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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5年10月) 2025-12-01/hubei/2023/0407/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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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shandong/2020/0521/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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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24/shandong/2022/0624/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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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7家分局自2025年12月16日起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州(市)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分别刊“行政许可专用章(11)”“行政许可专用章(12)”,文字自左而右横排。印章具体名称如下: 序号 印章所属州、市分局 行政许可印章名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5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6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5年12月15日 2025-12-15/yunnan/2025/1215/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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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 邮编:030001 联系电话: 1.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贸易信贷调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损 益等外汇统计申报 电话:0351-4922848、4922875 2.银行结售汇管理、外币代兑 电话:0351-4922848、4922461 3.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电话:0351-4922848、4922461 4.涉汇案件举报 电话:0351-4922536、4922763 5.外汇行政许可咨询 电话:0351-4922613,4922865(经常、资本项目) 0351-4922848(国际收支项目) 6.外汇代码赋码业务 0351-4922793 7.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登记 电话:0351-4922613、4922713 8.收入存放境外登记、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核准 电话:0351-4922613、4922713 9.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业务,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 电话:0351-4923162、4922450 10.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电话:0351-4922487、4922456 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2.境外投资外汇业务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3.外债审批、登记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4.外债担保审批、登记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5.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6.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17.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电话:0351-4922865、4923051 相关咨询,请详见“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2017-09-15/shanxi/2017/091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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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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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12日,海南省分局组成调研组,分别在海口、文昌、琼海等地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期间,调研组走访了三地3家重点涉外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并充分回应了企业的相关诉求,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走出去”。 下一步,海南省分局将持续深入银行和企业开展调研,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2025-12-15/hainan/2025/1215/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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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3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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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1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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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3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