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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支持下,在云南分局、德宏中心支局、瑞丽支局的共同努力下,德宏州获得了在全国首推特许机构人民币与缅币经常项目兑换的试点政策。以此政策为契机,德宏州先后引入全国连锁以及全省连锁的专业货币兑换公司各1家,加上本地原有的2家,特许机构数量达到4家。与此同时,各级人行加大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力度,共同推动全国首个中缅货币兑换中心的成立,打通了人民币与缅币“官方”兑换渠道,2015年兑换业务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大关,2016年1-5月兑换量近亿元。 2015年以来,在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追赃追逃工作以及全国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出的历史大背景下,各部委、部门加强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查处地下钱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按照疏堵并举的思路,在“开正门”同时,积极致力于“堵邪门”,肃清外汇管理市场,对民间兑换商产生了极大的震撼作用。 受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德宏地区的部分民间兑换商由之前的观望态度转为积极咨询,有不少民间兑换商向外汇局、银行进行了咨询和试探,经过多方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德宏地区的一家民间龙头兑换商成立了“瑞丽市鼎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5月正式成为中国银行瑞丽支行的外币代理兑换点。 民间兑换商正式向合规渠道靠拢,标志着特许机构经常项目试点政策对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正面效应,借助民间兑换商多年的兑换经验以及原有的客户群,经常项目兑换试点政策将得到进一步地落实与推进,并为更好地服务中缅经贸往来发挥重要作用。 2016-09-23/yunnan/2016/09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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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瑞丽分中心在瑞丽市揭牌成立,成为全省首家正式挂牌人民币与缅币汇率的银行。瑞丽分中心建立后,可正式开展缅甸元与人民币挂牌交易,弥补了无商业银行挂牌缅币汇率的空白,进一步畅通了中缅货币兑换渠道,是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 一是缅币汇率报价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瑞丽分中心通过每日采集境内外市场缅币汇率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非主要货币汇率报价机制及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制定公布瑞丽分中心当日人民币与缅币的对客牌价。 二是中缅货币清算模式取得新突破。瑞丽分中心开展的缅币跨境清算业务及其相关境内资金清算业务,是打通中缅货币清算渠道的重要机制,为中缅双方商人提供了官方认证的兑换清算渠道,有效保障中缅双方清算资金的安全,助推中缅双边贸易平稳发展,并将影响中缅货币兑换市场的发展。 三是缅币正式挂牌交易促进边境贸易便利化。瑞丽分中心缅币正式挂牌为瑞丽边境贸易建立新的清算渠道,为中缅双方边贸企业提供了资金清算便利化通道,边贸企业可通过农行泛亚业务瑞丽分中心办理人民币与缅币兑换并支付给对方,大幅提高中缅双方边贸企业资金清算效率,促进瑞丽中缅边境贸易便利化。 2016-09-23/yunnan/2016/09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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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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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6.5790 2016/5/31 单位:万美元 2016/1/31 2016/2/29 2016/3/31 2016/4/30 2016/5/31 一、各项存款 227639 230956 234262 275111 284143 (一)境内存款 208724 213270 213644 255968 264226 1.住户存款 85252 87361 88788 88827 88620 2.非金融企业存款 117839 118174 118679 161953 166426 3.广义政府存款 4622 6721 5143 4333 8293 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1011 1014 1035 855 886 (二)境外存款 18915 17686 20617 19143 19917 一、各项贷款 567443 570730 563450 578293 573959 (一)境内贷款 278850 281214 269217 281577 283048 1.住户贷款 315 356 352 303 298 2.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78535 280858 268865 281274 282750 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二)境外贷款 288593 289516 294233 296716 29091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中资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2、本表采用即期期末汇率 2016-09-23/yunnan/2016/09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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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6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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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6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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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4-17/yunnan/2017/0417/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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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 2016年 1月 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特许机构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 10月 26日至10月 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 10月 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 11月 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 10月 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 10月 26日至10月 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 2015 年10月26日 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 1月 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 1月 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 11月 2日至11月 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 11月 2日至12月 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 12月 20日至12月 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11-11/yunnan/2015/1111/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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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 跨国公司 外汇 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6/yunnan/2015/0906/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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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1/yunnan/2015/1111/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