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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率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深入郴州地区高科技企业湖南格兰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研。 曾局长一行走访参观了产品展示厅和生产线,工作人员现场演示了扫地机器人操作,介绍了相关产品生产情况。随后,组织召开银企调研座谈会,电子制造行业企业台达电子、格兰博,跨境电商企业特发贸易,有色金属企业桂阳银星、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伟丰实业五家企业代表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市分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银行和企业就金融支持复工复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曾局长一行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诉求、业务疑惑进行了解答和回应。 最后,曾局长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把握大势,增强信心;二是保持定力,稳健发展;三是加强沟通,用好政策;四是优化服务,担当作为;五是协调联动,营造环境。 2020-08-13/hunan/2020/0813/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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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3/hunan/2020/0313/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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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尹侠同志一行前往娄底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华安钢宝利投资有限公司,参观了其生产车间,并与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了座谈,详细了解企业关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生产运行情况和外汇服务需求,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尹侠同志表示,汽车板作为娄底市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娄底市建设“钢铁新城”转型升级的排头兵和标志性企业,外汇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当好“服务员”,及时协调和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外汇问题。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形成服务企业的常态化机制。 2020-08-24/hunan/2020/0817/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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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永州市中心支局与永州市海关有关业务人员就辖内异常出口企业联合监管事宜开展交流座谈。永州中支外汇科业务骨干参与座谈。 会上,永州海关首先介绍了1-7月全市进出口情况,分析了全市进出口形势及异常出口行为,希望能够与外汇局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监管。永州市中心支局主管科长介绍了当前永州市外汇收支形势,并表示愿意在原有联合监测监管机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共同打击异常出口行为,更好支持永州开放型经济发展。 2020-08-24/hunan/2020/0817/1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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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境外建设和境内建设的依据是看工程所在地是否在居民所在经济体,如果在居民所在经济体即为境内建设,否则,为境外建设。关于承包工程项下交易项目及交易代码选择,具体见下表《境外建设项下申报主要类别一览表》,由于境内建设和境外建设申报方式基本一致,因此以下以境外建设为例。 除境外设立项目办公室的承包工程交易外,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收付与非承包工程类跨境资金流动申报原则并无实质区别。所谓境外设立项目办公室的承包工程,是指居民为运作境外承包工程(通常为长期项目)设立项目办公室,由后者负责管理该项目及项目的财务收付。 境外建设项下申报主要类别一览表 是否设立直接投资实体 申报原则 交易项目及交易代码 否 根据实际交易性质申报。 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支出款,实质为境外建设投入,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支出项下。 承包方在本国采购设备、物资出口,从工程发包方收到出口收入,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须在交易附言注明“未设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承包方从发包方收到的工程款收入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收入项下。 境外新设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由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境内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往来根据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与非承包类公司间交易申报一致。 境内公司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国采购物资,供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使用,应根据该交易实际性质区分申报,可能的涉及的交易代码包括“122010-离岸转手买卖”、“621021-对境外子公司贷款及其他往来款”、“62101-投资资本金”等。未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投资资本金交易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出”项下,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投资资本金交易申报在621011至621015代码项下。 境内公司从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由后者向境内母公司付款,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须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机构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境内公司从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收到的资本金、贷款和红利分配,应分别申报在“62101-投资资本金”、“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和“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设立项目办公室 除工程物资出口外,境内公司与项目办公室之间资金往来均视为非法人投资款撤回/汇出。 境内公司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国采购物资,供工程项目办公室使用,应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出”项下。 境内公司从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项目办公室,由后者向境内公司付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须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项目办公室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境内公司从项目办公室收回工程款,在原投资资本金内部分,应视作对外直接投资撤资,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撤回”项下,超过原投资资本金内部分,应申报在“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委托承包工程业务:境内公司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具体承包该工程,此类交易视为承包工程外包服务。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内公司从境外发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均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 (1)境内公司承包境外工程,并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子公司运营该承包工程。按照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境内母公司在第三国或工程所在国购买货物,用于境外子公司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发生的对外支付货款,应申报在对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项下。这与外汇管理部门境外投资资本金增资登记要求不一致,企业应遵从哪方面要求? 分析与结论: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出发点不同,对部分跨境交易的性质归类不一样。经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协商一致,企业在具体业务办理和涉外资金收付时应分别遵从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境内母公司对外支付货款,应申报在“62102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须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机构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2)境外某工程总承包商(在澳门注册的境外机构)中标澳门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澳门大学新校区校址选在珠海横琴岛,横琴岛是澳门特区向珠海市政府购买并将会实行封闭管理,该境外某工程总承包商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境内某公司向该工程除了提供工程所需的冷水机、热泵机组等设备物资(无需报关)外,还负责上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收到该境外工程总承包商汇入的相应对价款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澳门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所在的经济体虽在国内,且由境外某工程总承包商(在澳门注册的境外机构为非居民)中标,但建设工程所有权属于澳门政府,故不属于境内建设的范畴。该境外某工程总承包商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境内公司向境外工程提供所需冷水机、热泵机等设备物资无需报关,获得的工程款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该境内公司为境外工程出口设备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并发生相应的安装调试费收入,也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3)境内某公司为B国承建一大型煤矿,工期为7年。为使该工程顺利完成,该公司特意在B国设立一新公司负责该境外工程的运作,并设有独立的账目,则利润汇回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某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新的公司负责承建项目的运作,该建筑工程的交易性质为直接投资,其利润汇回,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4)某境内公司承接一些由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因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款项收入,应申报在“224020服务贸易-建设-境内建设”项下。 (5)境内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有对外签约权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则该公司涉及的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则该工程属于境外建设。则支付的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程所在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6)境内A公司是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全资子公司。该石油管理局在境外某国政府有境外中标项目,为方便运作,石油管理局在该国政府设立了一个境外分公司B(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不相互持有股权),同时委托境内A公司汇出款项用于境外工程的垫付资金(包括购买设备、原材料及雇员工资)。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都受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控制,且相互之间不持有股权,则二者为联署企业。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之间的垫付款收支,应申报在“623021直接投资-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 2020-09-02/hunan/2020/0902/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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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8-26/hunan/2020/0826/1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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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主要受季节性分红派息较为集中的影响,但逆差规模同比收窄5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基本平衡。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20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544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421亿美元,连续4个月正增长。 市场主体交易理性有序,主要渠道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积极、购汇意愿保持平稳。7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环比提升7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环比基本持平。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入稳中有增。7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2%,外资净增持境内上市股票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1.4倍,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 当 前,国内本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和阻断,国民经济运行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外部环境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 大,但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巨大,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加快形成,有利于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2020-09-02/hunan/2020/0902/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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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湘潭市“出口潭信融”产品发布暨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湖南分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湘潭市商务局以及湘潭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1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全市涉汇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出口潭信融”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牵头组织,通过与湘潭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湘潭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协调,共同指导推出的一款专属贷款产品。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依托出口订单,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湘潭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王一凡从“出口潭信融”产品设计推出的初衷和意义出发,重点阐述该产品的要点和用途,支持外贸出口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外向型出口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和贷款利率,并可享受保费扶持、利息补贴、风险补偿和担保费率补助等优惠政策,使在场的银行机构对今后的出口企业贷款工作有了更加清晰、更针对性的思路,也让与会的企业代表更全面的了解新型信用贷款产品,释放心中的疑虑。 湘潭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分别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政策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等方面的知识、操作实务及问题案例,向银行和企业进行讲解和分享,围绕外汇管理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等三个主要方面,内容基本覆盖当前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操作实务。 2020-09-07/hunan/2020/0902/1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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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 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 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 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08-26/hunan/2020/0826/1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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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至27日,湖南省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应用竞赛暨外汇检查业务培训在衡阳成功举办。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出席活动并讲话,省分局各处室负责人以及13个地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及业务骨干共6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曾涛副局长致开幕词,并围绕“为什么、比什么、抓什么”对此次活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了精要阐述。他指出,一是要深刻理解意义。举办此次活动的意义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外汇总局的决策部署,有的放矢持续提升省外汇局系统履职效能;二是要准确把握关键。举办此次活动的关键在于找准并提升政治站位,明确新时代外汇管理工作的使命担当,展现各地市中心支局的良好精神风貌、工作成效,感悟履职、增进友谊;三是要抓住履职重心。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不断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重点把握实质性违规;重点关注“五重一大”交易领域;重点强化科技赋能。 竞赛活动中,全省市州中心支局组成10支参赛队伍,围绕利用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筛查分析出的异常线索,进行了全方位的现场成果展示。专家评委和各市州评委结合前期非现场分析报告盲评结果以及现场成果展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优胜的参赛队伍给予表彰。 此次活动为全省外汇检查工作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平台,有效提升了外汇检查人员履职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活动之余,参训人员还就地在人防教育基地开展了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金融国防”意识,强化外管履职担当。 2020-09-01/hunan/2020/0901/1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