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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局长 2017-07-31/yunnan/2017/073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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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前三季度,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对全省稳增长、调结构的支持力度,为全省经济平稳运行、稳中向好贡献力量。全省金融运行平稳。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稳健 (一)各项存款增长稳中趋缓 截至2017年9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220.37亿元,比年初增加2298.84亿元,同比多增420.1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58%,环比下降1.08个百分点,增速分别较3月末和6月末下降2.9和0.01个百分点,增长放缓。从存款的定活结构看,活期存款持续快速增长,截至9月末,全省活期存款余额同比增长20.26%,高出同期各项存款平均增速8.68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911.14亿元,占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新增额的比重为39.6%,分别较一季度末和上半年末提高20.71和11.35个百分点。 (二)中长期贷款投放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形成有力支撑 截至2017年9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446.64亿元,比年初增加1955.26亿元,同比多增150.61亿元,同比增长10.41%,环比下降0.06个百分点,较3月末和6月末分别下降0.37个和0.13个百分点,按可比口径还原地方政府债务定向置换因素后,贷款增速在11%左右。从贷款的期限结构看,中长期贷款投放较多,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形成有力支撑,截至9月末,全省中长期贷款余额17180.83亿元,同比增长14.94%,较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4.53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1730.88亿元,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88.52%,同比提高7.67个百分点。从贷款投向看,1-8月,全省“五网”建设项目贷款累计投放1598.3亿元,同比增长44.4%;省属十九户重点企业贷款累计投放1737.88亿元,同比增长23.74%。 (三)金融服务薄弱环节发展力度加大 一是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保持高速增长。截至9月末,云南省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为4715.47亿元,同比增长20.12%,高出同期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9.71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718.27亿元,占全部贷款增量的36.7%。二是金融服务“三农”力度加大。截至9月末,全省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8812.62亿元,比年初增加945.95亿元,同比增幅达12.12%,高出同期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71个百分点。 (四)金融机构表外融资[1]业务继续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截至2017年8月末,全省金融机构表外融资余额7049亿元,占同期表内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8%;余额同比增长47.2%,高出同期各项贷款增速36.8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919.9亿元,占同期表内贷款增量的54.2%,比上季末提升5.52个百分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和渠道呈现多样化。 (五)景气指数回升预示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向好 我行对全省119家银行机构和182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三季度,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35.71%,环比提高0.84个百分点,同比提高15.62个百分点;企业家信心指数为59.29%,环比提高1.09个百分点,同比提高17.48个百分点。企业家信心指数连续四个季度环比回升,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连续八个季度环比回升,显示银行家和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的信心有了实质性改善,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向好。 二、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均维持逆差 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跨境收支总规模和银行结售汇总额双双下滑,分别为193.56亿美元、80.98亿美元,同比下降5.61%、9.79%。其中跨境收支逆差6.61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逆差5.93亿美元,呈现“双逆差”。跨境资金流出压力继续存在,但结售汇逆差总体呈收窄态势。运行特点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支逆差小幅扩大。1-9月,全省服务贸易收入2.24亿美元,同比下降3.48%,支出8.94亿美元,同比增长14.6%。服务贸易逆差6.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27%。服务贸易项下逆差主要由旅行项下支出形成。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近年来居民出境旅游热情高涨,加之七八月境外旅游旺季的影响,全省旅行项下逆差5.85亿美元,同比增长9.55%,占服务贸易逆差比重为87.44%。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与减资大幅增长。1-9月,全省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为净流出1.75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入0.95亿美元。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支出4.58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132.2%,主要源于“外资股权转中资”及外商投资减资引起,“外转中”的比重为42.58%,外商减资的比重为42.14%。 (三)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向“一带一路”国家倾斜。1-9月,全省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4.45亿美元,为上年同期的64.77%。受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提出的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影响,境外“浮财、虚财”类海外投资得到有效遏制。值得一提的是,我省符合“一带一路”政策和国家鼓励方向的投资热情依然高涨,投资目的地以香港、柬埔寨、老挝为主,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四)“投资收益”项下购付汇保持快速增长势头。1-9月,全省投资收益跨境收支逆差1.11亿美元,同比增长21.24%,结售汇逆差0.47亿美元,同比增长22.18%。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集中利润购汇付出。发生利润汇出的企业中,所汇利润多为积累三年以上的利润。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平稳运行 今年前三季度,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达393.78亿元,同比下降25.54%,结算量在全国排名继续保持第十四位,较上年同期提升四位,在全国边境八省中位居第三位。同时,跨境人民币业务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在全省对东盟跨境结算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人民币在涉外经济中的作用增强。前三季度,人民币在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中的占比达32.43%,继续保持第二大跨境交易货币地位。业务地域范围扩大至境外80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人民币在全省对东盟跨境结算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前三季度结算量达255.29亿元,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7.5个百分点。 (二)人民币总体保持净流入态势,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流向分化。前三季度,全省跨境人民币净流入83.67亿元,收付比为1.54:1,与上年同期持平。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呈现净流入态势,净流入138.15亿元,主要来自周边国家的外贸出口结算收入;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呈现净流出态势,净流出54.49亿元,主要是流向香港、新加坡的的直接投资和跨境融资结算支出。 (三)周边国家业务占比上升,缅甸成为第一大结算市场。前三季度,缅甸超越香港成为我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第一大市场,占总结算量的35.51%,较上年同期上升4.54个百分点,香港位居第二,占总业务量的28.25%,较上年同期下降5.96个百分点。与我省毗邻的越南、新加坡和泰国的结算量分别居第三至第五位,排名前五的国家在总结算量中合计占比超过90%。 四、全省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强化再贷款再贴现在支农支小扶贫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效果的监测,对于支农支小扶贫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和地区,及时满足其对央行资金的合理需求。2017年1-9月,全省累计发放再贷款(含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下同)71.38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180.86亿元。截至9月末,再贷款余额98.34亿元,其中扶贫再贷款余额85.59亿元;再贴现余额100.56亿元,其中涉农票据占比66.94%,中小企业票据占比69.03%。同时,督促借用央行资金发放的贷款执行较低利率,切实让实体受惠央行低成本资金政策。 2017-11-01/yunnan/2017/110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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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扶贫攻坚主战场之一的云南省,近年来,云南省金融机构全力聚焦扶贫攻坚。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达2000.57亿元,同比增长35.62%,远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速,在创新扶贫中取得显著成效。 一、注重协调联动,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扶贫环境 巍山县是国务院列入的滇西边境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县,是全省2016年12个脱贫摘帽县之一。截至2016年年末,全县总人口31.8万,共有两个建档立卡贫困乡、23个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701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6年以来,在巍山县人民银行的支持下,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精准扶贫金融支持保障措施,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更加注重信贷定向支持等政策,为当地营造了良好的扶贫金融环境。 一是创立了“党支部+贫困户+龙头企业”的扶贫模式。以党支部审核推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支持,贫困户用贷款资金、土地和劳动力入股当地龙头企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社)在承诺到期归还本息的基础上,每年给予贫困户5000元的分红。目前,全县已有25家企业参与该模式,共帮扶3060户贫困户,为3041户发放分红1529万元,增加了贫困户收入。二是推进扶贫再贷款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巍山县是云南省优化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定价机制试点县之一,当地人民银行指导信用社制定了《扶贫再贷款利率定价方案(试行)》,并于2017年内3次向巍山县农信社发放扶贫贷款,共计6000万元。三是建立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示范区。2017年4月,当地人民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财险公司、县寿险公司、县农业局和庙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合作协议,确保2017年对庙街镇辖区内新增发放贷款不低于1亿元,2018年不低于两亿元,2019年不低于2.5亿元,2020年不低于3亿元。 二、立足区位优势,充分发挥金融精准扶贫乘数效应 在金融支持精准扶贫以来,南涧县立足“高山、生态、净土”的山区资源优势,培育了“一片烟、一杯茶、一个核桃、一头牛、一只鸡、一颗药”的“六个一”高原特色生态农业产业。 一是大胆突破,在全国首创经济林木(果)权证抵押贷款。率先在全国推出以核桃、茶叶为主的经济林木(国)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实现了经济林木(果)的物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证跨两权”的重大突破,切实解决了广大山区群众缺抵押、贷款难问题。二是先试先行,探索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金担保贷款。由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内容和社员的偿债能力,按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额度授信3年,实现随用随贷。三是破解难题,全州率先推出小微企业助保贷。南涧县与建行南涧县支行共同筛选基础较好、带动力强的企业组建“小微企业资金池”,所有“小微企业资金池”中的企业根据所需贷款的数额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加上县财政提供的1000万元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组成“助保资金池”,获得建设银行大理州分行1亿元的贷款额度授信。四是精准扶贫,创新推出安居贷和产业贷两个专项贷款。南涧县创新财政贴息政策,在金融机构中注入财政担保风险资金4000万元,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做了产业贷和安居贷,将“缺什么、补什么”的加法做成撬动金融资金参与“造血式”脱贫的乘法。 金融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作为全省金融扶贫的牵头部门,围绕人民银行总行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强化政策引导,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狠抓各项金融扶贫政策措施落实,金融正强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2017-11-28/yunnan/2017/1128/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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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下降,广义政府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有所上升。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和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与上月末持平。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421.23亿元,比年初新增2499.7亿元,同比多增132.5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33%,比上月末下降1.2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92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0246.15亿元,比年初新增2499.49亿元;同比增长10.34%。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37亿元,比年初新增1.16亿元,同比增加10.92%。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10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2906.84亿元,比年初新增893.7亿元,同比少增27.2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23%,比上月末下降0.9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21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6480.33亿元,比年初新增385.84亿元,同比少增111.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39%,比上月末下降1.5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5.22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767.34亿元,比年初新增694.59亿元,同比少增143.3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39%,比上月末下降6.3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87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5345.64亿元,比年初新增315.99亿元,同比少增527.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41%,比上月末下降14.4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8.84个百分点。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与上月末基本持平,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10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8233.27亿元,余额比年初新增909.23亿元,同比多增200.1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59%,比上月末上升3.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05个百分点。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1174.58亿元,比年初新增632.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1.56%,比上月末上升23.33个百分点;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058.69亿元,比年初新增276.4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9%,比上月末上升0.28个百分点。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451.96亿元,比年初减少7.05亿元,同比多增101.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06%,比上月末上升2.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34.6个百分点。 (五)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境外存款余额61.82亿元,比年初新增9.24亿元,同比多增1.3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2.89%,比上月末下降2.5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9.58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574.22亿元,比年初新增2082.84亿元,同比多增84.2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04%,比上月末下降0.3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74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5142.23亿元,比年初新增2052.94亿元,同比增长9.97%。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5.06亿元,比年初新增7.1亿元,同比增长16.28%。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去年同期上升 10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6749.78亿元,比年初新增614.15亿元,同比多增290.5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56%,比上月末上升0.0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2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4187.0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2%),同比增长19.42%;余额比年初新增576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62.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8%),同比增加0.73%;余额比年初新增38.15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下降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8510.57亿元,比年初新增1440.72亿元,同比少增22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42%,比上月末下降0.4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02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票据融资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2475.2亿元,同比增长13.57%,比上月末下降1.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447.7亿元,同比增长5.61%,比上月末上升1.1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6.8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016.37亿元,同比减少14.62%,比上月末下降1.7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90.73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持平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0亿元,与上月末和年初持平,同比多增3.05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去年同期上升 10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13.86亿元,同比增长14.32%,比上月末下降4.8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08个百分点。余额比年初新增27.97亿元,同比多增10.65亿元。 2017-11-28/yunnan/2017/1128/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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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28/yunnan/2017/1128/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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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28/yunnan/2017/1128/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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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10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28/yunnan/2017/112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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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1: 对客户结售汇业务备案手续的银行名单_20170809 2017-08-09/guizhou/2017/080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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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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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贸易收支应当真实、合法 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二、银行应完善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一)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对于远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业务展期或叙作其他贸易融资累计期限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贸易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如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1.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 2.融资对应商品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 3.通过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三)银行应当加强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尽职调查,制订相关风险防范内控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网点的监督指导,严禁出现银行基层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四)银行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企业涉及本条第(二)项且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汇局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三、完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将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 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按上款规定列为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延长分类监管期3个月;6个月监管期满依然不符合恢复A类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继续延长分类监管期1年,或将B类转为C类,监管期1年。 四、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核查 外汇局应当加大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力度。对于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外汇局可抽查一定比例的银行业务资料,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 银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检查,或在业务抽查和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外汇局可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大处罚力度 银行、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通过伪造、变造凭证和商业单据或重复使用凭证和商业单据从事虚假贸易,将外汇汇入境内的,以非法流入定性处罚;将外汇收入结汇的,以非法结汇定性处罚;骗购外汇的,以非法套汇定性处罚;将境内外汇汇往境外的,以逃汇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