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17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65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811亿美元,储备资产3097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6%、0.1%、26%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65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08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7%、0.1%和21%。 按SDR计值,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102亿SDR,对外负债34709亿SDR,对外净资产13394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修订了2015年3月末至2016年9月末各季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数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8,005 13,394 资产 2 64,666 48,102 1直接投资 3 13,172 9,798 1.1股权 4 10,650 7,922 1.2关联企业债务 5 2,522 1,876 2证券投资 6 3,651 2,716 2.1股权 7 2,149 1,599 2.2债券 8 1,502 1,117 3金融衍生工具 9 52 39 4其他投资 10 16,811 12,505 4.1其他股权 11 1 0 4.2货币和存款 12 3,816 2,838 4.3贷款 13 5,622 4,182 4.4保险和养老金 14 123 91 4.5贸易信贷 15 6,145 4,571 4.6其他 16 1,105 822 5储备资产 17 30,978 23,044 5.1货币黄金 18 679 505 5.2特别提款权 19 97 72 5.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96 71 5.4外汇储备 21 30,105 22,394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660 34,709 1直接投资 24 28,659 21,319 1.1股权 25 26,543 19,744 1.2关联企业债务 26 2,117 1,575 2证券投资 27 8,086 6,015 2.1股权 28 5,927 4,409 2.2债券 29 2,159 1,606 3金融衍生工具 30 66 49 4其他投资 31 9,849 7,326 4.1其他股权 32 - - 4.2货币和存款 33 3,156 2,348 4.3贷款 34 3,236 2,408 4.4保险和养老金 35 88 66 4.5贸易信贷 36 2,883 2,145 4.6其他 37 391 291 4.7特别提款权 38 94 70 说明: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4-05/jilin/2017/0405/172.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末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外债形势和外债管理改革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6年末我国外债规模总体情况。 答:总体来看,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呈稳步回升态势,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4207亿美元,较2015年末增加377亿美元,增幅为2.7%,外债总规模连续三个季度稳步增长。据初步计算,2016年末我国负债率(外债余额/GDP)为13%,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65%,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6%,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比为29%,以上各项外债风险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问:如何看待当前外债规模变化? 答:我国对外债务去杠杆化进程基本完成,积累风险逐步释放。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14207亿美元,较2014年末的历史高点下降3593亿美元。 具体来看,2014年末到2016年第一季度,是我国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的阶段。我国企业加快偿还有关债务,2015年全年下降3970亿美元,2016年第一季度下降515亿美元。这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积累的风险,减少企业高杠杆经营和货币错配风险。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前期外债去杠杆化告一段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便利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落地,我国企业利用外债开始回升。2016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回升248亿、427亿和217亿美元。 问:对2017年我国外债规模形势有何判断? 答: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产能调整、产业升级等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经济仍会保持中高速增长。适度规模的借债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手段,我国企业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变化,自主决定借用外债的时期、规模和币种结构,我国的外债整体将呈稳步回升态势。 2017-04-12/jilin/2017/0412/177.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月底上升4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3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91亿美元,较2月末小幅上升40亿美元,增幅为0.1%,为连续第二个月出现回升。 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变动总体比较平稳,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趋于平衡的健康发展格局。本月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小幅升值,资产价格变动不大,外汇储备所投资的货币和资产之间发挥了此消彼长的分散化效应,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 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下降14亿美元,较前两季度降幅显著缩小,体现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正在逐步趋于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基本面良好、潜力大、韧性强。往前看,我国经济仍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经常账户顺差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向着均衡状态收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外汇储备规模可能进一步趋于稳定。 2017-04-12/jilin/2017/0412/178.html
-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预算 2017-04-12/jilin/2017/0412/179.html
-
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4-05/jilin/2017/0405/173.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 5.在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勘探开发 6.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钻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开采辅助活动 7.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五)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开采辅助活动 8.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9.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1.石墨的勘查、开采。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2.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股;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八) 船舶制造 13.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14.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十) 通信设备制造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一)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二)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三)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四) 其他制造业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核力发电 2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六) 管网设施 2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5.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2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27.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28.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29.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铁路运输 30.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1.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上运输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二十) 航空客货运输 3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国内载运权),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二十一) 通用航空服务 36.通用航空企业限于合资,除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外,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使用中国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须取得批准。 (二十二) 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 37.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38.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三) 邮政业 39.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40.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四) 电信 41.电信公司限于从事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按既有政策执行)。 (二十五)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4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3.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六) 银行服务 4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46.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取得银行控股权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银行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 (2)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托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 (3)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200亿美元; (4)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 47.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并具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48.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49.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3家或3家以下的中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 (二十七) 资本市场服务 50.期货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1.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2.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4.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55.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二十八) 保险业 56.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57.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全部外资股东应为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九) 法律服务 58.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59.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0.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 咨询与调查 6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6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 (三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6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64.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6.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十二)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67.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68.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70.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宗教教育机构;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三十四) 卫生 7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72.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7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74.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禁止投资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业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75.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7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8.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79.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 80.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仅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四十) 所有行业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领域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 航空制造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医药制造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交通运输业 道路运输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水上运输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调查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其他商务服务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2017-06-23/jilin/2017/0623/222.html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这是自2015年3月28日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也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之一。 《设想》提出,中国政府将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遵循“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开放合作,包容发展;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商共建,利益共享”的原则,致力于推动联合国制定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海洋领域的落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海上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推动建立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铸造可持续发展的“蓝色引擎”。 《设想》提出要重点建设三条蓝色经济通道: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连接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经南海向西进入印度洋,衔接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共同建设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经南海向南进入太平洋,共建中国—大洋洲—南太平洋蓝色经济通道;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 中国政府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发出倡议,以共享蓝色空间、发展蓝色经济为主线,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上互利互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海上安全、深化海洋科学研究、开展文化交流、共同参与海洋治理等为重点,共走绿色发展之路,共创依海繁荣之路,共筑安全保障之路,共建智慧创新之路,共谋合作治理之路,实现人海和谐,共同发展。(记者沈慧) 2017-06-23/jilin/2017/0623/223.html
-
李克强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紧扣重点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 坚持不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张高丽主持 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汪洋、马凯,国务委员杨晶、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出席会议。 李克强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多次作出部署。本届政府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始终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坚韧不拔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这是一场深刻的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通过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革除与审批发证相关联的寻租权力和不当利益、改变与审批发证相伴的“看家本领”,推动政府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多措并举加强监管,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 李克强指出,“放管服”改革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既要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又要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这是一个艰巨复杂过程。最近几年,“放管服”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就业、加快新动能成长、增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必须以一抓到底的韧劲做出更多、更有效的努力。 李克强说,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但困难和挑战不可小视,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做好今年的“放管服”改革,重点是做到五个“为”。一要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以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为重点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把不该有的权力坚决拦在清单之外。二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少涉企收费,不折不扣落实今年已出台的使企业减负1万亿元的措施。三要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破除制约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各种羁绊,下决心彻底打破各种互为前置的审批怪圈,着力推动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落实95%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开放、便利措施,吸引更多外资。四要为公平营商创条件,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寓严管于中,充实一线监管力量;施重惩于后,把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出市场,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综合部门还是专业部门都要落实监管责任。五要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李克强强调,“放管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增强改革韧劲,主动倾听市场主体和群众呼声,敢为人先,勇于实践,积极探索,筑牢法治保障的基石,不断把“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北京市、安徽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发言。 2017-06-16/jilin/2017/0616/218.html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制造业创新和提质 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制造业创新和提质;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会议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关键支撑。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经过多轮改革特别是2015年以来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从最初的487类缩减到目前的60类,许可前置条件大幅取消。会议决定,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一是进一步压减生产许可。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产品质量较稳定,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减至38类。同时,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二是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实行“先证后核”。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覆盖面,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 会议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政府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应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任务:一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小额贷款、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二是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推广和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指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强化财税、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优先的政府服务通道。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五是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 2017-06-16/jilin/2017/0616/21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5月,银行结汇8920亿元人民币(等值1296亿美元),售汇10097亿元人民币(等值146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178亿元人民币(等值17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495亿元人民币,售汇934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85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5亿元人民币,售汇7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2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5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23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6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03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57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14亿元人民币。 2017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43084亿元人民币(等值6257亿美元),累计售汇48102亿元人民币(等值698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018亿元人民币(等值7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100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98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98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08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11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03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87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53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48亿元人民币。 2017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787亿元人民币(等值2294亿美元),对外付款17288亿元人民币(等值251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01亿元人民币(等值218亿美元)。 2017年1-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7154亿元人民币(等值11206亿美元),对外付款81445亿元人民币(等值1182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291亿元人民币(等值62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6-16/jilin/2017/0616/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