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见附件。 附件1: 008经常项目外汇行政审批事项 2014-04-10/fujian/2014/0410/342.html
-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28/fujian/2022/0228/1657.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07/fujian/2022/0107/1623.html
-
泸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2年泸州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辖区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通报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工作。全辖13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上,杨丽萍副局长从五个方面安排部署了泸州市外汇管理工作:一是持续优化外汇服务质量,助力泸州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容提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测管理,维护辖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四是全面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提升调查研究水平;五是持续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引领外汇为民服务效能全面提升。 最后,肖华轩局长对 2022年泸州市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站位,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二是务实笃行,以真抓实干的作风推进泸州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压实责任,以踔厉奋发的姿态为泸州创建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贡献外汇力量。 2022-03-03/sichuan/2022/0303/1848.html
-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应对?如何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靶向企业的所急所困,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帮助企业补齐汇率风险管理短板,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真正落实落细。 惠企宣传广覆盖 近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了一场阵势颇大的培训交流会。在主会场参会的是郑州辖区22家银行和110家涉外企业及200余名代表。与此同时,河南省17家地市中心支局和300家企业在地市分会场参会,共计1000余人在线上参会。 会议的任务是探讨如何改进完善外汇服务,引导企业重视汇率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是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之前由于外汇专业人才稀缺,对汇率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企业汇率风险敞口裸露,汇兑损失较大。外汇局和银行等外汇业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多次指导,帮助企业初步建立了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并一对一指导企业实施汇率风险管理、配置外汇衍生产品,有效帮助企业规避了汇率波动风险,实现了套期保值。”河南省某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说。 《金融时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为全方位服务辖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今年以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深化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活动,通过线上培训、送课上门、现场指导、签署汇率风险管理提示函,多方式、多渠道加大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理念宣传,帮助企业尽快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外汇市场新常态,树立正确的套保观念,用足用好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河南银行自律机制在该局的指导下,组织辖区27家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宣讲活动100余场,参与现场宣讲活动的涉外企业近1万家。同时,该局积极宣传汇率避险工具知识、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场景案例和企业汇率避险经验,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靶向精准解难题 “坚持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深入调研,掌握市场主体在汇率风险管理上的业务需求、难点和堵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外汇政策效能,帮助企业练就真本领。”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为摸底企业需求,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针对外汇衍生产品等避险工具使用情况、银行和企业从业人员现状、银企作为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使用双方存在的困难、需求和建议等方面开展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余份,发现企业人员套保意识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匮乏、企业获得银行授信难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该局组织河南银行自律机制召开服务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座谈会,推动河南银行自律机制成员单位针对以上问题制定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为企业提供一对一风险中性管理辅导,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在客户识别、适合度评估等流程中了解客户汇率风险管理情况,着力解决民营小微企业专项授信痛点,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增强企业获得感 “在当地外汇局和银行的宣传和指导下,我们通过招商银行尝试办理了线上外汇衍生产品3笔,合计金额230.75万美元,在线提交资料,手续简单便利,规避汇兑损失人民币24.69万元。”河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上述公司是一家民营小微企业,今年1月至7月出口量达794万美元,由于出口订单金额小、无银行专项授信、套保产品资料繁琐、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企业未做过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在开展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走访活动中了解到企业的情况,明确外汇局专人负责联系企业,向企业宣讲了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趋势,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汇率风险敞口,建议企业加强外汇业务人员培训,树立风险中性的汇率管理意识。同时,该局对接招商银行某分行开展一对一帮扶,向企业介绍线上汇率避险工具所需的条件和业务操作细节,企业通过招商银行“随心展”线上业务平台,顺利办理了第一笔外汇衍生品业务,通过套保产品规避了汇率风险,摊平了成本,便利高效的线上汇率避险体验受到了企业的衷心肯定。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通过深化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活动,督促河南银行自律机制建立服务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层层压实责任,为河南辖内近5000余家涉外企业逐一指定了外汇业务主办银行,向涉外企业提供汇率避险业务专家团队,切实提升了外汇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成效,增强了涉外企业的获得感。截至今年7月末,河南省银行代客远期结售汇、期权和掉期签约59.9亿美元,同比增长41.6%;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企业客户541家,同比增长17.4%。 2021-08-06/henan/2021/0806/1060.html
-
今年以来,外汇局河南省济源市中心支局围绕群众身边的“急事”、企业关心的“难事”、便利发展的“好事”,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热心回应人民群众各种差异化、复杂化业务诉求,及时提供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特色服务,促进地方涉外经济发展。 办好群众身边的“急事” “没想到可以这么快换到外币零钞,为外汇服务点赞。”济源市民王先生说。 原来,王先生的女儿考上了美国斯坦福大学,眼看就到了开学的时候,急需兑换外币零钞。但由于当时银行的小额外币现钞比较“吃紧”,咨询了多家银行网点,普遍反映百元现钞充足,但没有外币零钞。在得知该情况后,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及时协调中行济源分行,通过个人经常项目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当天就为王先生调取了足额外币零钞。 这是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与外汇服务相结合、共促进的一个缩影。为更好搭建服务群众的“连心桥”,解决百姓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该中心支局建立了个人经常项目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回应个人“有困难、急需办、不会办”的真实合理用汇需求。目前,该中心支局协调处理类似个人外汇业务累计达25笔,金额86.12万美元。 办好企业关心的“难事” “外汇局及时为企业指明方向,帮助我们解决了境内外资金调拨难题。”济源市某公司负责人表示。最近,经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批复,该公司成功获得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资格。 该公司是当地有色金属冶炼龙头企业,年进出口金额达15亿美元。因境外公司资金需求量大,跨境资金调拨困难,影响了企业经营发展。获批该业务后,企业可集中调配外债额度7.43亿美元,集中调配境外放款额度1.11亿美元。通过集中调配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自由调剂各成员企业之间外汇资金余缺,预计每年可节省各类财务成本达200万美元。 针对国外疫情导致货物到港无法及时提货,导致滞留成本高、交易周期长的问题,该中心支局联合中行济源分行为辖区企业提供ESS电子交单信用证业务,实现国际贸易全流程电子化,大大加快单据流转效率,加快贸易进程。今年以来,该分行共办理ESS电子交单业务4笔,金额2642万美元。 办好便利企业的“好事” 济源市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输送带等重要用途钢丝绳。受洪涝灾害影响,该企业面临厂房损坏、下水管道破裂、电机泡水、能源供应不足等问题,损失较大。由于企业正处于筹建期,基建工程尚未取得产权证,银行融资受限,急需流动资金。 得知该情况后,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先办理业务后补交业务资料,在断电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为企业办理业务。途中虽有电压不稳定、电脑频繁重启、业务系统不断卡顿现象,但工作人员还是以最快的速度为企业办理了业务,帮助其顺利从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债2500万港元。原来需要多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的业务缩短至两个小时。 针对近期的洪涝灾害,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外汇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构筑防汛救灾的“金融堤坝”,聚焦解决好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棘手的问题,做到外汇服务不断岗、不缺岗。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线上办理模式,强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数字外管等网端渠道服务的引流与保障,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零跑腿”,提供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期间,线上办理外汇业务7笔,外汇指定银行线上为涉外企业和居民个人办理资金收付业务533笔,金额4.27亿美元。 “我们将继续践行外汇为民服务理念,持续关注市场需求,稳步推进外汇普惠供给和精准服务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促进辖区实体经济发展添砖加瓦。”外汇局济源市中心支局局长高潮表示。 2021-08-12/henan/2021/0812/1061.html
-
面对新冠疫情,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强化应急处置,搭建服务“绿色通道”,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涉外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应急服务不停摆 “在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的指导下,银行及时为我们筹集购付汇资金,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河南某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该公司是郑州一家大型石化企业,主要生产原料原油高度依赖境外进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存货积压、现金流回款较慢,短期内资金压力倍增,上半年签订的原油进口采购合同无法按期付款。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得知这一情况后,指导主办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敞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企业筹集购付汇资金1150万美元,解决该企业的付汇难题。 创新服务促便利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推出的“关银—KEY通”项目实现了电子口岸业务与银行金融业务的“一盾”融合,企业在当地就可办理通关业务,提升了进出口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降低企业的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推广上述服务模式。受洪水和疫情影响,河南新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口岸卡损坏无法使用,业务开展遇到了困难。外汇局河南省分行指导主办银行为企业及时办理了卡介质更换,保障企业业务正常运行。目前,河南已经在郑州、新乡、焦作、周口、许昌等7市、8个银行网点开办了“关银一KEY通”合作制卡代理业务,累计服务企业办理电子口岸业务23笔。 后盾服务提活力 疫情来袭,小微企业首当其冲。外汇局河南省分局通过线上、线下走访小微涉外企业,及时掌握小微涉外企业经营困难,组织辖区银行开展贴心服务,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做好涉外小微企业坚强后盾。 平顶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的中小型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是铜,解决了部分当地群众就业。该公司于8月初外债渠道融资300万美元,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结汇。当地外汇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指导和督导银行分支机构,于8月12日,为企业办理完毕220万美元的外债结汇和支付业务,稳定了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正常生产交付。 《金融时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引导银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着力解决小微民营企业“轻资产、授信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和抗击疫情冲击。外贸贷、出口退税资金池合作、出口收汇贷以及出口数据贷等大数据授信模式创新推出,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满足了不同类型中小微出口企业融资需求。 2021-09-01/henan/2021/0901/106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银行结汇15399亿元人民币,售汇1363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7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结汇2422亿美元,售汇21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78亿美元。 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2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539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7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58亿美元,对外付款527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8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3-03/ningxia/2022/0303/1833.html
-
2022年1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03-01/jilin/2022/0301/1636.html
-
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03-02/jilin/2022/0302/1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