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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有台胞证的非居民将涉外收款结汇后给其投资的外资企业工人发工资,涉外收款应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的境内账户从境外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境外存入款项”项下。非居民个人结汇后,若将结汇后人民币先转入外资企业账户再支付,则外资企业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若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工人,则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个人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不做申报。 2022-06-28/tianjin/2022/0628/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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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通过网银支付非居民雇员的住房租金、差旅费报销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个人是雇佣关系,支付房屋租金属雇员福利,应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外籍雇员福利。差旅费是偿还非居民垫付费用,属公务商务性质,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 2022-06-28/tianjin/2022/0628/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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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7/content_5697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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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7/content_5698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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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30/xiamen/2022/0530/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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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guangdong/2022/0629/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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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http://www.gov.cn/premier/2022-06/21/content_5697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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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8/content_56981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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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xiamen/2022/0530/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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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区”建设是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打造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高地的重要举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动服务国家和首都发展战略,形成一套含金量高、系统性强、覆盖面广的“两区”外汇领域高水平先行先试政策体系,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为实体经济提供高效、多元的跨境金融服务,地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 促改革,勇创新,率先落地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 北京率先在全国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打通企业境内外多币种融资通道,便利跨国公司全球统筹调配资金,提高企业境内外资金使用效率。参与试点的5家企业充分享受本外币资金跨境统筹的政策红利,截至2022年5月底,共办理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意愿购汇等业务4000余笔,惠及成员企业500余家,累计节约成本6000余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调研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 扩面、提质、增效,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升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满足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中关村示范区实施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以来,多次升级试点政策。目前,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额度提高至1000万美元,更好满足了示范区“轻资产、高成长”科创企业融资需求,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截至2022年5月底,共有59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新增签约金额合计超45亿美元。企业平均贷款成本比境内低400多BP,预计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约11亿元人民币。 外汇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审核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相关申请材料 落地实施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试点政策,新登记外债可通过企业已有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无须对新登记外债开立对应外债账户。政策发布当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即为企业办理了首笔试点业务。企业仅需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及相关资料,银行短短几十分钟就完成了外债资金入账和结汇使用,外债开户手续大幅简化。企业表示,该项政策实施后,有效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业务 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线上化办理,鼓励银行在符合现有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在资本项目部分业务场景中,支持企业以电子化材料替代原纸质申请材料,银行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线上方式为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满足了市场主体对业务“网上办”“远程办”的需求。线上化试点大幅提升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脚底办事成本。试点政策实施以来,陆续指导辖内8家符合条件的银行线上办理业务,截至2022年5月底,累计办理线上支付业务8万多笔,金额合计约96亿美元。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为企业线上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 优流程,增便利,不断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持续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实施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免于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事前登记、免于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多项便利化措施,有力促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跨境交易结算,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成本增便利。截至2022年5月底,辖内累计办理试点业务4万余笔,涉及金额合计1500多亿美元。 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向辖内银企宣讲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 税务备案网上核验,提高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性。优化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管理,建立企业、税务、外汇、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提升银行税务备案核验服务水平。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次付汇,异地备案、本地付汇”,扩大免于税务备案范围,有效降低企业业务办理的时间成本,提高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性。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化措施实施以来,在京60家银行累计办理税务备案项下付汇业务2.5万笔,核验税务备案表1.4万笔,核验付汇金额620亿美元,惠及企业近5000家。 2022-06-29/beijing/2022/0627/1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