不起诉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形、初犯偶犯等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协商公安机关复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以检察机关的高质效办案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慎审查,形成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合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三 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出借外汇账户 帮助行为 处罚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涉案金额5.6亿元人民币,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76万余元人民币。其间,吴某林多次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非法结汇,涉案金额1.9亿元人民币。陈某红、吴某荣明知陈某某为他人结算,仍应其要求,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结汇欧元折合人民币0.85亿余元、1.75亿余元。 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吴某林、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6月7日、9月3日对陈某某、吴某林提起公诉。鉴于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文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红、吴某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基于亲属关系将外汇账户出借给陈某某,未从中获利,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4年9月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红、吴某荣虽有提供外汇账户给陈某某,但不能证明其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以非法买卖外汇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使用应遵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借、串用或者转让,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对陈某红、吴某荣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本案疑难复杂,同时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4年10月21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同步指导。 会商协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围绕处罚依据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研究认为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本案涉及外汇金额特别巨大,且文成县外汇市场交易活跃,本案应依法处罚。同时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协助,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 检察意见。2024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陈某红、吴某荣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陈某红、吴某荣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陈某红作出警告,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对吴某荣作出警告,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促进治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召开座谈会,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问题,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保障侨胞合法权益。针对海外华侨为了结汇便捷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快速流转,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性、危害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联合当地侨联进行专项普法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要共同研究探讨,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同时,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深化检汇沟通协作,通过分析研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案例四 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境外保险 检汇协作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何某炜等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当日人民币兑换港币、美元汇率,通过增加汇率点差的方法,通过境外社交媒体建立换汇群,发布换汇信息,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便利条件,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朋友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非法从事买卖外汇、介绍买卖外汇,涉案金额3.67亿元人民币。何某炜非法获利249万元人民币。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在何某炜提议下以“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现货币价值转换,非法换汇金额分别为869万元人民币、842万元人民币、808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利为2.79万元、2.27万元、1.4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分别对何某炜及樊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27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炜依法提起公诉。因其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立功等情节,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樊某等三人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从事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樊某等三人还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也应依照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会商协作。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与外汇管理部门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协作:1.明确移送证据标准。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营利与非营利、变相买卖外汇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的区分标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证据材料梳理,形成“主客观证据+统计表格”的证据移送模式,对聊天记录、境内外交易明细表等关键证据予以标注说明。2.现场协助调查取证。樊某等人涉及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高达232笔,资金往来混杂,外汇管理部门需要逐笔核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此进行现场协助,对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当面解答。3.密切配合高效衔接。为使行政调查高效开展,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对樊某等三人法治教育,促使樊某等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检察意见。2024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经调查认定樊某非法买卖外汇830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2145万元,非法获利2.79万元;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1634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551万元,非法获利2.27万元;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369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187万元,非法获利1.45万元。202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樊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67.9万元人民币;对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86.7万元人民币;对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政罚款均已收缴入库。 机制建设。以本案行刑反向衔接为契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阴金融监管支局、江阴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多方座谈,探索建立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境外金融机构对境内居民开展业务应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法保险销售代理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未经批准向境内居民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并规避外汇监管,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严重扰乱境内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主观营利目的需要通过对汇率差、固定费用、关联利益等客观证据的分析予以认定,是否实际盈利不影响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对于通过非法买卖外汇直接获取收益或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具有营利目的。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深化沟通协作,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证据标准达成共识,构建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合力筑牢惩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屏障。 案例五 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指定管辖 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从2016年开始至2022年12月,姚某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赵某萍和姚某在姚某辰的安排下,加入“哈巴捷”微信群,并通过群成员间相互拆借资金,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赵某萍涉案69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5万元;姚某涉案58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5万元。 2023年7月7日,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以姚某辰、赵某萍、姚某等5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辰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姚某辰、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同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萍、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3年11月29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行政机关对赵某萍、姚某作出行政处罚。经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赵某萍、姚某尚未被行政处罚,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无处罚权,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情况上报其上一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会商协作。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在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得指导的同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就该案反向衔接沟通协商,确定由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同江市支局通过内部层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由于赵某萍、姚某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交易地、账户开立地等行为发生地既有同江市,也有牡丹江市,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指定该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办理。经协商,牡丹江市分局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工作可以直接对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2024年2月29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对赵某萍、姚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立即开展行政调查,查实赵某萍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共计179万元人民币;姚某非法买卖外汇51笔,金额共计457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九条规定,鉴于赵某萍、姚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赵某萍作出警告,处罚款1.79万元人民币;对姚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58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结合办理本案,佳木斯市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管辖协商、听取意见、协作补证、向被不起诉人释法告知等,确保在遇到行政管辖异议、外汇管理部门因办案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和传唤被不起诉人等难题时,检汇双方全力协作、配合。检汇两部门还共同梳理外汇领域的刑事、行政法律规范,联合制发《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明确办案指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外汇管理部门行政调查工作可以与刑事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直接对接,就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问题协作、配合,有效解决跨区域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联合建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长效机制、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统一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办案思路、案件管辖、证据认定、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案例六 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可处罚性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为给单位谋取利益,与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负责人合谋,由齐某某联系商家或个人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农产品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出口,并将报关单、提单等材料交付给上述公司,上述公司以报关单、提单等为依据,伪造购货合同、对应箱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伪造农产品进项,由齐某某从姚某某处购买外汇打入上述公司账户伪造出口收汇,以自产货物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2.45亿元。姚某某使用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境外账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通过齐某某介绍,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400元至700元好处费的价格,将公司通过国际网购平台出售电子产品的美元货款,卖给齐某某,并按齐某某指示,将外汇划转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金额共计16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3亿元。 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齐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4月12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5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齐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齐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3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出售的美元不是其合法收入,认定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2024年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及处罚对象的准确认定开展审查工作:一是某科技公司未通过指定场所私自将外汇出售,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违法事实清楚。二是某科技公司向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出售美元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售汇的单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双罚外,对其他境内机构仅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故本案的行政处罚对象应为某科技公司。三是查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巨额跨境资金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会商协作。因本案涉及结汇、售汇相关专业知识,案情疑难复杂、案值较大,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情况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证据移交、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为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利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将侦查机关电子卷宗中用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依法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予以审查,节约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取证的时间,为外汇管理机关较短周期办结案件提供保障。 检察意见。2024年3月12日,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某科技公司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于2024年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中间值到上限之间,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1585万元人民币,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要厘清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罚制的差异,重点围绕被不起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准确把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证据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坚持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认定处罚对象,确保“应罚当罚”,避免“不刑就行”。 针对涉外汇管理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化协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衔接意见等方式建立沟通和反馈机制,共同解决案件移送、证据移交、信息共享等问题,实现行刑有序衔接,合力维护外汇管理秩序。 2025-05-09/beijing/2025/0509/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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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举行2025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季度全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情况。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相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情况。 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十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十年来,我们聚焦政策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推动实施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影响面广、集聚力强的创新政策和试点项目,惠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9万户,累计办理跨境收支4300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8700亿元,分别占到全市总量的25%和32%,进一步活跃了全市涉外经济、激发了市场活力、便利了跨境交易。例如,我们引入自由贸易账户,持续深化账户功能应用,实现了企业跨境资金收付更加顺畅、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全市企业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结算量已突破1.2万亿元。再如,我们以更加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为重点,大幅减少和简化审批事项20余个,持续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人民币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创新政策提质增效,有效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经营成本,贸易投融资更加高效便捷。又如,我们聚焦天津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实施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离岸租赁对外债权登记等创新项目,累计业务量超过350亿美元,行业集聚效应、辐射带动效应更加凸显。十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已复制推广至全国,众多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聚集自贸区,跨境金融业务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改革创新带来的极大便利,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对金融普惠性、获得感和满意度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近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重要改革开放文件。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召开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大会暨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总结大会,4月27日,召开“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新闻发布会,部署推动天津市高质量实施自贸试验区质量提升行动,塑造“五型”开放新优势,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近期,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10余条政策措施,力求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探索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路径、新模式。下一步,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深化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为重要抓手,统筹推进金创区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要工作,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我们将始终坚持“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改革创新思路,持续深化“金融为民”理念,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创新政策的宣传推介,推动各项政策惠及更多更广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我们将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争取新的试点项目,为支持和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金融支持! 谢谢! 问:请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推动落实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方面采取了哪些工作措施?成效如何?下一步重点工作? 答:自2020年10月,天津市获批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我分行一直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培训、一对一政策辅导等方式,深入宣传便利化政策,持续推动试点主体扩容增效。 截至4月20日,辖内已有19家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其经常项下业务规模占全市的86%。试点企业369家,其中专精特新企业42家,中小企业占比67%,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13.4万笔,金额超过500亿美元。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重点引导银行将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持续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提高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问:请介绍一下在提升区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举措,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及资本项目数字化等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企业的政策诉求和业务难题,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大幅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给企业带来切切实实的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我分行陆续推出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科汇通”等试点政策。这些政策简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的便利性,促进了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为企业在津展业、兴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近日,天津市还获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该试点政策便利了跨国公司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调配、管理资金,提高跨境资金运用效率,从而大幅节约企业财务成本,提升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日前,我分行已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办理完成试点业务的备案,实现了我市首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落地。 此外,我分行还指导天津银行自律机制发布了实施细则,优化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服务政策。一项是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实施细则,明确了业务操作路径,打通了项目公司直接获得母公司资金支持的通道,便利租赁公司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项是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这项政策是从“小切口”进行优化,通过简化业务办理程序,切实提升企业资金使用的便利性。 下一步,我分行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多措并举做好便利化政策的推动和落实,加大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助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及时转化为惠企实效,为天津市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2025-05-09/tianjin/2025/0509/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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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09/beijing/2025/0509/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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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一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保持回升向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保持相对稳定。截至4月21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CNY)为7.288,较2024年末升值0.1%。4月以来,美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先贬后升,与4月3日美宣布对贸易伙伴加征所谓“对等关税”前的水平大体相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属于市场正常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本面对汇率的支撑作用。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差额逐步趋向均衡,3月小幅逆差20亿美元。企业等主体购汇需求回落,3月衡量购汇意愿的购汇率(银行代客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4%,较1月高位回落近11个百分点。市场结汇意愿总体平稳,3月结汇率与1月基本持平。一季度,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17亿美元,处于同期较高水平。4月以来,外汇市场交易保持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一是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较快增加。一季度,我国外贸克服外部压力呈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2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增多。2-3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4月1日至18日净买入332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三是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平稳。一季度,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出同比增长25%,其中旅行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12%。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处于季节性低位,同比下降7%。 问:您对未来我国外汇市场走势有何判断? 答: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但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靠前发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支撑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1.2%。国内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较2024年全年加快1.1和1.0个百分点。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区间。未来我国将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形成支撑。 其次,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助于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贸方面,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开拓多元化市场,稳步推进区域经贸合作,2024年我国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占比分别为15.9%和50.3%,较2017年分别提高3.4和23.8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快速响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培育外贸新模式,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外贸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固。外资方面,今年2月国家出台《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人民币多元化资产配置功能凸显,境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继续出台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便利跨境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助力更好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提升,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同时,企业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并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降低货币错配风险。2025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市场预期和交易更趋理性有序。 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外汇形势监测,保持汇率弹性,有效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不断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防止汇率超调风险,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5-05-09/jilin/2025/0509/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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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beijing/2025/0509/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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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shando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外汇综合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要有效 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 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 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 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 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外汇综合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2019-12-10/shandong/2018/1228/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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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382号 邮政编码:250021 联系电话:0531-86167210 山东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山东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分支机构联系方式: 淄博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枣庄市分局联系方式 东营市分局联系方式 烟台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潍坊市分局联系方式 济宁市分局联系方式 泰安市分局联系方式 威海市分局联系方式 日照市分局联系方式 莱芜分局联系方式 临沂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德州市分局联系方式 聊城市分局联系方式 滨州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菏泽市分局联系方式 2025-04-30/shandong/2025/0430/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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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 2025-05-09/jilin/2025/0509/2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