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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和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宣昌能和陆磊陪同。 易纲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充分肯定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易纲指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叠加国际经济政治格局深刻演变,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历史性大幅震荡,外汇储备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定力,攻坚克难,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营管理工作,实现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在稳定市场信心、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易纲强调,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始终牢记肩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进一步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完) 2020-12-31/safe/2020/1231/17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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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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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请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处理方式的函》(粤办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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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保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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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总局国际收支司举办了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视频培训,甘肃分局积极组织辖内分支局、银行及直接申报主体参加培训,参训人员达710余人。通过对《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的认真学习,分支局及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加深了对制度的理解,为日后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基础。 2020-12-31/gansu/2020/1231/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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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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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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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2020-12-31/safe/2020/1230/17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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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中国能建国际公司通过网络云签约的方式,与Czechoslovak Energy Rus签署俄罗斯列宁格勒州弗谢沃洛日斯克168兆瓦联合循环电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俄罗斯代表处总经理王宣介绍说,弗谢沃洛日斯克联合循环电站项目位于列宁格勒州,距圣彼得堡市仅10公里,电站建成后将为圣彼得堡市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促进周边地区经济发展。他强调,此次签约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中俄双方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和大欧亚伙伴关系对接的体现。(文章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2020-12-29/heilongjiang/2020/1229/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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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经济发展部发表公告称,将对黑色金属废料征收5%的复合出口关税且每吨不少于45欧元,征税期计划为6个月,可能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部称,由于黑色金属废料面临供应短缺风险且价格上涨,俄政府出台上述临时措施,旨在保障俄冶金企业获得必要生产原料,防止汽车和管道生产行业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工业金属制品价格上涨。(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0-12-31/heilongjiang/2020/1231/1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