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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全省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全省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目标方向,谋划工作重点,推进工作落实,4月29日,外汇管理处举办了全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重点工作推进及业务培训视频会。外汇管理处、各市州分局外汇管理科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培训中,各业务条线分别就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通过播放总局授课视频的方式,对全省外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张拥军处长立足促便利、防风险、优服务提出六点要求:一是积极主动作为,持续释放便利化试点政策红利;二是树牢底线思维,切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成效;三是强化形势分析,全面掌握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四是优化服务水平,强化外汇政策传导;五是加强调研编译,着力提升成果转化;六是增强上下联动,积极融入全省工作大局。 本次培训内容全面丰富,明确了工作目标,突出了工作重点,细化了工作任务,靠实了工作责任,为扎实有序推进2025年全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04-29/gansu/2025/0509/2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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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的背景下,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应对汇率波动、政策调整及贸易壁垒等多重挑战。4月18日,民生银行兰州分行举办2025政策解读培训会,外汇局甘肃省分局,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中信保甘肃办事处及兰州市66家中小微企业代表参会。 本次会议聚焦外贸企业核心需求,搭建“政策解读+金融赋能+风险护航”的全链条服务平台。甘肃省分局国收、外管负责同志就《适应汇率双向波动 加强汇率风险管理》《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进行详细解读,重点围绕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外汇业务办理注意事项及汇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灵活使用外汇套保产品等方面进行了深度解析。 此次“政银关保企”五方联动,既是对国家“稳外贸”战略的积极响应,也彰显了甘肃省分局通过创新服务助力辖内中小微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外汇服务决心,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的背景下,加力助力甘肃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05-09/gansu/2025/0509/2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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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省办理外汇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名单 2025-01-23/gansu/2025/0123/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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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庆阳市分局组织辖内多家外贸企业参加了2025年甘肃省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培训会议。 培训会上,省分局邀请中国银行汇率管理专家授课,深入剖析了当前人民币汇率走势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结合大量案例,详细介绍了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期权等常见汇率避险工具的运用技巧,帮助企业主动适应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下一步,庆阳市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分局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汇率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扎实做好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全市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4-10/gansu/2025/0408/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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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外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月14日,张掖市分局在张掖中心广场组织开展了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活动,通过摆设宣传摊位、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并以近年来治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讲解外汇违规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不断提高消费者外汇合规意识。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知识和政策的了解,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合法用汇的意识。 2025-03-20/gansu/2025/0320/2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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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 2024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9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1.14万亿美元)。 2025-02-21/gansu/2025/0221/2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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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5-02-21/gansu/2025/0221/2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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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工作,提高辖内外汇银行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4月22日晚上,嘉峪关市分局赴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举办了外汇业务专项培训会议,工行外汇业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和网点所有业务经办共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是嘉峪关市分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和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工行嘉峪关分行针对外汇业务考核评估中存在问题有效落实整改的措施之一,因此分局与工行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沟通商洽,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确定培训内容为国际收支业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重点就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以典型案例解析的形式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易出现的风险点、相关防范措施等进行了专题培训。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不仅对外汇银行把握当前工作重点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增强了外汇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对进一步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2025-05-09/gansu/2025/0509/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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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张掖市分局与市公安局签署《张掖市汇警常态化联合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作备忘录》。张掖市分局副局长魏强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荣围绕进一步强化会商预警、组织联合研判、开展联合打击、探索行刑衔接、深化宣传引导、形成工作保障等六方面内容开展深入交流。 通过此次签署合作备忘录,两单位今后将加强合作,形成数据共享、线索共享的合作新格局,构建案件共治、违法共治的打非新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持续完善两单位间各项联合工作机制,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张掖经济金融安全,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5-05-09/gansu/2025/0509/2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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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6/anhui/2025/0514/2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