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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下午,2022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传达学习2022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21年吉林省人民银行系统主要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朱兆文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2021年,在总行正确领导下,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工作更加有力,涉外经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质效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总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强化党建引领,强化精细管理,强化履职提效,力争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辖区名义经济增速相匹配,信贷结构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匹配,力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助力加快推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会议要求,2022年吉林省人民银行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大力推动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切实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认真履行金融委办公室协调机制(吉林省)职责,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一是以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为重点,全力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稳增长。切实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深度对接吉林省“六新产业”“四新设施”,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精准落地。有效满足房地产企业和居民家庭贷款购房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以守住底线和履职尽责为导向,全力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认真贯彻落实金融委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推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高效运行。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时有效开展风险纠偏,压实各方责任,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配合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 三是以政策适配和服务便利为抓手,助推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开展外汇政策辅导和宣讲,深度对接特殊区域政策需求。继续拓展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持续推进跨境人民币使用。“零容忍”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以开拓创新和规范发展为动力,切实提升金融管理与服务质效。不断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水平,持续增强金融研究和综合统计能力,强化征信管理和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效提升经理国库、货币金银、反洗钱工作水平,加强金融科技服务支撑。 五是以务求实效和机制完善为指引,稳步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建立提升内部管理效能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履职监督,加强重点场所部门安全风险管理,深入开展重大政策落实等方面审计。严格按照地方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稳妥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 六是以初心使命和担当作为为引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始终把践行“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四史”宣传教育成果,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不断提高巡察质量和结果运用能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常态化廉政教育。 2022-01-10/jilin/2022/0119/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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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旨在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 2022-01-26/jilin/2022/0126/1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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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1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1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总体稳定,略有增长。截至2021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6965亿美元,较2021年6月末增长167亿美元,增幅0.6%。外债增长主要源于中央银行获得的特别提款权(SDR)分配增加,以及境外投资者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外债期限结构持续优化。2021年9月末,中长期外债占比47%,较2021年6月末提升3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比上升进一步提高了外债结构的稳定性。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增速放缓,风险总体可控。2021年三季度,我国外债增速有所放缓。受益于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国民经济保持恢复态势,境外投资者继续增持人民币债券,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成果以及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发达经济体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外汇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外债规模和结构变化,积极引导外债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跨境融资风险。 2022-01-25/jilin/2022/0125/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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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上午,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召开2022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广东自律机制35家成员银行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广东自律机制2021年工作情况,对2021年积极参与自律机制建设、支持外汇管理改革、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广等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银行予以表彰,并审议通过了《广东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同业操作指引》。 苏赟副局长研判了2022年跨境收支形势,就做好2022年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强化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关注市场预期变化,加大数据分析解读力度。二是聚焦特殊区域改革发展,强化业务培训指导,落实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三是持续推进跨境人民币发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四是继续加强风险中性管理,以中小微企业、外资外贸企业为重点,加强靶向宣传、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护航实体经济发展。五是畅通政策传导机制,切实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下一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指导广东自律机制继续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1-27/guangdong/2022/0127/2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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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01-27/jilin/2022/0127/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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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7/yunnan/2022/0127/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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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汇率避险实践之船舶制造行业篇 2022-01-27/jiangsu/2022/0127/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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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2021年12月23日 2022-01-04/shanxi/2022/0104/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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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 2022-01-04/shanxi/2022/010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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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2-01-04/shanxi/2022/0104/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