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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着力搭建对外开放合作平台,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金融要素保障等举措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边合区承载能力逐步增强,对外合作纵深推进,成为临沧对缅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以孟定清水河口岸为例,从2011年启动建设边合区至2018年,该口岸进出口货运总量由8.78万吨增长到96.6万吨,增长11倍;边民互市贸易额由1.5亿元增长到25.34亿元,增长16倍;外贸进出口总额由6.5亿元增长到39.89亿元,增长6倍;出入境人流量由25.23万人次增长到112.95万人次,增长近4.5倍,边民互市总额位居全省对缅口岸互市贸易额第一。 这份喜人的成绩单背后,是临沧边合区不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先行先试开展工作的不懈探索。 协调联系机制是整合资源、提升工作效率的关键,临沧边合区研究制定了《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园区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立起与边三县和市级各部门间的协调联系机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临沧边合区加快推广上海等自由贸易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制定出台《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落实推广中国上海等自由贸易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细则》,推进“关检合一”改革和“单一窗口”建设,提供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资质备案、报关报检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等“一站式”服务,通关时间缩短30%,通关成本减低50%。 逐步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市场监督、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公安、人社等部门进驻临沧边合区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督互认,建立和完善专业监管制度,推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从立项备案、选址、供地、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实施“一站式综合审批”。参照国家口岸办印发的《公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参考表》,制定清水河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公示表,在孟定清水河口岸联检楼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条目。 深化“放管服”改革,研究出台《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促进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化和规范办事流程,提高企业注册登记、投产运营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对缅开放司法服务体制改革。边合区管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了全国首个涉缅和全省首个涉外涉边智慧诉讼服务站,采用“智慧+窗口+巡回”的模式,在临沧边合区便民服务中心内设置诉讼服务智慧终端和便民服务窗口,提供诉讼引导、中缅两国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查询、预约立案、多元化调解、远程视频接访等服务事项,为中缅两国边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专业、更加智慧、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 探索实体化发展、公司化运行、扁平化管理机制。成立临沧边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努力搭建边合区投融资平台,形成临沧边合区国资公司组建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组建清水河口岸服务管理公司、汇通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奖惩、追责问责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系列改革举措的探索实践,有力推动着对缅交流合作的纵深推进,临沧边合区开放平台日趋完善。正在积极筹建的缅甸大学生创业园,今年年内将完成20户企业入驻,20名以上缅甸大学生届时将入园创业就业;与缅甸商务部清水河商务局的定期互访机制,目前共开展互访和会谈24次,在滚弄大桥援建、清水河口岸迁址新建、共建中缅边合区等重大合作事项上取得阶段性成果,在跨境运输、口岸交通治理、进出口贸易信息分享等具体合作事项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与缅甸亚洲世界公司、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宝运集团、友谊公司、宏邦公司等缅甸有影响力的企业,就中缅国际大通道、双边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缅甸滚弄—清水河经济特区各功能片区规划、清水河口岸经济区规划建设等达成合作共识。 2019-07-12/yunnan/2019/0712/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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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持续回升。财政性存款快速增长,成各项存款增长主动力,但受非金融企业存款持续负增长拖累,各项存款增速依旧疲软。住户贷款增长依然强劲,拉动各项贷款增速持续回升,但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对各项贷款的拉动作用下降趋势愈加明显。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2369.99亿元,比年初增加1622.36亿元,同比多增1141.1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64%,比上月末下降0.3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51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142.99亿元,比年初增加1582.29亿元;同比增长5.61%。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2.90亿元,比年初增加5.67亿元,同比增长2.30%。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5256.78亿元,比年初增加721.10亿元,同比多增176.5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68%,比上月末下降0.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74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7033.16亿元,比年初减少10.15亿元,同比少增33.0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98%,比上月末上升0.5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36个百分点。定期存款余额8223.62亿元,比年初增加731.24亿元,同比多增209.6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7.13%,比去年同期上升5.61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034.85亿元,比年初增加132.28亿元,同比多增644.44亿元;余额同比下降2.90%,比上月末下降1.5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4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4359.62亿元,比年初减少154.82亿元,同比多增780.61亿元;余额同比下降3.53%,比上月末上升0.9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86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余额3675.23亿元,比年初增加287.10亿元,同比少增136.17亿元,余额同比下降2.13%,比上月末下降4.6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29个百分点。 (三)机关团体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052.16亿元,比年初增加219.58亿元,同比多增251.4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82%,比上月末下降0.6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55个百分点。 (四)财政性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财政性存款余额1410.01亿元,比年初增加551.97亿元,同比多增222.7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1%,比上月末上升12.5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5个百分点。 (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03.30亿元,比年初减少47.86亿元,同比少增197.65亿元;余额同比下降11.40,比上月末下降8.6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2.98个百分点。 (六)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112.90亿元,比年初增加45.30亿元,同比多增43.6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8.06%,比上月末上升20.3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4.71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9982.06亿元,比年初新增1378.27亿元,同比多增331.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44%,比上月末下降0.3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08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590.58亿元,比年初新增1387.44亿元,同比增长11.76%。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6.74亿元,比年初减少1.63亿元,同比下降15.18%。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8826.19亿元,比年初新增609.72亿元,同比多增197.8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1%,比上月末上升0.2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6.17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6058.00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8.64%),同比增长28.82%;余额比年初新增519.2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2768.1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1.36%),同比增长5.59%;余额比年初新增90.48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0832.48亿元,比年初新增764.64亿元,同比多增124.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00%,比上月末上升0.2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20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上升。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172.81亿元,同比增长8.19%,比上月末下降0.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34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3984.30亿元,同比下降8.68%,比上月末上升0.6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51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800.31亿元,同比增长51.68%,比上月末下降0.1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30.82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50亿元,比年初新增2.5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17.88亿元,比年初新增1.41亿元,同比多增6.6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40%,比上月末上升2.4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2.85个百分点。 2019-07-19/yunnan/2019/0719/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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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05/yunnan/2019/0705/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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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云南省外贸进出口1049.4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2.6%。云南省上半年外贸进出口额首破千亿元大关,创历史同期新高。 其中,出口433.7亿元,增长21.4%;进口615.7亿元,增长7.1%;贸易逆差182.1亿元。按美元计价,上半年,全省外贸进出口154.7亿美元,增长6%。其中出口63.9亿美元,增长14.2%;进口90.8亿美元,增长0.9%。 上半年云南省外贸发展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一般贸易比重进一步提升,边民互市贸易保持增长。上半年,全省一般贸易进出口694.5亿元,增长19.7%,占同期全省外贸额66.2%,比去年同期提升3.9个百分点。贸易方式结构持续优化,其中出口300.5亿元,增长28.3%;进口394亿元,增长13.9%。此外,全省边境贸易中,边民互市进出口151.7亿元,增长12.7%。 二是与主要贸易市场增长良好。上半年,云南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756亿元,增长11.1%,占同期全省外贸额的72%。与东盟贸易额532.5亿元,增长15.2%,其中与缅甸282.3亿元,增长18%;与越南131.1亿元,下降3.3%;与老挝40.2亿元,增长28.3%。同时,与拉丁美洲贸易额92.7亿元,增长22.4%。与欧盟贸易额41亿元,增长20%;与台湾地区19.6亿元,下降17.9%;与美国17.9亿元,下降16.9%;与南亚国家进出口16.5亿元,下降0.7%,其中与印度13.8亿元,增长5.9%。此外,原油进口国中,全省与沙特阿拉伯进出口额105亿元,增长21.2%;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7.1亿元,增长52.1%。 三是出口主要商品均实现增长,机电产品、农产品、化肥、劳动密集型商品增长较快。上半年,云南省出口机电产品133.4亿元,增长24.7%;出口农产品113.2亿元,增长8%,其中出口水果34.4亿元、增长21.4%;出口化肥49.5亿元,增长19.1%;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31.3亿元,增长20.6%。 四是原油、天然气进口额保持增长,金属矿砂下降。上半年,云南省进口原油501.4万吨、增加2.7%;价值172.7亿元、增长9.2%;进口天然气168.2万吨、减少2.3%,价值58.9亿元、增长11.7%。同时,全省进口金属矿砂126.5亿元,下降4.5%。 总体看,上半年全省外贸进出口形势总体平稳增长,出口整体增势强于进口,出口、进口对外贸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5.2%和34.8%。 2019-07-19/yunnan/2019/0719/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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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07-05/yunnan/2019/0705/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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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云南省被国家口岸办列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功能第二批试点省份,在省口岸办指导下运维方迅速部署上线金融功能,积极组织首批客户体验,当日18点45分,河口某进出口企业通过云南“单一窗口”成功实现与建设银行金融服务签约绑定,并相继体验预约开户、外汇汇入账户订阅等功能。截至目前,全省已有三家企业完成签约。 2019-08-02/yunnan/2019/080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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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07-19/yunnan/2019/0719/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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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 2019-07-26/yunnan/2019/0726/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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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运行报告(2019)》 2019-07-26/yunnan/2019/0726/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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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答:可以。 2019-11-08/yunnan/2019/1108/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