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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所涉项目名称 2024-01-05/xinjiang/2024/0105/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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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19/xinjiang/2024/0419/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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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新疆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我分局起草了《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2057961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岳鑫 联系电话:0991-2373410 附件: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24年4月23日 2024-04-23/xinjiang/2024/0423/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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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在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同时,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增强稳健经营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一行赴阿拉山口开展调研,助力综合保税区企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 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博州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与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达成在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增设名录登记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的共识。博州外汇局工作人员现场向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教授一般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具体步骤流程和注意事项。该服务功能一经增设即取得明显成效,当天博州外汇局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成功指导4家企业快速高效地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此次跨部门合作,有效提升了县域金融外汇服务质效。 2024-03-29/xinjiang/2024/0329/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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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分局召开辖区2024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外汇局分管行领导、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及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2024年新疆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23年10月份以来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及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并结合当前形势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各外汇指定银行就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议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立足辖区实际,积极推动外汇领域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二是增强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满足用汇主题需求;三是多措并举,积极推进人民币向西走出去;四是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用汇服务、提升辖区外汇用汇便利性。 2024-04-10/xinjiang/2024/0410/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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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境外来华人员用汇需求和普及外汇政策法规知识。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克苏地区分局联合辖区银行开展“认准统一标识 享受高效便捷外币兑换服务”主题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海报、发放宣传折页、设置咨询台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吸引近百位市民驻足询问。 本次活动,阿克苏地区分局积极与工行、农行、建行对接,共同营造业务和政策并举的立体宣传氛围。各银行通过多种形式展示了账户开立、外币兑换等业务的办理方式,提供了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地址和咨询电话,并就个人外汇、网络炒汇、涉汇金融诈骗活动等方面知识向围观市民进行讲解。此次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市民合法用汇、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和网络炒汇意识。 2024-03-18/xinjiang/2024/0318/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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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5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98亿美元,升幅为0.62%。 2024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不断巩固增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4-15/xinjiang/2024/0415/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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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指导辖内农业银行成功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奎屯市某重点出口企业办理1笔金额739.5万元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用于支持该企业市场采购和经营周转,这是2024年新疆首笔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随着国际市场需求回暖,企业订单增加,企业资金压力也随之增加,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能够快速高效帮助企业获得融资,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2024-03-04/xinjiang/2024/0304/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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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全辖)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3-29/xinjiang/2024/0328/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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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2024-03-01/xinjiang/2024/0301/1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