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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分局积极应对台风,确保档案安全和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 2018-06-08/hainan/2018/060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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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 2018-06-08/shanxi/2018/0608/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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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汇发[2012] 23号)第二十九条“各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的要求,我分局重新梳理了对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汇综字[2012]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4年 11月 7日 附件: 外汇业务报表清单 2015-02-09/guangdong/2015/0209/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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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分行: 依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近期,我分局根据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进行了逐一梳理,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粤汇综字[2012]224号(外汇业务报表报送清单) 2013-03-13/guangdong/2013/031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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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督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分析国际收支形势,帮助辖内涉外企业选择不同的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 目前,郴州市中心支局已督促辖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等6家外汇指定银行利用衍生品工具帮助辖内6家涉外企业意向性签约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签约产品有工商银行银行与金旺铋业的“远期结售汇”、农业银行与炬神电子的“定单融资贷款”、中国银行与伟丰实业的“ 远期+期权”、建设银行与金贵银业的“外汇期权”、交通银行与高斯贝尔的“外汇期权”、华融湘江银行与国际矿产的“远期进口信用证”等。 2018-06-08/hunan/2018/0608/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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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局组织全省于5月至10月开展“普及外汇知识 倡导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辖内各中心支局及各银行参加。省分局从境外投资、个人结售汇、非法买卖外汇、网络平台炒汇、诚信经营等方面分别确定了每月活动主题,宣传单位可参考主题,通过微博、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发挥网络媒体作用,普及相关主题外汇管理政策。本次宣传活动,旨在倡导涉汇主体合规守法经营,构筑诚实守信、健康规范的外汇市场秩序,引导涉汇主体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远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交易平台。 2018-06-08/shanxi/2018/0608/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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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召开国际收支专业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经理及经办人员共33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介绍了4月份全国、广西以及梧州辖区外汇收支形势,通报了辖区近期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情况,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继续提高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水平,务必把均衡管理放在首位。 2018-05-18/guangxi/2018/0608/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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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外汇知识的覆盖面,2018年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充分利用“进乡村”契机,开展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活动过程中,宣传人员一对一的向农户讲解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网络炒汇危害等与个人息息相关的外汇知识,旨在提升农户对个人外汇业务的认识,引导农户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炒汇,防止被地下钱庄利用等。 2018-05-10/guangxi/2018/0608/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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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乐山市中心支局参加乐山市政府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评估推动会”,积极推动乐山市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促进乐山市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8-06-08/sichuan/2018/0608/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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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创业大街的3W咖啡有一款畅销了整整两年的明星饮品,名为“总理咖啡”。这家创业咖啡馆一进门摆放的照片,记录了2015年5月7日李克强在这里和青年创业者们边喝咖啡边聊天的场景。 “一杯咖啡的力量”,次日便有这样的评论形容总理到访创业大街所带来的鼓舞。 如今,3W咖啡已在深圳、广州等10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总理咖啡”给全国更多创业创新者带来了力量。值得注意的是,这股“双创”的力量可谓“实实在在”,展示了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广阔前景。 近日,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对中关村创业大街的3W咖啡、创投圈、联想之星、黑马全球路演中心等不同“双创”阶段的创客团队进行了访谈调研。调研显示,“双创”孵化模式与制造业创新升级高度契合。“双创”孵化机构通过行业选择、项目准入、成果导向、培育方式、实践推广、周转效率、政策扶持等“七位一体”的高效运作,使“双创”正快速成长为拉动制造业创新升级的新动能。 两组数据颇有说服力:中关村创业大街平均每天孵化1.7个创业项目,其中制造业项目为1.3个,占比为76.5%。2016年,全国“双创”项目共获得融资约539.6亿元,其中制造业项目占比高达72.5%。 更重要的是,2016年全国4.9万家常驻各众创空间的“双创”企业和团队,共获得有效知识产权7.9万项,其中制造业相关知识产权6.6万项,占比高达83.5%。同时,这4.9万家“双创”企业和团队直接与全国制造企业进行创意/产品对接的比重高达92.3%。 这无疑充分印证了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的一个论断:“互联网+双创+中国制造2025,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工业创新,将会催生一场‘新工业革命’。” 两年前在中关村创业大街,李克强还考察了创业服务机构联想之星。得知这里7年来免费培训了600多名高科技初创中小企业的CEO,总理赞许道:“你们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大批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人是最宝贵的财富,对‘人’的投资就是最大的投资。” 如今,联想之星专注于对科技、通信、医疗健康等高端制造业领域的“人才”进行投资。事实上,高端制造业得到了众多“双创”孵化机构和融资者的青睐。 过去以电脑卖场闻名的北京中关村,正在变成世界高精尖制造业产品的聚集地。2016年,中关村创业大街成功孵化的国际制造业“双创”项目中,美国的5D Robotics智能交通系统实现了敏感度和精度的国际突破,英国的Medical Realities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外科手术合二为一,开拓了培养优秀外科医生的新途径。 “一杯咖啡的力量”催生出千千万万变革的力量。诚如李克强所说:“以改革创新打造‘中国制造’新优势,用转型升级推动发展迈向中高端。”(杨芳) 2017-05-31/liaoning/2017/053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