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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紧密围绕自治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聚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积极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直达企业,着力支持宁夏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大幅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宁夏分局积极推进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试点,促进便利化支付增量扩面,2021年,宁夏全区银行共办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付业务1081笔,累计金额1.3亿美元,同比增长408.5%,企业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1-2小时缩短至10分钟左右。优化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流程。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在全区推广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进一步升级信息网上核验系统,切实便利企业“一次备案、多次付汇”,实现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税务备案电子化实施以来,累计惠及企业97家次,涉及金额4.3亿美元。 宁夏分局从创新服务机制入手,着力推动便利化政策传导落地。制定银行政策执行督导、外汇“立体化”宣传培训等多项外汇服务机制,组织开展“便企惠民精准服务”专项行动,先后解决16家企业出口收汇、服务贸易单证审核等业务难题,涉及金额1.7亿美元;联合自治区商务、税务、外事办、银川综保区、银行自律机制等部门举办政策宣传培训等10余场次,依托媒体平台广泛发布政策知识问答,组织开展“一带一路”知识竞赛、外汇总局专家现场授课等系列专题活动。从大幅简政放权入手,持续优化外汇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外债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群众反馈好评率达100%;取消企业辅导期报告,将外债、内保外贷注销登记等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2021年,累计简化企业外汇报告3737份,网上办理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188家,大幅降低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成本。 针对2021年宁夏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宁夏分局及时启动疫情期间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应急预案,搭建外汇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网上办、邮寄办等模式,全力保障疫情期间外汇服务不断档;制作发布疫情期间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服务指南,以直观的流程图演示业务具体操作,方便市场主体业务办理。在2021年10月末,该局克服人员被隔离困难,及时协调处理华润风电(海原)有限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错误数据,帮助企业顺利实现资金支付,保障工程施工运转,受到企业好评。 2022-01-25/ningxia/2022/0128/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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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74号(财税金融类01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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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78号(财税金融类31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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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42号(商贸旅游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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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1号(商贸旅游类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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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灵武市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9/ningxia/2022/0129/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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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2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4/guangxi/2021/1230/2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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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6.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3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辽宁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59.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6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4.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江苏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4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9.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6月,廖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3.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2-03/guangxi/2021/1203/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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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1年11月,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世界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持续恢复,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2-10/guangxi/2021/1210/2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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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收付和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外汇形势总体平稳。从总量看,11月份,银行结汇和售汇合计4468亿美元,非银行部门涉外收入和支出合计10752亿美元,环比分别增长26%和23%,延续了2020年以来总体增长的趋势。从差额看,11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较10月份有所增加,主要来自于贸易项下出口收入结汇增多;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3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截至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224亿美元,与10月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预期保持平稳。从衡量市场预期的结售汇意愿看,11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5%,与7-10月月均水平相当;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7-10月月均水平略升0.9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和售汇意愿总体稳定。 跨境双向投资合理有序。11月份,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保持一定规模,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出稳中有增;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244亿美元,显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依然稳定。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不稳定因素增多,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国家通胀保持高位,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调整可能加快。但我国经济韧性强,宏观政策稳健有效,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1-12-24/guangxi/2021/1224/2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