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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6/shenzhen/2019/1206/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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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5/shenzhen/2019/1205/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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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0/shenzhen/2019/1210/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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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3/shenzhen/2019/121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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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 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 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 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 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 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 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 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 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 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02-05/shenzhen/2020/020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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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更新) 问:请问哪些文件公布了相关外汇政策助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及稳外资稳外贸相关工作? 答:1.2020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共6条措施。 2.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共30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5条。 3.2020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共23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7条。 4.2020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为准。 5.2020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共8条措施。 6.2020年4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共8条措施。 7.2020年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印发了《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8. 2020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 9. 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 10. 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11.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共30条措施。 问:疫情防控期间,请问有哪些绿色通道可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答:1.深圳市分局已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境内机构,指导辖内银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简化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3.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4.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5.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6.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事后报备。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参照本条(第六条),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问:请问有哪些最新措施有利于市场主体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答:(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问:请问出台了哪些新规定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答:1.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 2.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 5.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6.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7.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 8.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 9.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来源:“金融鹏程”公众号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问:深圳市分局在前期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基础上,再推7项跨境投融资创新和便利化管理措施,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 2 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2.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3.放宽外债签、借、还币种限制。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4.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信贷资产范围,允许辖内试点银行和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资产和跨境贸易融资。 5.简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简化企业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6.支持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深圳设立科技型企业。 7.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借入外债。 问:疫情防控期间,为便利市场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深圳市分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1.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的温馨提示》,积极引导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不见面、零跑腿”。 2.畅通网上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等多项行政许可业务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注册登记办理。发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引》(请使用火狐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或IE11进行访问。使用其他浏览器可能会导致登录失败和显示信息不全。) 3.开通多条渠道。在推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同时,还开通电子邮箱、邮政快递、传真等多种绿色办理通道。市场主体在与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后,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深圳市分局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通过电子邮件、邮政快递、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业务受理回执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增设热线电话(详见下表咨询电话)为企业答疑解惑,确保信息畅通。 4.经常项目项下业务和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均可“非接触”式现场办理。对确有需要到外汇局窗口现场办理的,深圳市分局在现场配置了便民办公设备。在柜台外设置3米隔离线,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工作人员进行视频通话,并将相关资料装袋投入对应收件柜。通过实行非接触式办公,有效降低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分渠道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方式 具体信息 网上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业务:25859736,25859563 资本项目业务:22192853 电子邮箱 经常项目业务:safesz_current@sina.com 资本项目业务:szwhgljzbc@163.com 传真电话 经常项目业务:25590240转167 资本项目业务:25194143 邮寄和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2楼经常项目管理处或资本项目管理处窗口 2020-07-08/shenzhen/2020/022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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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圳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深圳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积极支援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疫情防控领域的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与民生领域的信贷资源。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辖内有能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单列信贷规模、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合理安排融资期限等方式,对疫情防控企业的贷款尽早发放到位。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一般金融债券、永续债等,提升对疫情防控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辖内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建立承销、发行服务绿色快速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将适当予以支持和倾斜。 (二)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多渠道提供流动性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对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企业开展票据贴现的金融机构,优先审批其再贴现申请,简化审批流程,金融机构不需提供合同贸易背景资料,原则上不对票据单张票面金额、贴现利率设置限定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关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流动性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优先运用再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特别是提高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 (四)开通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各商业银行和各区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强化与国家金库深圳分库、财政部门协同机制,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需求;确保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配足国库会计核算人员,对于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立即办理,保障各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 (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各金融机构应切实强化支付系统实时监控和运维管理,及时排查软硬件风险隐患,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设置净借记限额,确保支付清算服务7×24小时不间断,保障社会资金汇路通畅、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 (六)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尤其是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此类紧急业务资金实行T+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因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业务可能引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大幅变动或其他相关变动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简化相关报告流程,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告后先行办理。 (七)提升会计核算业务办理效率。各金融机构应优先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本外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流动性查询等业务,提升业务处理效率。 三、促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各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各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九)便捷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十)便利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十一)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二)支持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各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十三)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十四)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等多种服务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除互联网外,企业也可通过邮寄资料等非现场方式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十五)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备。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六)持续改进支付服务。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电子化渠道办理业务,有效避免人员现场办理交叉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实施手续费减免措施。 (十七)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各金融机构应做好现金需求的预测与跟踪监测,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特别是保障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需求。对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大力增加原封新券投放力度,提高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同时做好现金回收环节及储存场地的消毒工作,尤其是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现金采取单独消毒存放。 (十八)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应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项目获得融资提供更为便捷的征信服务。通过多渠道、多样化手段对互联网征信查询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线上查询。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中“机构说明”和“本人/信息主体声明”作用,妥善化解纠纷。 (十九)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各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对防控疫情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要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相关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款业务。抗击疫情期间各类账户业务可通过深圳市账户资料影像传输系统办理,需要提交的纸质资料待疫情解除后再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十)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应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强化全员安全防护意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简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线上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先满足与疫情相关的客户金融需求;高效、妥善处理与疫情相关的业务咨询、投诉,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做好投诉转办和处理工作;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二十一)完善风险应急机制。各金融机构应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实施隔离和处置,提供正常金融服务,有效防范舆情风险。 (二十二)做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三)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疫情对你行(司)及相关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等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 各金融机构应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机构和个人遇到的新困难、提出的新诉求。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2月4日 2020-02-18/shenzhen/2020/0218/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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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一心抗击疫情。为响应政府号召,大部分民众都选择了足不出户,防止病毒的扩散。但与 此同时,也有不法分子乘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骗局种类更是各式各样。今天小编为大家奉上疫情诈骗的案例以及防骗攻略,快来围观吧! ● 骗局一:假冒慈善机构、公益机构骗取爱心捐款 诈骗案例 1月27日,广东省揭阳市发生一宗利用疫情实施捐款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微信上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在 微信群内发布捐款链接,链接中的收款账户实为个人银行账户,在骗取受害人捐款后随即注销公众号。 防骗攻略 爱心捐赠请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认准官方平台和官方信息,在转账过程中切记不要泄露个人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切勿轻信转拨的电话或 点击个人发送的陌生链接。 ● 骗局二:以售卖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生产或销售假冒口罩产品 诈骗案例 2月5日,深圳光明警方侦破一宗利用网络售卖口罩诈骗案,成功帮助事主追回被骗的近7万元资金。受害人张先生经人介绍添加了犯罪 嫌疑人段某的微信,段某自称有渠道可以购买到口罩。张先生于2月3日向段某微信支付了13800元,订购6000个口罩,当天张先生到段某家 中取回了订购的口罩。收到口罩后,张先生对段某有渠道购买到口罩的能力深信不疑,立即向段某再次预定30000个口罩,并支付了67200元 ,双方约定2月4日交付。然而,2月4日过后,段某便百般推阻,拒不交付口罩。 防骗攻略 切勿盲目相信网络上的口罩代购,切勿盲目跟风抢购物资,应从正规药店购买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 ●骗局三:冒充单位或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家属感染,实施电信诈骗 诈骗手法 不法分子冒充某高校或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以受害人孩子或其亲属被隔离医治为由,或为受害人购买口罩等防护物资为由,要求受害 人汇缴款项,骗取受害人钱财。 防骗攻略 收到亲属感染信息,需通过多方面渠道与亲属本人进行联系或进行情况核实,切勿匆忙转账。 ●骗局四:谎称火车、飞机、酒店、快递等退改签补偿服务实施电信诈骗 诈骗手法 疫情期间,民众出行受阻,原计划的火车、飞机和酒店等订单存在需要退改签的情况。不法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火车票、飞机票等退改 签信息,引导用户点击虚假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实施诈骗。 防骗攻略 火车、飞机、酒店和快递的退改签一律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与操作,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操作软件。 ●骗局五:冒充学校老师开设网络辅导班,骗取学生家长课程费、教材费 诈骗案例 2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发生一起不法分子冒充学校教务处,打着“疫情延迟开学,需开设网络辅导班”的旗号,骗取家长报名费的案件 。不法分子通过冒充学校“林老师”添加家长QQ称:“受疫情影响,学校开学时间延迟,届时上课时间可能会比较紧张。经校务开会慎重决 定,现开设网络辅导班,辅助孩子顺利完成下学期学业,希望各位家长能为孩子踊跃报名参加,课程费用为840元+课本材料费160元,合计 1000元。报名费通过老师代发的学校辅导班财务专用微信二维码进行缴纳,老师需做好报名登记并及时上报学校”。受害人李先生在收到该 “通知”后没有犹豫,立即扫描了“林老师”发来的收款二维码转去1000元。 防骗攻略 遇到不明身份的校方人员发布的学校通知,须与校方具体工作人员核实,或询问其他学生家长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切勿匆忙缴纳不明的费用 。 ● 骗局六:以“特效药”为名售卖假冒药品 诈骗手法 不法分子假冒药物研究机构、疾控部门,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推广所谓能增强免疫力的“特效药”,甚至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 签,冒充国外最新研制的防疫药品,诱导民众购买,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防骗攻略 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不迷信“特效药”,在家应科学作息和合理饮食,适当进行室内锻炼,提升自身免疫力。 2020-02-24/shenzhen/2020/0224/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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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0/shenzhen/2020/022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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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准,2月6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前期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再推6项跨境投融资创新和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 2月10日,深圳某智能科技企业作为全国首家企业参与了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并提交资料,成功办理了总额等值6亿人民币的一次性外债登记。当前是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该公司作为生物科技独角兽企业,疫情爆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团队开展科研布局,在春节期间紧急建立起了新冠肺炎免疫应答检测平台和疫苗开发验证平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系统把支持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的要求,特事特办,业务当日办结,第一时间将外汇改革红利优先释放给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该笔业务的办理也标志着上述6项措施在深圳先行示范区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本次推出的6项措施一是有助于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与现行全国自贸区跨境投融资政策相比,此次推出的措施改革范围更大、领域更宽、层次更深,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深圳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水平,促进各类资源要素流动更加便捷高效。二是有助于支持深圳打造全球人才高地。近年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推出多项措施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包括推出“科票通”、支持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率先开展境外个人参与境内上市科研企业股权激励业务等。本次明确支持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深圳设立科技型企业,将进一步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投融资活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三是有助于满足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需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简化企业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等改革举措实施后,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往返人民银行和银行的次数,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同时,企业也可选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渠道实现线上咨询、网上办理,避免现场聚集办理业务,做到外汇服务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强化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推动6项跨境投融资改革举措有序落地实施。 2020-02-18/shenzhen/2020/0218/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