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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8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特点? 答: 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增加。2018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233亿美元,环比增长338%。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09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服务贸易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以来净流入的态势。2018年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0亿美元,其中,证券投资净流入339亿美元;直接投资保持基本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51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52亿美元。 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 2018年9月末,我国整体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略有增加。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0473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1%。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5420亿美元,增长1.3%;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288亿美元,增长2.0%;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936亿美元,增长0.8%;储备资产31771亿美元,仍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增长。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3545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1.1%,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9603亿美元,增长0.3%;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1331亿美元,增长0.4%;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2530亿美元,增长3.4%。 2018-12-29/hainan/2018/1229/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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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132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427亿美元,增幅2.3%,主要源于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和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问:三季度我国外债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三季度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稳步上升,特别是进口贸易较去年同期上升近19%,贸易融资余额相应增长。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债券,债务证券在我国全口径外债中的比重稳步上升,截至2018年9月末,债务证券比重为22.4%。 未来全球经济形势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外汇局将继续密切监测外债形势变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12-29/hainan/2018/1229/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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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南省分局开展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联机接口验收工作。 2018-12-29/hainan/2018/1229/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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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与连云港地区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联合召开了外汇银行自律机制2018年第五次磋商会议。全市15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国际业务部(贸易融资部)主要负责人,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自律机制执行评估小组牵头行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对银行自律机制评估分类结果运用进行工作汇报,自律机制研究小组牵头行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对“风险中性”进行了阐述和倡议,提议各成员单位按照“风险中性”要求,正确引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工具。自律机制秘书长单位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对数据交换平台提出了方案,提议成员单位每月初通过FTP方式报送各自国际结算、国际收支以及结售汇汇总数据。 最后,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负责人点评了自律机制工作运行情况,对2018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情况、2018年银行参与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开展自律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希望自律和他律实现双轮驱动,相互配合,更好地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8-12-29/jiangsu/2018/1229/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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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8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有何特点? 答: 2018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增加。2018年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233亿美元,环比增长338%。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0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09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服务贸易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以来净流入的态势。2018年三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0亿美元,其中,证券投资净流入339亿美元;直接投资保持基本均衡,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51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52亿美元。 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 2018年9月末,我国整体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储备资产规模仍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略有增加。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70473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1%。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产15420亿美元,增长1.3%;对外证券投资资产5288亿美元,增长2.0%;对外其他投资资产17936亿美元,增长0.8%;储备资产31771亿美元,仍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有所增长。2018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53545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1.1%,主要受汇率变动和价值重估的影响。其中,来华直接投资负债29603亿美元,增长0.3%;对外证券投资负债11331亿美元,增长0.4%;对外其他投资负债12530亿美元,增长3.4%。 2018-12-29/xiamen/2018/1229/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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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132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427亿美元,增幅2.3%,主要源于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和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问:三季度我国外债余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三季度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稳步上升,特别是进口贸易较去年同期上升近19%,贸易融资余额相应增长。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债券,债务证券在我国全口径外债中的比重稳步上升,截至2018年9月末,债务证券比重为22.4%。 未来全球经济形势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外汇局将继续密切监测外债形势变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12-29/xiamen/2018/1229/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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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6-04-27/dalian/2016/0427/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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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2018-07-16/dalian/2018/0716/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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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 三证合一 ” 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2016-07-07/dalian/2016/0707/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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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6/dalian/2016/0526/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