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2-07-18/xizang/2022/0718/1001.html
-
7月12日,镇江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新闻通气会。镇江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秘书处及部分成员单位、相关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谭峥副行长介绍了今年以来外汇便利化政策及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落实成效和下阶段工作打算。镇江市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秘书处代表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介绍落实江苏省分局助企纾困20条措施的情况。 镇江市中心支局、江苏银行镇江分行、交通银行镇江分行围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等问题答记者问。 2022-07-18/jiangsu/2022/0718/859.html
-
2022-07-18http://www.gov.cn/xinwen/2022-07/15/content_5701178.htm
-
2022-07-18http://www.gov.cn/xinwen/2022-07/17/content_5701400.htm
-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手册(二) 2022-07-14/xizang/2022/0714/997.html
-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7-18/sichuan/2022/0718/1984.html
-
为进一步对接全球资本市场,畅通跨境融资渠道,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支持与指导下,2022年7月11日,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这是继2019年6月17日“沪伦通”正式通航以来国内发行的第五笔、广东省发行的首笔中资企业GDR,也是全国清洁能源高端装备领域的首款全球信托产品。 “沪伦通”是我国和欧洲资本市场链接的重要基础制度设施。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28号),对2018年发布的“沪伦通”规则进行修订,明阳智能首次“探路”新规下的“沪伦通”是对新规顺利运行的一次完整检验。坚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受疫情、国际局势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稳外贸稳外资成为事关经济全局、就业大局的重要命题,此次明阳智能GDR的成功发行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扩大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实例,对促进境内机构融入全球核心资本市场、加快海外布局有积极意义。 明阳智能是广东省中山市本土的清洁能源运营商,位居中国企业500强和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前列。本次GDR的成功发行,是该公司继发行绿色债券后,在探索国际资本市场道路上的另一重大突破,也成为中欧两国企业和投资者深度参与和共享两地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见证。 据明阳智能的上市公告,本次发行的GDR最终价格为每份GDR21.00美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6,890,500美元。为支持明阳智能跨境发行GDR,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中山市中心支局组建专责工作小组,专题研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外境内两个融资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就GDR上市及后续资金调回和使用等业务为明阳智能和业务经办银行提供规范、专业、高效的政策咨询和业务辅导。这是基层外汇局深入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积极满足大湾区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护航实体经济、稳住经济大盘的一次有益尝试。 2022-07-18/guangdong/2022/0718/2342.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的工作要求,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四川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讨论会,会议邀请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浙商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9家银行参加。 本次会议首先由外汇局介绍了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工作要求。其次,参会银行围绕风险控制手段,客户营销能力,营销渠道,避险产品、避险策略和方案定制,对客服务渠道和方式,内部激励机制等方向,介绍了本行管理能力建设工作中拟开展的创新工作措施和目标。会议要求各行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七个方向开展工作创新,及时上报典型案例;四川自律机制及宣传、培训和政策等各工作小组牵头行各司其职,在“增便利 避汇险 惠民生”2022年四川省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提升年主题活动下启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共同推动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2022-07-18/sichuan/2022/0718/1983.html
-
实践中,依据企业业务特点、管理目标的不同,通常将汇率风险敞口认定逻辑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基于确认敞口 确认敞口是指企业根据商业合同来认定相关的外币现金流,以及受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敞口。该类敞口广泛存在于进出口贸易、外币融资、海外重大项目等各类涉外交易。 基于确认敞口管理汇率风险适合于绝大多数涉外企业,具有以下特点:目标侧重于整体现金流风险;业务背景金额明确,可逐笔业务保值;业务背景期限明确,可精确匹配现金流的期限;对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同有一定要求,但有一定滞后性;如果不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套期保值交易可能与会计账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基于预测敞口 预测敞口是指对尚未获得商务合同但未来极有可能发生的交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认定受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敞口。适用于大型海外项目、生产和进出口模式比较稳定的企业。比如,某国内制造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生产工厂,为保证整个项目在投资回收期的收益率水平,根据预测敞口进行汇率风险管理;一些大型冶炼和石化企业,原材料从国外进口,生产经营模式比较稳定,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预发生管理。 基于预测敞口管理汇率风险,需要结合企业的财务预算进行,对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存在比较高的要求。具有以下特点:目标侧重于整个项目周期的利润;短期匹配较差,时间维度上更倾向于长期;对企业预算精确程度要求较高;侧重于宏观管理层面保值,而非逐笔业务保值;如果不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套期保值交易可能与会计账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基于会计敞口 会计敞口是指从会计报表角度,以资产负债的短期变动影响作为汇率风险敞口的认定依据,通常以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的差额为汇率风险敞口。很多业务由于结算方式不同,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会计敞口一般滞后于实际业务和真实风险的发生。 基于会计敞口管理汇率风险,往往是次优选择。具有以下特点:目标侧重于财务报表的汇兑损益;会计账面数据明确,易于获得;无需与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可独立管理;套期保值对冲期限受限,一般按月度进行(除非能够相对精确地预测长期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差额),对冲的成本偏高;套期保值交易与会计账面数据波动可能较小。 汇率风险敞口认定逻辑 认定维度 内涵定义 管理取向 确认敞口 从商业合同角度,分析产生的外币现金流,认定受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敞口 营业收入与成本 预测敞口 从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出发,从未来(预发生)的外汇收支角度,认定受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敞口 预期和持续盈利能力 会计敞口 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性项目中,认定受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敞口 财务报表的汇兑损益 上述三种认定逻辑,皆为可行的管理方案,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结构、财务管理水平、信息化设施以及人才储备情况,综合进行选择。在一些业务形态下,采用融合的方式也是一种务实的策略。 2022-07-18/beijing/2022/0718/1908.html
-
问:承包工程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022-07-18/tianjin/2022/0718/1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