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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否具体谈谈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重大意义?对于未来如何调控利率央行还有哪些考虑? 答: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领域最核心的改革之一。此次放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改革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利率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这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整个金融改革的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对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的价格杠杆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推动金融资源向真正有资金需求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处在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转换接续的关键期,放开利率管制可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筛选支持的行业、企业提供更大空间,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为推动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金融机构在利率受保护情况下“规模即效益”的传统经营模式将不可持续,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树立起“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快转变经营模式,完善定价机制,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实现差异化、多元化、持续化经营,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为货币政策调控框架转型创造了条件。随着金融创新发展,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总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等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也有所降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促使利率真正反映市场供求情况,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由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从国际经验看,强化价格调控是提高宏观调控效率的必然选择,而放开利率管制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根本前提。 同时,也应该看到,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开启了新的阶段,核心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控将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和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以此引导和调控整个市场利率。同时,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使各种金融产品都有其市场定价基准,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形成差异化的利率定价。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理顺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各类市场基准利率,从货币市场到债券市场再到信贷市场,进而向其他市场利率乃至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形成一个以市场为主体、央行为主导、各类金融市场为主线、辐射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使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和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并为进一步完善利率调控框架提供一个过渡期。待市场化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建立健全后,将不再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这将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同时,人民银行还将通过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2、可否进一步说明央行10月23日宣布降息、降准措施的主要考虑? 答:此次“双降”是根据经济物价以及流动性形势变化所作的合理的、必要的政策调节。从降息来看,主要是9月份整体物价走低,需要通过适当下调名义利率来使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促进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大家已经看到,9月份CPI同比上涨1.6%,比8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而且对基准利率的调整除了主要观察CPI的变化外,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等其他物价指数的变化。统计数据显示,GDP平减指数比CPI更低,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更是同比下降5.9%,已连续43个月为负。因此,随着物价整体水平走低而适当下调基准利率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从降准来看,主要是应对外汇占款减少所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满足经济增长对流动性的正常需要。前些年我国外汇大量流入,外汇占款增加很多,导致流动性供应过剩,所以当时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加以对冲。目前外汇形势发生变化,前几个月外汇占款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虽然近期外汇市场预期趋于平稳,外汇占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基本中性,但未来影响外汇占款变化的因素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经济规模的增长,对流动性的需求也会增加。此外,10月份税款集中入库减少了流动性。因此,当前需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一些流动性,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需要指出的是,降准只是使法定准备金变为超额准备金,央行资产负债表总规模并没有扩张。 我国“双降”措施与国外央行采取的量化宽松政策(QE)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国外实施QE的背景是名义政策利率已经触及“零”下界,难以再通过常规的降息方式来使实际利率下降和增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才不得不采取直接扩张央行资产负债表的非常规办法来支持经济,也就是购买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如某些债券),所以才被称为“量化”的宽松政策。 而我国此次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显然都是很传统的、常规的货币政策措施,并不是QE。中国尚未面临“零利率”的约束,名义利率水平仍在“零”之上,此外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当前在需要增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的时候,利率工具及准备金率工具都有使用空间,降准措施也不直接扩大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不属于非常规的QE措施。(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5-10-28/shanghai/2015/1028/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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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如何看待8月份银行结售汇数据变化? 答:2015年以来,虽然世界经济仍然复苏乏力,但国内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在增多。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在我国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的大格局下,跨境资金流动短期波动有所加大。 8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2745亿元人民币(等值435亿美元)。影响8月份银行结售汇差额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市场主体持汇意愿上升,境内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境内银行的美元存款增加。二是市场主体优化本外币资产负债摆布。企业对于前几年负债外币化、资产人民币化的结构进行调整,使得资产、负债中美元、人民币币种更加匹配,减小汇率风险。三是贸易投资活动带来对外支付增加,包括外贸企业加快付汇节奏、积极偿还贸易融资债务,以及旅游和投资收益购汇等季节性因素影响。8月份是我国居民境外旅游、留学消费旺季,也是企业分红购汇的高峰期。 总的来看,近期外汇收支变化主要受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主导,并未打破跨境资金流动双向波动的格局,这些波动都在可以承受的正常范围内。外汇局将在继续大力便利守法合规市场主体贸易投资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快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充实逆周期调节的政策工具,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5-09-23/shanghai/2015/0923/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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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银行结汇8145亿元人民币(等值1283亿美元),售汇9424亿元人民币(等值148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等值20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68亿元人民币,售汇89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077亿元人民币,售汇44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3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0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9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6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666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90770亿元人民币(等值14661亿美元),累计售汇110875亿元人民币(等值1787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0106亿元人民币(等值32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02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428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403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05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9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93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81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557亿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323亿元人民币(等值2414亿美元),对外付款15943亿元人民币(等值25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0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 2015年1-10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8147亿元人民币(等值2717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72907亿元人民币(等值2790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4759亿元人民币(等值734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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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进行修订;二是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三是通报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回暖,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截至11月10日,融资余额约1.14万亿元,与9月30日最低值9041亿元相比,增长26%;在交易量方面,10月日均融资交易额约1020亿元,较9月增长76%,增速明显。特别是11月以来,日均融资交易额1374.65亿元,较10月增长35%,占A股交易额的比例也由11月2日的10.7%上升至11月9日的14.2%。在此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适当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融资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问:请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此次修订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因此,结合近期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适当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 问: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现有合约,客户是否需要立即了结? 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将原规定不得低于50%,调高至不得低于100%。调整后,新开仓融资合约的杠杆水平,将由最高不超过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过1倍。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变,仍维持不得低于50%要求。各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同时,给予各证券公司一周时间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准备工作,于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将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年底前分批发行18家公司,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些公司的分批发行时间? 答: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除了要修订相关规则,还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已同步启动。由于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履行会后事项、补充财务信息等法律程序,预计11月20日左右才能刊登招股意向书;剩余18家公司将分两批发行。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定价发行,请问,是否依然执行市盈率不超过23倍或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做法? 答: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发行承销监管主要关注发行承销方案及发行承销行为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定价发行承销风险相对较高,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综合考虑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和各种市场因素审慎定价。现阶段,新股发行仍然应该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公告4号)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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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 韩洁)4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标志着这一关系亚投行能否顺利开张的法律协定已获我国立法机构批准,向最终生效迈出关键一步。 《亚投行协定》是指导亚投行未来运作的根本大法,为成立亚投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协定规定,至少10个已签署协定、且股份占比不低于50%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才能正式宣告成立。 我国是筹建亚投行倡议发起方和亚投行最大股东国。亚投行总认缴股本中,中国认缴股本比重达到30.34%,因此我国立法机构能否批准协定对亚投行年底能否如期开张至关重要。 今年6月29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楼继伟作为中国财政部长与其他49个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代表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协定》。10月27日,丹麦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署协定,成为协定第54个签署方。 楼继伟说,中国较早完成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程序,对于推动更多国家及早完成批准程序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目前,除缅甸、新加坡和文莱已提交批准书外,亚投行其他意向创始成员国正在抓紧履行国内批准程序。 “我们期待有更多国家尽早批准协定,使之早日达到生效条件,从而确保亚投行在2015年底前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楼继伟说,《协定》一经生效,从法律意义上讲,亚投行就正式成立了。 财政部亚太中心副主任周强武说,虽然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只有四个国家批准了协定,但年底前达到协定生效条件还是非常乐观的,亚投行年底正式开张“指日可待”。 楼继伟说,目前,亚投行多边临时秘书处正在首席谈判代表会议指导下积极为亚投行开业做准备。 他透露,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健全亚投行组织架构,招聘相关人员,做好机构运营准备;制定完善各项业务政策,为银行开业后开展业务做好准备;与意向创始成员国一道做好初期项目储备库的准备工作,与世行、亚行探讨联合融资的机会等。 而亚投行筹备工作组副组长陈欢日前也透露,亚投行正按照年底宣布开张、明年正式投入运营的时间表有序推进,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未来将立足高效、廉洁、绿色宗旨投入运营。 周强武表示,亚投行宣告成立和正式运营是两个时间概念。年底如果顺利开张后,距离正式运营还需要一段时间。正式成立后,明年初会按计划召开第一次理事会和执董会,对行长和管理层人选履行批准程序,并批准相关业务政策,同时批准《协定》国家第一笔股本金也要到位,为银行正式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亚投行开张运营后,首批投资项目会聚焦哪些领域?楼继伟表示,主要还是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促进区域互联互通。 周强武说,亚投行顾名思义是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资领域主要会聚焦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如飞机、铁路、公路、桥梁等大交通领域,电厂等能源项目都是目前相关成员准备的领域。未来不排除也会扩大到教育、卫生等社会基础设施项目。 “在全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大背景下,亚投行凭借其倡导的高标准、高效、廉洁、绿色等理念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显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周强武说,明年亚投行一旦投入运营,将可能启动新一轮接纳新成员工作,预计会有更多成员申请加入。这一更多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多边开发机构,将对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亚洲区域合作等产生积极作用。(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新华社) 2015-11-05/shanghai/2015/1105/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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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09.28亿元人民币,流出58.77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50.51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59.64亿元人民币,流入186.6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2.9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价,2015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3.44亿美元,流出9.39亿美元,净流入24.0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1.49亿美元,流入29.83亿美元,净流出11.6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50.51 流入 209.28 流出 58.7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72.96 流入 186.68 流出 259.64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4.05 流入 33.44 流出 9.3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1.66 流入 29.83 流出 41.4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5-11-20/shanghai/2015/1120/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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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统一中外资企业政策。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05-04/dalian/2016/050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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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跨境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的正常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管理。 《规定》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改革思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政放权,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二是转变监管方式,要求银行将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管理前移和内化至内控管理中,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增强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利渠道。四是完善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五是推进法规整合,整合并废止了外币兑换业务的3部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5-27/dalian/2016/0527/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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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2-05/dalian/2016/020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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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汉中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五家外汇指定银行召开了座谈会,就近期外汇形势、总分局外汇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汉中市中心支局分管行领导及各银行主管外汇业务的副行长、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参加了会议。 会上,汉中市中心支局通报了汉中市2018年一季度外汇形势及当前应关注的热点;各银行就如何以内部风险防控为抓手实现系统监管控制进行了讨论交流。最后,汉中市中心支局杨青坪副局长围绕“防风险、促便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此次座谈会对汉中市中心支局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好地传导了外汇管理政策,切实加强了银行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意识。 2018-05-28/shaanxi/2018/0528/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