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0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87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4万亿美元)。 2019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0.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51万亿美元)。(完) 2019-06-04/henan/2019/0604/649.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80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2700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279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2亿美元、1320亿美元、429亿美元、370亿美元和159亿美元。(完) 2019-06-13/henan/2019/0613/658.html
-
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14173亿元,进口14327亿元,进出口总规模2850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2827亿元,进口1135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346亿元,进口29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111亿美元,进口2134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424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0亿美元,进口1691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200亿美元,进口442亿美元。(完) 2019-06-13/henan/2019/0613/657.html
-
Q: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因此结汇按其资金来源而不是资金用途进行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Q: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该境外人士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该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Q: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国内某居民通过某境外网站购买所需物品,需要购汇向该境外网站支付货款,应如何统计? A:国内居民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购买物品而产生的购汇,相当于向境外购买货物产品,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居民在网上开店出售物品,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货款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通过网上销售收入所得结汇,计入横栏 “1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居民在境内一家中资银行办理双币卡一张。该居民在美国刷卡消费一笔1000美元,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消费、提现后,回国后购汇还款,交易性质属于旅游购汇,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 Q:境内某居民参加旅行团赴香港旅游,在港期间刷卡购买了价值2000港元的化妆品,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旅游时发生的购物行为,应区分是否报关统计。该居民在境外购买的化妆品未达到报关限额,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如果在境外旅游时所购物品达到报关标准,则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国外船舶公司的货船停靠我国国内一大型港口,停泊超时支付了滞期费,该港口将滞期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船舶公司向我国港口支付滞期费,相当于该船舶公司超时占用我国港口而支付的赔偿款,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进口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委托境外货船运送货物,货物装船后应境外港口方面的要求,货船提前离港,则由境外港口向境内进口公司支付速遣费。该公司将速遣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进口公司收取的速遣费是由于境外港口需要加快货物装卸速度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某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提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经交涉,国外出口商同意支付赔偿款。该公司在收到国外出口商赔偿款后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赔偿性质的非资本转移,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中资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已经收到货款并结为人民币资金使用。后外方发现,货物质量有瑕疵,提出索赔。经协商,该企业同意赔偿,并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购汇支付赔款,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赔偿款,计入横栏“3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此处应注意,购汇与结汇的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不同:本问题为购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333;而前一问题为结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133。 Q:某境外新闻集团认为境内某居民的理论极具创新价值,遂以10万美元从该居民处购买了版权;后该新闻集团又与该居民签订了翻译合同,先后支付翻译、编辑费6000美元。若该居民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在银行办理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0万美元的版权出售收入,另一部分为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对于10万美元的版权收入,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应当统计在横栏“210-资本账户”、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对于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由于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当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持股激励计划下获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股票出售,所得外汇收入申请结汇,应如何统计? A:境内个人将公司奖励的海外债券通过境外市场出售,或者将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获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汇收入结汇,应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项下,交易主体应为“居民个人”。因此,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QFII投资者将其投资额度内的6000万美元结汇,应如何统计?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结汇应计入证券筹资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因此应当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境内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并将获得收入汇回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企业外汇收入实质是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所得,因此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如果是该企业员工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其公司股票所得结汇,也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而定。 Q:某QDII基金符合中国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全部股票+债券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金募集结束后购汇汇出,应如何统计? A: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纵栏按照募集资金者的身份性质来定。 Q:某境内居民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现提出行权购汇申请,应如何统计? A: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购汇,其实质是对境外证券投资,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之类似,境内个人对认股期权计划的行权也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为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购买了挂钩国际油价套期保值产品。产品到期后发生亏损,需要将亏损部分购汇支付境外对手方,应如何统计? A:该航空公司购买的航油套期保值产品为期货产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其本金和收益不再区分,统一计入横栏“432-证券投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公司拟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回购其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现已符合各种审核条件,特申请购汇支付,应如何统计? A:该笔购汇的实质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回已流通在外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已持有的股份,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项下,纵栏则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Q:某公司由于进口设备发生故障,需购汇支付保证金借用外商备用设备,银行应如何统计?如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备用设备保证金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当企业归还备用设备后,退回的保证金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与之类似,企业支付的某境外项目竞标保证金购汇,也应统计在“440-其他投资”项下。 Q:某居民个人申请出国留学,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后,现申请购汇支付境外大学保证金,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个人购汇向国外大学支付保证金,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上一问题类似,如支付保证金退回结汇,则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公司生产电极需进口易燃易爆原料,在进口时要向境外另付一笔容器押金,现容器归还外方,退还的押金要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容器押金其性质属于担保款项,容器归还,押金自然退回。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属性确定。 Q:“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应统计到结售汇报表的什么项下? A:统计在“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2019-05-07/henan/2019/0507/666.html
-
Q: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向银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Q:企业如果已在中国银行开户并填写了《单位基本情况表》,后又到浦发银行开户办理涉外收付款,还需要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且外汇局对其在中国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已经审核通过(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浦发银行只需跟企业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浦发银行经核实发现此前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填报得不准确,或与企业提供给浦发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还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Q: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Q: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A: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A: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Q:《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A: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Q: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申报基础信息的申报时效是怎么要求的?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Q: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Q: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Q: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A: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Q: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A: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予以直接通过;如果审核未能通过,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未通过的原因,退回企业要求其重新核实。 Q: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A: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Q: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A: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Q: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A: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Q: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Q: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 A: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对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这笔汇款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A: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Q: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对此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2019-01-30/henan/2019/0130/663.html
-
Q:贸易外汇收支可以提交电子单证作为审核依据吗? A:根据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相关法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所指说的电子单证,是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所指的电子单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 外汇局允许企业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允许银行审核电子单证。货物贸易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下称“25号文”)的有关规定,在满足条件后才能进行操作。 Q:企业、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以交易真实、业务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原则。就办理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业务的银行而言,其需满足的条件主要是门槛要求:经办银行必须是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在B类(不含B-)及以上的,同时要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此外,除要满足对纸质单证的审核要求外,银行有义务对电子单证的唯一性进行识别,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对于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而言,其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能够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此外,企业还应具备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别要注意的是,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能采用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 Q: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A:根据25号文的规定,银行应完整储存证明企业交易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等相关信息5年备查。由于银行也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相关档案,因此无需也无法对电子单证进行签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原始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相应电子单证的一致性。如果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有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同时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简单概括,即“留存电子单证、不签注,打印留存、按纸质单证签注”。 Q: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A:服务贸易采用电子形式交易单证的,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提交的网络下载打印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在其上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简单概括,即“电子单证、纸质留档,谁提交、谁签章,银行认可打印、银行签章”。 Q:银行采用纸质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A:业务单证签注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企业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货物贸易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同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其中,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进行签注,以免造成单据不清洁、境外交易企业不接受等情况,影响企业正常收付款。 简单概括,即“审什么、签什么,审几个、签几个,签正本、留正本或复印件”。 Q:银行采用纸质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如何进行单证签注和档案留存? A: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对于交易单证用于分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服务贸易项下付汇,如果是同一合同分次对外付汇,且每次付汇金额超过5万美元,则企业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提交《税务备案表》)。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简单概括,即“一次性办结、可不签,分次办理、每次都签,备案表只能用一次”。 Q:银行在审核企业电子单证时,如果无法确认业务的真实性、一致性,应如何处理? A: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地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银行在审核中如果认为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发现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应要求企业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查完毕后,留存经审查的单证备查;银行审核纸质原始交易单证的,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签注和留存。 2019-06-20/henan/2019/0620/670.html
-
Q:目前外汇部门对捐赠业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A:现行最主要的捐赠业务管理文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 号,下称“63 号文”)。根据63 号文的规定,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或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Q:银行办理捐赠外汇业务时应如何审核? A:银行在办理捐赠外汇业务时,可以参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核: (一)根据交易双方的主体性质,明确该笔捐赠业务的审核原则。境内交易主体可分为境内企业、境内个人、特殊主体三大类。其中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县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3)全国性宗教团体;(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境外交易主体可分为境外营利性机构、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境外个人三大类。 (二)不同交易主体间的捐赠,适用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规定。(1)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资本项目管理。(2)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需附中文译本)到银行办理。(3)境内个人对外捐赠需要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具体办理事宜询问当地外汇局。境内个人捐赠款收入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办理。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对于特殊主体的捐赠业务,主要分三种类型审核。(1)县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有名单的)接受或向境外捐赠,持申请书到银行办理。(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3)除上面规定提及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持申请书、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到银行办理。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Q:境内机构的捐赠业务必须通过捐赠账户办理吗?捐赠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还是属于资本项目账户? A: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但币种为人民币的捐赠支出和捐赠收入,无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捐赠外汇账户的账户性质,取决于收取或支付的捐赠资金的性质:捐赠资金性质属于经常项目的,所开立的捐赠外汇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1202;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则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Q:经常项目捐赠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经常项目捐赠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因此,捐赠账户资金不能无理由全部结汇后随意使用,其结汇支出应符合账户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仅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与一般境内企业的捐赠账户收支范围有所不同。 Q:接受境外捐赠款项,是否必须要按照收款币种的不同分别开立多个捐赠专户?可否只开立一个美元捐赠专户,在接收境外捐赠款项时转换成美元再入捐赠专户? A:接受境外捐赠款项,并非一定要按照收款币种的不同分别开立多个捐赠专户。根据接收捐赠的境内机构的需要,既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捐赠专户,也可以只开立一个美元的捐赠专户,其他币种的款项在汇入时转换为美元入账。 Q: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境内学校接受境外基金会或企业的捐赠,应如何办理? A:具体审核材料应根据境内学校的性质归属确定,一般境内学校应按63号文第五条或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境外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的,境内学校凭申请书、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到银行办理。境外基金会属于营利性机构以及境外捐赠主体是企业的,则须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Q:如果捐赠款项的对方是营利性机构,文件要求按资本项下业务办理,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A:如果对方是境外营利性机构,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判定该笔捐赠业务归于资本项目项下哪个业务板块,是属于投资、外债还是其他类型,然后据此分别参照投资、外债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请及时与所属地外汇局沟通。 2019-04-30/henan/2019/0430/665.html
-
Q:企业的外汇贷款即将到期,能否通过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偿还或者通过借用外债偿还? A: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债务人可借用新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债偿还自身以前的国内外汇贷款。 Q: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的国内外汇贷款,能否用于境外放款?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规定,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Q:我司拟收购一家境外公司股权,连同该公司向其原股东提供的贷款,合约达成后须一并支付转股对价和债权转让对价。请问我司应当如何办理该类境外投资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应当如何处理? A:境外债权收购已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你司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无需就境外债权收购另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未来境外债权收回可通过境外投资的减资、撤资等方式实现。 Q:某境内企业拟收购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内办公场所产权,而该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境内没有账户,该境内企业能否直接将购房款购汇汇给境外公司?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境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由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购汇汇出。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Q:境内银行离岸部向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境外企业的借款,请问该类业务是否属于内保外贷? A:该类业务不属于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视同为境外机构。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其他银行的外汇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该类跨境担保数据? A:该笔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29号文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Q: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的BVI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境内个人的境外股权收益是否有途径可以汇回? A: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个人不能开展境外投资。因此,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收益无法汇至境内并结汇。 Q:境外个人以境内的人民币合法所得或人民币借款,收购境内个人持有的已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转股事项发生后,及时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在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境外个人以境内人民币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管理部门。 Q: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否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外债资金可用于境外投资。 Q:境内企业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如何办理业务? A:外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外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向中方转让的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手续。 2019-01-04/henan/2019/0104/664.html
-
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8/henan/2019/0118/661.html
-
Q:某企业进口货物,并已全额支付货款,后由于质量问题,交易双方协商按原合同金额的八折成交。银行对外方退还境内企业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还是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 A:问题中的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此外,如果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或引起其他额外费用等,交易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国际赔偿的,资金具有二次转移的性质,应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办理。 Q: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一批产品,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B企业并未退货,而是自行组织维修后继续使用,并经双方商定由A企业担负该笔维修费用。银行应按照赔偿业务还是支付维修费进行审核? A:该笔付汇业务的交易实质为A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违约,A企业赔偿由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赔偿业务,审核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Q:境内A企业进口境外B企业的大型运输设备,双方约定,在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B企业将按比例返还一部分货款作为奖励。银行对该笔收汇,是按货物贸易退汇还是服务贸易销售返利进行审核? A:境外B企业返还给A企业的资金名义上为货款,资金来源也可能为A企业前期支付出去的货款,但实际上,该笔资金的返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的,具有明显的销售返利特征,实质为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办理该笔收汇业务。 Q:对于原贸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退款或赔付款,银行应如何界定交易性质、把握审核原则? A:由于企业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情况多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有时并未明确指出是退款还是赔偿,建议银行结合遇到的业务情况个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 首先,应分析原始交易最终是否达成。由于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关交易资金的退回,均应按照退汇业务办理,且应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损失,协商一致进行额外赔付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赔偿业务办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应分析协商退款或赔付的协议内容是否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关。例如在上述第一个问题中,双方约定打折成交,实质是对原始合同约定的修改,赔偿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应按退汇业务办理。而在第二个问题中,赔偿原因是商品本身引发的其他问题,或是商品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实质是基础贸易导致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赔偿业务办理。在第三个问题中,所退款项具有一定的鼓励、回扣或返利的性质,实质是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服务贸易业务办理,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 最后,如原始交易与退赔交易的时间间隔较长、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不合理,甚至远远超出原始交易金额的,经办银行应加强对交易背景的调查,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刻意规避监管、构造贸易背景跨境摆布资金或者贸易洗钱等风险。 2019-01-25/henan/2019/0125/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