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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2月) 2026-04-10/jiangxi/2026/0410/2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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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5年12月末) 2026-04-10/jiangxi/2026/0410/2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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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依法合规、审慎履职、服务实体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草拟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外汇管理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意见”字样。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6年4月9日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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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一)机构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职局领导基本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分局情况介绍; (二)分局动态: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下辖分局的工作动态、业务宣传等情况; (三)管理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他管理信息; (四)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业务指南、操作流程; (六)特色服务:根据本辖区外汇管理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促进辖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工作情况; (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 (八)咨询反馈:业务咨询、投诉建议、业务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 (http://www.safe.gov.cn/xinjiang/); 2.银行、企业座谈会; 3.其他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759/5029676/index.html)的规定,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或银企座谈会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759/5029676/index.html)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 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73517 传真号码:0991-2822459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5号 邮政编码:830002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网站留言、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2/xinjiang/2018/1227/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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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下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xinjia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19-12-18/xinjiang/2018/1228/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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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线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分局(以下简称“红河州分局”)始终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将平台推广运用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以科技赋能外汇服务,探索出一条“企业获得感提升、银行风控能力增强、外汇管理效能优化”的三维实践路径。2025年,红河州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场景运用规模位居云南省各州(市)首位,为红河州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金融动能。 惠企纾困见实效:企业获得感与满意度双提升。“以前办贷款要跑好几趟银行,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现在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线上申请,几个小时资金就到账了。”红河州某农产品出口企业负责人感慨道。通过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场景,企业在线发起申请并授权银行查验报关单等信息,银行借助平台区块链技术快速核验贸易背景真实性,数小时内即可完成审批放款。这是红河州众多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经历的一个缩影。据统计,通过平台获得融资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90%。目前,红河州已有近30家外贸企业通过该场景发布需求,获得更高效、更精准的融资服务。 科技赋能促转型:银行展业与风控能力双提升。在红河州一家银行的柜台前,国际业务部工作人员正通过平台快速核验企业提交的出口融资背景材料。“以前审核一笔业务,要人工比对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大量纸质单据,少则半天,多则一两天。现在通过平台,几分钟就能完成核验。”据该行统计,使用平台后,单笔业务审核时间平均缩短70%。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中,银行可在线快速核验中国信保的保单信息,放款效率显著提升。 数据驱动提质效:外汇管理与服务能力双优化。平台归集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为分析研判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状况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红河州分局定期分析平台数据,评估全辖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结构、套保工具使用情况及变化趋势,这些分析不仅服务于上级决策,更直接指导红河州分局开展差异化的企业辅导和银行窗口指导,推动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精准落地。 通过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红河州分局将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减少了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负担,提升了外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水平,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有力助推红河州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0/yunnan/2026/0410/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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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办法(试行) 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814/121817/2623111/index.html 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http://wulumuqi.pbc.gov.cn/wulumuqi/121755/121814/121817/2720093/index.html 2019-12-18/xinjiang/2018/1227/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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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21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857亿美元,降幅为2.5%。 2026年3月,受全球宏观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4-10/yunnan/2026/0410/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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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4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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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6625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6211亿元,进口20415亿元,顺差579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211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82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152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744亿美元,进口2916亿美元,顺差82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1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5796 828 贷方 26211 3744 借方 -20415 -2916 1.货物贸易差额 7031 1004 贷方 23466 3352 借方 -16435 -2347 2.服务贸易差额 -1235 -176 贷方 2745 392 借方 -3980 -568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4 11 借方 -21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1 7 贷方 99 14 借方 -48 -7 2.3运输差额 -393 -56 贷方 718 103 借方 -1111 -159 2.4旅行差额 -1428 -204 贷方 346 49 借方 -1773 -253 2.5建设差额 81 12 贷方 129 18 借方 -48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2 -7 贷方 34 5 借方 -86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3 0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6 -24 贷方 71 10 借方 -237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82 26 贷方 436 62 借方 -254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61 66 贷方 807 115 借方 -345 -4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8 3 借方 -26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10 1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3-11/ningxia/2026/0311/2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