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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4/gansu/2017/1204/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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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委、州政府非常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临夏州两级法院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服务金融发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金融类案件,依法保护了金融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绿色通道”打通审执瓶颈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也是法院为维护金融秩序义不容辞的一项职责。临夏州两级法院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通“绿色通道”,努力做到集中立案一批、快速审结一批、强制执行一批。2017年1至10月,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558件,审结357件。 全州法院根据各自不同实际,成立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审判组或合议庭,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办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加快审执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案件登记立案后对银行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4小时内裁定予以保全。州法院针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这一实际,专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攻坚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为尽快执结案件提供了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飓风行动”亮出正义之剑 临夏州两级法院以敢于亮剑的精神,通过建议一批、移送一批、打击一批,严厉惩戒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中隐藏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历年涉金融未执结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借力“飓风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开曝光、财产集中查控、网络司法拍卖、联合信用惩戒、依法搜查住宅和办公场所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一批欠钱不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行为,促使部分债务人主动履约。今年1月份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金融合同纠纷类执行案件261件,执结106件,执行标的到位率13.91%。 三、“信息共享”探索源头防范 州法院在充分借鉴兄弟市(州)人民法院的好经验和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工作在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主体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生态等方面的职责,为全州法院更好开展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2017-12-25/gansu/2017/1225/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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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紧紧围绕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外汇管理与服务,全年勤勉工作,亮点多: 一是全力支持嘉峪关市对外经济健康发展,矿石进口翻番,进出口额大幅增长。用足用活外汇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利用“两种市场、两个资源”,前11个月,助推酒钢集团出口钢材等产品5.71万吨,同比基本持平;进口各类矿石同比增长2.28倍,一般贸易进口付汇同比增长35.04%。全市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1.18%。 二是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酒钢集团牙买加项目生产成品5万吨。与甘肃省分局和酒钢集团密切合作,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助力企业顺利完成牙买加项目生产设备维修及各生产工序调试,并于6月举行了隆重的复产仪式,8月投料试生产,10月顺利产出第一批产品。截止目前,共生产5万吨氧化铝,预计明年初运回第一批产品,更好满足酒钢集团电解铝的原料需求。 三是不断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美联储持续加息、境内外利差缩小的状况下,指导酒钢集团和酒钢宏兴公司、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累计从建设银行海外分行借入外债近3亿美元,比2016年同期增长近1倍,以人民币贷款利率利差计算,直接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约189万元,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四是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提高抗风险意识与能力。积极组织重点龙头企业以及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大背景下,推动使用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酒钢集团规划对最低留存的美元贷款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进行汇率风险管控,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采用远期购汇形式,为酒钢公司美元外汇贷款锁定远期汇率,企业抗风险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 2017-12-25/gansu/2017/122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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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11日 上午,白银市中心支局举办“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不忘初心跟党走”青年职工座谈会,局领导和35岁以下青年职工参加了座谈。 会上,青年职工从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我该学什么、做什么谈起,结合各自2017年学习、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踊跃发言。局长在听取发言后,为青年职工深度解析了十九大报告关于经济金融的论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点评。 最后,局长对青年干部职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提升履职能力。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将学习中获得的感悟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更大热情和更好工作实践,全面推动青年干部职工提升学习能力、调研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二是大胆创新。坚持紧紧围绕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履职,务实创新,以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切入点,在继承中发展,在丰富中升华,加快理念更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在创新中破难题、促落实、提质效。三是树立正确的工作目标。把基层外汇工作作为事业来干,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把工作做到极致。四是认清当前形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 2017-12-19/gansu/2017/1219/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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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4日 ,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阿里巴巴和国家级深度贫困地区甘肃定西签约“结对帮扶”项目,承诺将用整个阿里生态体的力量点对点帮助脱贫。此次签约结对帮扶,并不仅限于电商扶贫,而是利用阿里生态体的力量,建立起包括交易、物流、支付、金融等在内的基础设施,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因地制宜的整体脱贫解决方案。 阿里巴巴集团与定西的合作框架协议显示,除了把当地农产品卖出去外,与“钉钉”共建智慧政府、与蚂蚁金服农村金融合作等项目也在计划之中。 从2016年5月第一个农村淘宝点落地至今,定西已有126个村级站点,其中不少站点网店主营土特产品及特色农产品,能够为超过45万村民提供便民服务。此次阿里巴巴与定西“结对子”帮扶,为定西对外开放打开了新的渠道,进一步加快了特色优势农产品“走出去”的步伐。 2017-12-19/gansu/2017/1219/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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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甘肃路斯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宠物食品顺利出口希腊,实现了西北地区宠物食品出口“零突破”。 甘肃路斯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本批出口产品主要有无米花棒棒糖、白钙骨缠肉、牛肉丝等,重4.39吨,货值3.40万美元。为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出口,武威市中心支局立足企业需求,认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引导,满足企业的政策需求,降低企业进出口业务风险,帮助企业突破贸易壁垒,通畅出口“快车道”。 2017-12-25/gansu/2017/1225/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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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效果,近日,陇南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通过“新丝路金融”微信公众平台参加“党的十九大精神百题问答”知识微信答题,参答率达100%,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通过此次微信平台答题活动,陇南市中心支局再次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认识理解和学习能力;进一步激发了全员学习运用十九大精神的积极性,为下一步更好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教育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7-12-25/gansu/2017/1225/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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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7日 下午,甘肃省分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举办了以“学习银行外汇业务知识,加强汇银沟通交流,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为主题的学习活动,集中学习了中国银行赴甘肃省分局交流干部的专题讲课。 交流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详细介绍了保函、信用证等外汇业务产品,重点讲解了诉讼保函、买/卖方押汇信用证等产品和落实“展业三原则”过程中的操作细则和主要问题。甘肃省分局干部职工就相关问题向交流干部进行了提问,并深入探讨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主要难题。 本次专题学习对甘肃省分局干部职工加深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理解,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有很好的推进作用。 2017-12-19/gansu/2017/1219/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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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7日 下午,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党支部与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开展了支部联学活动,现场进行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联学活动中,两个支部党员干部紧张有序地完成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应知应会知识测试所有题目的答题,取得了较好成绩。 最后,两处支部书记分别对联学活动做了总结,一致认为,此次联学活动形式新颖、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要把联学作为常规动作坚持下去,不断推动履职水平上新台阶。 2017-12-19/gansu/2017/1219/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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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视觉 日前,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稍早之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办法》和《意见》既是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走出去”的风向标,也是管理境外投资的指南针。 推动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既要防风险,又要便利化。从监管层面看,如何解好这道两难的考题? 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精准监管不搞“一人感冒、大家吃药” 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主要管什么? “主要是从大方向上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国际产能合作处处长张焕腾说,科学审查有助于企业更健康地“走出去”。 分类指导,是《意见》的鲜明特色和主要内容。《意见》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禁止开展三大类,并罗列细项,明确具体投资领域。鼓励和禁止,语义都比较明晰,而对限制类的议论和关注较多:为何限制这几项?限制到什么程度?怎样判断某个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这个类别? “纳入限制类的境外投资,不是完全不可以进行,但我们要对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存在通过境外投资转移国内资产等情况。”张焕腾介绍,目前在“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下,大部分境外投资活动都只需要备案管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此前也是完全放开的,但近年来这几个领域出现了非理性投资倾向,因此被纳入了限制开展的范畴。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也被列入限制开展的清单。张焕腾认为,这对更好“走出去”有不小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国际社会积极接纳我们的对外投资。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发布了一份说明。说明中显示,新《办法》推出了一些补齐管理短板的新措施,比如全面覆盖各类境外投资,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就是说,将来境内“母企”在国外生的“娃”做啥投资也得纳入监管,而之前这是一个监管盲区。 补短板之外,《意见》和新《办法》还通过创新监管工具、完善惩戒措施等念好“管字经”。比如新《办法》规定了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制度,事后监管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发改委联合28个部门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企业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的主体将被联合惩戒。 “如今的管理思路很清晰,‘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敏感类项目事前管理更严格,但更清晰更透明,其余项目管理更宽松,所有项目都更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张焕腾说,未来将进一步简化核准和备案的流程,既压缩经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客观审慎,又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和较大的不确定性。 “总的来讲,《意见》让政府在境外投资的监管方面更精准地发挥作用,不搞一人感冒、所有人吃药的‘一刀切’管理。”商务部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邢厚媛说。 “市场导向”是监管中不变的红线,除了敏感类项目, 政府无需干涉过多 从2004年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到2014年发布和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再到此次的《意见》和新《办法》,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导向”红线一直贯穿其中。比如《意见》首条原则就是“坚持企业主体”,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等。 “政府对跨境投资进行适当管理和规范引导十分必要,但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同样重要。该管的要管起来,该放的也要放到位。”张焕腾表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超过3.7万家,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总体看,多数投资行为都是理性的。 “放”的闸门越来越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放宽了事前监管,“走出去”的第一步更容易迈了。比如,新《办法》拟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不再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叶简明说,拟取消这个备受市场关注的“小路条”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跨出的一大步。“当初设立‘小路条’制度,初衷是防范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特别是境外项目竞标中,影响了中国企业的交易确定性和时间表,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新《办法》拟进一步提高便利性。比如,明确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不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再如,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也就是说,可以先签合同再拿文件。 “放”的力度大了,有人担心“走出去”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传导到国内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但在张焕腾看来,除了敏感类项目,只要企业审慎决策,金融机构审慎放贷,政府监管不应过多干涉企业经营。 监管要上下贯通、左右协同,政府当好“风险预报员” “企业服务员” 放管结合,对绝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是利好,但也有企业在《意见》出台后遇到了烦心事。 “《意见》出台后,限制、禁止类投资领域有所调整,地方相关部门进行了外汇核销。一审查,我们的第二期资金就被卡住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就断了粮。”眼瞅着项目“瘫在那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的某地方制造企业负责人急得不行。 采访中,还有企业抱怨,新政策出台后,地方相关部门把握不准,迟疑观望,耽误了合法合规的境外投资,有的甚至造成“误伤”。 如何让政策上下贯通?邢厚媛认为,顶层设计应当精准明确,一把尺子量到底,避免地方在理解上瞎揣摩、在执行上出现跑偏,同时要防范地方懒政行为。“当前正是‘一带一路’建设播种期,好时机加上好政策,别被懒政拖了后腿。” 新政策落地生根,也需要相关各方“合奏”出更强音。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爱斌介绍,公司近年来为不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经常发现一个对外投资项目就有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各种系统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建议各部门协同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监管标准化、透明化、可追溯。”武爱斌说。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的说明里提出,拟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督察检查。 张焕腾认为,境外投资管理要上下贯通、左右协同,亟须将政策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管理的文件都是部门规章,需要一部覆盖境外投资各方面全流程的法律法规,提高各部门协同管理效率,也更好保障投资主体的权益。” 放活管好,还得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应该成为管理中的常态。”邢厚媛说,政府既要当好“风险预报员”,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供风险预警,减少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也要当好“企业服务员”,为企业海外投资开展必要的培训、咨询等,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政府应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环境,“在国际层面,应进一步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商签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等国际协定;在国内层面,应进一步为企业‘走出去’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邢厚媛说。 “放管服做好了,防风险和便利化就不是一道两难的题,而是一个两全之策。”张焕腾说。(记者 赵展慧 齐志明) 2018-01-03/gansu/2018/0103/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