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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对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下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2010年11月8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为负数的银行的下限。其中:11月8日头寸余额低于-20亿美元(含)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40%;头寸余额在-20亿美元至0区间内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50%。银行现持头寸低于本次调整后下限的,应逐步增持头寸,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调整到限额以内。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并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的外资银行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银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三、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 四、加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在2010年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313,68402446。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2011-03-30/safe/2011/0330/5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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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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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按照坚持对外开放,鼓励出口收汇,改善投资环境的原则,我局在1997年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近两年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再次清理。根据此次外汇管理法规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已无存在必要的外汇管理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 为简化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入帐的操作手续,鼓励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月1日施行)和《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0月15日施行)的执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二、 鉴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已经建立并已正式运行,已基本杜绝了异地售付汇项下管理的漏洞。为简化操作手续,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和《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三、 鉴于《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对外债项下还本付息的核准管理重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为了统一相关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执行;外债还本付息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行。 1999-09-09/safe/1999/0909/5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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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20-12-14/xiamen/2020/1214/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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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6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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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6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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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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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5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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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围绕特色产业,加大特殊区域金融支持。深度对接政府部门、重点外贸企业和银行机构,研究出台系列政策支持自贸区自贡协同改革先行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彩灯企业境外灯展资金集中管理支持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稳外贸发展。 二是围绕融资需求,畅通银企沟通渠道。通过线上交流共享机制、线下政银企洽谈对接等方式,分批次向银行业机构推送帮扶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督促主办行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摸排、对接企业复工复产外汇服务需求。支持银行用好跨境融资工具,积极落实人民银行融资直达工具,支持企业延期还款和扩大信用贷款,上调彩灯文化企业信用贷款单户授信额度。 三是围绕让利惠企,实施金融帮扶行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调涉外企业贷款利率,给予汇率点差优惠,减免外汇账户开户费、年度账户管理费、跨境结算手续费。 四是围绕汇率避险,提供结售汇个性化服务。针对疫情影响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邀请省级银行机构业务骨干开展2期汇率风险管理线上培训,及时将最新汇率走势和避险工具分享至涉外主体,为企业量身制定外汇避险方案。 2020-12-14/sichuan/2020/1214/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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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宪法精神,传播法治思想,涪陵中心支局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在立足个人法治意识培养和地区宪法精神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系列活动。本次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主要依托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线下宪法知识宣传的形式开展,涪陵中心支局共4人参加,线下100余名群众接受宪法知识学习。通过本次宣传活动,中心支局各成员切实感知到作为依法行政工作人员,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学法守法等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后续,涪陵中心支局将以内部学习、集中研讨、参加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强化系统内学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宪法知识宣传 2020-12-04/chongqing/2020/1207/1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