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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2.原《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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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2016-04-01/safe/2016/0401/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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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含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因此,自2015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但需按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2016-04-01/safe/2016/0401/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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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等材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016-03-31/safe/2016/0331/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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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016-04-01/safe/2016/0401/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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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符合条件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016-04-01/safe/2016/0401/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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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境外企业(母公司),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母公司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子公司),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2016-04-01/safe/2016/0401/2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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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等相关市场主体须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2016-04-01/safe/2016/0401/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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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4/23/content_5285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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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8年5月31日) 2018-05-31/safe/2018/0531/9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