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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件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件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30/qingdao/2020/1030/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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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0-26/qingdao/2020/1026/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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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3/content_555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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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9/content_55558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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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外汇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落实情况,10月22日,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带领分局青年代表赴胶州开展现场调研活动,并与涉外企业、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座谈交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车平副处长,胶州支局主要及分管负责同志陪同参加调研。 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涉外企业代表生产经营和享受外汇支持政策红利情况,听取了商业银行落实外汇支持政策情况介绍,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调研组现场对企业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从风险规避、便利性等方面对跨境人民币政策进行了推介。 随后,调研组一行赴上合示范区管委会进行了调研,听取了上合示范区管委关于示范区总体情况及长期规划的介绍。双方就外汇政策的落地、常态化联系机制搭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一致认为要坚持需求导向推动政策设计,强化沟通联系,形成合力,为上合示范区建设贡献金融力量。 2020-10-30/qingdao/2020/1030/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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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随着载箱量为1200标准箱的“AS FLORA”集装箱船从海南洋浦港驶向越南海防,海南自贸港开通了首条由本地航运企业联合运营的外贸航线。 此次开通的中越SHX航线,由中联航运联合中远海运集团旗下子公司共同投入两艘1200标准箱的集装箱船运营。该航线的开通,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海南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运输通道,形成更密集的国际班轮航线网络,助力完善海南自贸港物流体系。 截至目前,洋浦港已开通内贸航线18条,外贸航线15条,外贸航线直达越南、泰国、缅甸、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等国家。在这些航线拉动下,今年前三季度,洋浦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69.3万标箱,同比增长37.9%。今年全年集装箱量有望突破100万标箱。 2020-10-30/hainan/2020/1030/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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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中国(海南)荷兰经贸合作交流会在海口举行,荷兰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以及40多家荷兰在华企业代表参会。此次活动系“4·13”重要讲话以来境外单一国家一次性组织的数量最多的企业集体访琼,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务实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会后,荷兰企业家们分别与海南省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关于机场建设、生命科学与健康、城市规划与建筑、农业和设施园艺等行业圆桌会议,就不同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此外,荷兰企业家们还将赴海口、琼海、三亚等地多家医疗机构和科技部门参访,寻找商机。 通过此次交流活动,将进一步促进海南与荷兰之间开展更多务实交流,让荷兰的企业参与到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来。下一步,海南还将积极推动更多国外有优势产业经验的企业代表团到海南考察,让更多大规模外国企业来海南进行投资与合作,实现共赢。 2020-10-30/hainan/2020/1030/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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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现场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服务指南 2020-10-30/qingdao/2020/1030/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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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Balance of Payment Report(2019) 2020-10-30/en/2020/1030/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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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召开2020年下半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各银行分管行领导、外汇、信贷部门负责同志,大连市分局各处负责同志、业务骨干参加会议;符林副局长主持会议;关守科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2020-09-03/dalian/2020/0903/1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