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23/henan/2019/0423/612.html
-
4月19日,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9年全省外汇管理专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总局各专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各专业工作,部署2019年工作。朱培玉副局长在郑州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 朱培玉副局长在讲话中分析了当前全国及我省涉外收支形势,提出了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六项要求:一是要提高大局意识,紧扣宏观大势开展工作;二是要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作为支持企业发展;三是调整管理重点,防范化解外汇市场风险;四是深入调查研究,为外汇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五是加强统筹协作,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六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会上,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传达了各自对口司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8年工作情况,部署了2019年工作重点。许昌、南阳、洛阳、漯河市中心支局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2019-04-23/henan/2019/0423/610.html
-
为深入了解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企业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进一步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28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跨国公司集中运营业务企业座谈会。邀请已获批的8家公司及1家拟开办相关业务的企业参会。 座谈会上资本项目管理处业务人员对照2014年跨国公司相关政策的试行版、2015年的正式版及此次的新版《规定》做了逐条解读。随后,企业代表围绕企业基本情况、跨国公司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政策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相关意见建议展开了讨论。与会企业对此次新规中,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资本项下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等规定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业务人员进行了现场解答。 2019-04-05/henan/2019/0405/611.html
-
为深入了解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企业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疑点,进一步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28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跨国公司集中运营业务企业座谈会。邀请已获批的8家公司及1家拟开办相关业务的企业参会。 座谈会上资本项目管理处业务人员对照2014年跨国公司相关政策的试行版、2015年的正式版及此次的新版《规定》做了逐条解读。随后,企业代表围绕企业基本情况、跨国公司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政策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相关意见建议展开了讨论。与会企业对此次新规中,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资本项下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等规定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业务人员进行了现场解答。 2019-04-05/henan/2019/0405/607.html
-
4月17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朱培玉到洛阳市中心支局调研。朱培玉副局长认真听取了洛阳市中心支局2019年工作思路、一季度党建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现场解答了洛阳市中心支局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朱培玉副局长对洛阳市中心支局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处理好基层外汇局党建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强化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党建与业务充分融合发展。二是处理好从严管理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对内部员工,既严管也厚爱,不断增强集体意识和团队荣誉感;对市场主体,寓管理于服务,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三是处理好创先争优与安全和谐的关系,要跳起来摘桃子,营造良好氛围,激发工作激情与干劲。 2019-04-19/henan/2019/0419/609.html
-
为了解企业诉求,解决实际问题,更好服务企业,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成调研小组,对富士康系河南企业开展现场调研。 2019年3月26日至4月3日,调研小组分别赴开封市兰考县、济源、鹤壁、郑州航空港等地,对河南辖内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了解了企业投资、用工、供应链、结算、报关、物流、发展趋势等情况,征求企业对贸易信贷管理、贸易收支便利化等方面的政策需求及建议。 2019-04-09/henan/2019/0409/60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0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4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 2019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1.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68万亿美元)。(完) 2019-04-26/henan/2019/0426/61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0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4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 2019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1.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68万亿美元)。(完) 2019-04-26/henan/2019/0426/614.html
-
Q: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因此结汇按其资金来源而不是资金用途进行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Q: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该境外人士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该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Q: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国内某居民通过某境外网站购买所需物品,需要购汇向该境外网站支付货款,应如何统计? A:国内居民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购买物品而产生的购汇,相当于向境外购买货物产品,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居民在网上开店出售物品,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货款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通过网上销售收入所得结汇,计入横栏 “1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居民在境内一家中资银行办理双币卡一张。该居民在美国刷卡消费一笔1000美元,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消费、提现后,回国后购汇还款,交易性质属于旅游购汇,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 Q:境内某居民参加旅行团赴香港旅游,在港期间刷卡购买了价值2000港元的化妆品,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旅游时发生的购物行为,应区分是否报关统计。该居民在境外购买的化妆品未达到报关限额,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如果在境外旅游时所购物品达到报关标准,则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国外船舶公司的货船停靠我国国内一大型港口,停泊超时支付了滞期费,该港口将滞期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船舶公司向我国港口支付滞期费,相当于该船舶公司超时占用我国港口而支付的赔偿款,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进口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委托境外货船运送货物,货物装船后应境外港口方面的要求,货船提前离港,则由境外港口向境内进口公司支付速遣费。该公司将速遣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进口公司收取的速遣费是由于境外港口需要加快货物装卸速度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某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提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经交涉,国外出口商同意支付赔偿款。该公司在收到国外出口商赔偿款后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赔偿性质的非资本转移,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中资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已经收到货款并结为人民币资金使用。后外方发现,货物质量有暇疵,提出索赔。经协商,该企业同意赔偿,并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购汇支付赔款,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赔偿款,计入横栏“3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此处应注意,购汇与结汇的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不同:本问题为购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333;而前一问题为结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133。 Q:某境外新闻集团认为境内某居民的理论极具创新价值,遂以10万美元从该居民处购买了版权;后该新闻集团又与该居民签订了翻译合同,先后支付翻译、编辑费6000美元。若该居民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在银行办理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0万美元的版权出售收入,另一部分为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对于10万美元的版权收入,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应当统计在横栏“210-资本账户”、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对于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由于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当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持股激励计划下获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股票出售,所得外汇收入申请结汇,应如何统计? A:境内个人将公司奖励的海外债券通过境外市场出售,或者将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获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汇收入结汇,应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项下,交易主体应为“居民个人”。因此,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QFII投资者将其投资额度内的6000万美元结汇,应如何统计?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结汇应计入证券筹资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因此应当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境内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并将获得收入汇回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企业外汇收入实质是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所得,因此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如果是该企业员工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其公司股票所得结汇,也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而定。 Q:某QDII基金符合中国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全部股票+债券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金募集结束后购汇汇出,应如何统计? A: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纵栏按照募集资金者的身份性质来定。 Q:某境内居民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现提出行权购汇申请,应如何统计? A: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购汇,其实质是对境外证券投资,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之类似,境内个人对认股期权计划的行权也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为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购买了挂钩国际油价套期保值产品。产品到期后发生亏损,需要将亏损部分购汇支付境外对手方,应如何统计? A:该航空公司购买的航油套期保值产品为期货产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其本金和收益不再区分,统一计入横栏“432-证券投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公司拟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回购其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现已符合各种审核条件,特申请购汇支付,应如何统计? A:该笔购汇的实质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回已流通在外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已持有的股份,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项下,纵栏则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Q:某公司由于进口设备发生故障,需购汇支付保证金借用外商备用设备,银行应如何统计?如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备用设备保证金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当企业归还备用设备后,退回的保证金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与之类似,企业支付的某境外项目竞标保证金购汇,也应统计在“440-其他投资”项下。 Q:某居民个人申请出国留学,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后,现申请购汇支付境外大学保证金,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个人购汇向国外大学支付保证金,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上一问题类似,如支付保证金退回结汇,则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公司生产电极需进口易燃易爆原料,在进口时要向境外另付一笔容器押金,现容器归还外方,退还的押金要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容器押金其性质属于担保款项,容器归还,押金自然退回。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属性确定。 Q:“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应统计到结售汇报表的什么项下? A:统计在“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2019-05-07/henan/2019/0507/620.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2019-04-30/henan/2019/0430/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