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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内外疫情、国际航运等因素影响,广州地区不少外贸外资企业面临订单、资金、运输等方面的重重困难。广州金融机构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指导下,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外汇管理领域改革举措,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落实好各项外汇试点政策,帮助外贸外资企业减负增效,助力广州外贸外资平稳发展。 ——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推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简化了相关业务审核流程,减少了企业纸质单据的流转,提升了企业资金运营效率。在政策加持下,银行机构为优质外贸企业实施更加便利的贸易收支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成本、提质效。截至2022年5月末,累计为广州地区试点企业办理便利化收支业务7.54万笔,金额合计407.9亿美元。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致力于让更多外贸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2022年1-4月,累计办理货物贸易便利化业务超7亿美元、服务贸易便利化业务约3亿美元。通过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助力外贸企业足不出户办理业务,1-4月,累计为约1600户企业办理网银渠道结汇业务近30亿美元;运用“广采通”系统为市场采购主体办理收汇业务约1.3亿美元,进一步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提升贸易新业态金融服务水平 银行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精准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贸易融资。截至2022年4月末,广州地区银行机构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181家外贸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2315笔,融资金额折合19.6亿美元。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主动对接跨境电商平台、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平台,利用“Easy汇”“Easy证”“Easy贷”等产品,提供多渠道支持、一键批量汇款、资金自动入账、线上开立信用证等便利金融服务,有效解决以往小微电商在跨境平台做生意存在的融资难、回款慢、手续费高、缺乏安全保障等问题,为普惠小微外贸企业搭建跨境金融新桥梁。 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针对已建成、具备一定交易规模的综合型(含三方支付牌照)、自营型、撮合型的互联网跨境电商平台及平台上的客户,搭建以供应链“N+1+N”为主要经营模式的电商平台综合服务体系,提供账户管理、跨境收付、结售汇、在线融资等线上服务,目前已有100户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实现电商资金收款约3900万美元。 ——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率先在全国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出13项外汇改革和便利化措施,支持广州南沙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通过政策宣讲、企业业务辅导等形式推动多项试点措施顺利落地实施,截至2022年4月末,已累计办理试点业务705笔,交易金额10.31亿美元。 广东省银行自律机制出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展业自律指引,优化事后监管机制,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营商环境。指导辖内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截至2022年4月末,广州市共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156笔,签约金额折合159.41亿美元,累计提款折合53.49亿美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继续扩大资本项目开放,积极推动私募股权双向跨境投融资试点(即QDLP和QFLP)。QDLP首批试点额度50亿美元,已有1家企业取得QDLP试点资格。QFLP试点已获批在南沙自贸区开展,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配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了试点实施细则,目前已有1家企业提交试点申请。 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升级跨境金融服务模式,实现业务办理便捷化。在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为4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金额共104.3亿美元;为企业办理简化单证审核的疫情捐赠收入业务共14笔,累计金额为25.69万美元;为企业办理简化单证审核的疫情捐赠支出业务共6笔,累计金额160.32万美元,极大便利了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实现资本项目数字化,为企业的资本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和境内支付提供全流程线上化服务。2022年以来,已为多家企业提供了FDI资本金服务,全流程用时由5-8天压缩到1-2天。 ——积极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开展“风险中性传万企、外汇套保解难题”主题宣传活动,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进行分类培训、“一对一”辅导,积极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高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督促银行及时响应企业汇率避险需求,积极采取减费让利、专项授信、线上办理等措施,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定制化的外汇套保服务。2022年4月,广州地区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37亿美元,同比增长91.7%,企业套保比率为27.8%,同比提升10.2个百分点。 工商银行广州分行扎实推进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各项工作,通过多渠道开展对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宣教工作,多平台进行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引导企业灵活运用汇率避险工具,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2022年1-4月,为191户企业办理结售汇衍生套保业务14.44亿美元,金额同比增长164.3%。 农业银行广州分行加强套保政策宣导,助力实体企业汇率避险,履约口径套保比例达26.7%,较年初提高8.5个百分点,已对三百余家企业进行一对一辅导,向近千家企业提供每日外汇市场动态,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 2022-06-29/guangdong/2022/0629/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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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755)25590240转136、23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2年6月24日 2022-06-24/shenzhen/2022/0624/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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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助企纾困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外汇管理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举措及成效。新华日报、苏报融媒、苏州电视台、苏州新闻广播、城市商报等媒体受邀参加。 会上,中心支局解读了贸易便利化试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银行机构代表介绍货物贸易便利化试点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中心支局就热点问题与媒体进行了交流。 今年以来,中心支局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融资便利程度,助力稳外资外贸。截至5月末,全辖已落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5万多笔,合计金额超320亿美元;全市22家银行为121家企业累计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6629笔,金额19.9亿美元;累计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48.71亿美元,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累计申请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额度4394.6万美元。 下一步,中心支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助力全市外资外贸平稳发展。 2022-06-28/jiangsu/2022/0628/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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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有台胞证的非居民将涉外收款结汇后给其投资的外资企业工人发工资,涉外收款应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的境内账户从境外收款,应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境外存入款项”项下。非居民个人结汇后,若将结汇后人民币先转入外资企业账户再支付,则外资企业申报在“622021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若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工人,则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个人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不做申报。 2022-06-28/tianjin/2022/0628/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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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通过网银支付非居民雇员的住房租金、差旅费报销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个人是雇佣关系,支付房屋租金属雇员福利,应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外籍雇员福利。差旅费是偿还非居民垫付费用,属公务商务性质,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 2022-06-28/tianjin/2022/0628/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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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7/content_5697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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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7/content_5698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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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30/xiamen/2022/0530/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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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guangdong/2022/0629/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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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http://www.gov.cn/premier/2022-06/21/content_5697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