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项举措要点解读如下: (一)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新规实施前 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的规定,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对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房地产、租赁企业除外)。 新规实施后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使用限制调整为“三不得”。其主要考虑在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为此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二)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新规实施前 银行需按季度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对于抽查金额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不同银行风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客户的风险特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红利最大化释放。 新规实施后 银行可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用汇环境。 (三)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难题,2023年起,国家外汇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新规实施后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能更好满足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同时,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外汇局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0371-690895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分局 0371-238872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分局 0379-633006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分局 0375-48369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分局 0372-2906301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 0392-33164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分局 0373-5825017 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分局 0391-3919241 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分局 0393-6112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 0374-2668837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分局 0395-3110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分局 0398-36916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分局 0377-66099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分局 0370-6058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 0376-6392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分局 0394-8253892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分局 0396-2905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 0391-5579860 2025-12-31/henan/2025/1231/2037.html
-
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16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144亿元。 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9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708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8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9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9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8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0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240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2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26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2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5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18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518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5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57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6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33亿SDR。(完) 2025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4165 1987 1452 贷方 2 82449 11566 8450 借方 3 -68284 -9579 -6998 1.A 货物和服务 4 15692 2201 1608 贷方 5 74818 10496 7668 借方 6 -59126 -8295 -6060 1.A.a 货物 7 19210 2695 1969 贷方 8 66930 9389 6859 借方 9 -47721 -6695 -4891 1.A.b 服务 10 -3517 -493 -360 贷方 11 7888 1106 808 借方 12 -11405 -1600 -1169 1.B 初次收入 13 -2107 -296 -216 贷方 14 6630 930 679 借方 15 -8737 -1226 -895 1.C 二次收入 16 580 81 59 贷方 17 1000 140 103 借方 18 -420 -59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7144 -2405 -1757 2.1 资本账户 20 4 1 0 贷方 21 6 1 1 借方 22 -2 0 0 2.2 金融账户 23 -17148 -2405 -1757 资产 24 -11667 -1638 -1197 负债 25 -5481 -767 -56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7987 -2523 -1843 2.2.1.1 直接投资 27 -2447 -343 -251 资产 28 -2856 -401 -293 负债 29 408 58 42 2.2.1.2 证券投资 30 -13608 -1908 -1394 资产 31 -7731 -1085 -793 负债 32 -5877 -823 -60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05 -29 -21 资产 34 299 42 31 负债 35 -504 -71 -52 2.2.1.4 其他投资 36 -1726 -243 -178 资产 37 -2218 -312 -228 负债 38 492 69 50 2.2.2 储备资产 39 839 118 86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979 418 30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5年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10亿美元(折约1496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5291 4928 3661 贷方 2 231375 32297 23984 借方 3 -196084 -27369 -20323 1.A 货物和服务 4 40849 5703 4234 贷方 5 211240 29486 21900 借方 6 -170392 -23782 -17666 1.A.a 货物 7 52012 7261 5394 贷方 8 188890 26366 19582 借方 9 -136878 -19105 -14188 1.A.b 服务 10 -11164 -1558 -1160 贷方 11 22350 3120 2318 借方 12 -33514 -4677 -3478 1.B 初次收入 13 -6628 -925 -683 贷方 14 17799 2485 1843 借方 15 -24427 -3410 -2526 1.C 二次收入 16 1070 150 110 贷方 17 2335 326 242 借方 18 -1266 -177 -13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7080 -5181 -3833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9 1 1 借方 22 -15 -2 -2 2.2 金融账户 23 -37073 -5180 -3833 资产 24 -36455 -5091 -3782 负债 25 -618 -90 -5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40834 -5705 -4228 2.2.1.1 直接投资 27 -5795 -809 -604 资产 28 -8492 -1186 -884 负债 29 2697 377 279 2.2.1.2 证券投资 30 -22041 -3082 -2276 资产 31 -18844 -2632 -1956 负债 32 -3197 -450 -32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388 -193 -144 资产 34 -666 -92 -70 负债 35 -722 -101 -74 2.2.1.4 其他投资 36 -11610 -1620 -1203 资产 37 -12214 -1705 -1267 负债 38 603 85 64 2.2.2 储备资产 39 3761 524 39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789 253 17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601亿美元(折约430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12-31/henan/2025/1231/2041.html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四项举措要点解读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新规实施前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需汇入前期费用的,须先在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前期费用资金。 新规实施后 境外投资者可省去登记手续,直接在银行开户汇入资金,降低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筹办环节的时间成本。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新规实施前 该项政策已在19个省(市)试点,政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更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将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再投资的便利度,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来华展业兴业。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新规实施前 相关政策未明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可否允许境内再投资。 新规实施后 允许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有效提高外资企业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利润留存和循环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新规实施前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即“科汇通”试点)率先于2023年9月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开展,2024年10月扩大到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地区,取得良好效果。 新规实施后 该项政策推广至全国,将大大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突破非企业科研机构境外汇入科研资金无法可依的难题,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外汇局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0371-690895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分局 0371-238872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分局 0379-633006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分局 0375-48369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分局 0372-2906301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 0392-33164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分局 0373-5825017 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分局 0391-3919241 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分局 0393-6112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 0374-2668837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分局 0395-3110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分局 0398-36916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分局 0377-66099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分局 0370-6058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 0376-6392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分局 0394-8253892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分局 0396-2905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 0391-5579860 2025-12-31/henan/2025/1231/2035.html
-
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8287亿元人民币(等值2368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1511亿元人民币(等值10064亿美元),占42%;短期外债余额为96776亿元人民币(等值13620亿美元),占58%。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6%。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8563亿元人民币(等值4020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454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9198亿元人民币(等值9739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3072亿元人民币(等值8876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1934亿元人民币(等值3087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8443亿元人民币(等值4003亿美元),占17%;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526亿元人民币(等值4719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55417亿元人民币(等值7799亿美元),占33%;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527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6799亿元人民币(等值2364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216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7394亿元人民币(等值12299亿美元),占5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0893亿元人民币(等值11385亿美元),占4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5%,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4%。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5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9月末 2025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8563 4020 短期 649 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9 9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914 392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163 3401 贷款 3751 52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454 1049 短期 2965 417 货币与存款 1565 220 债务证券 1400 19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489 632 SDR分配 3527 4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62 135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9198 9739 短期 55729 7843 货币与存款 31953 4497 债务证券 12060 1697 贷款 11391 160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25 46 长期 13469 18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0073 1418 贷款 3326 4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0 10 其他部门 46274 6512 短期 33511 4716 货币与存款 9 1 债务证券 88 12 贷款 1129 15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7945 3933 其他债务负债 4340 611 长期 12763 17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983 983 贷款 2338 32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98 70 其他债务负债 2944 414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798 2364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124 128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81 20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193 872 外债总额头寸 168287 23684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5-12-31/henan/2025/1231/2042.html
-
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锚定“企业导向、精准施策、协同发力”核心原则,直击汇率避险痛点难点,以一系列实打实的举措,推动全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走出“量增、面扩、质升”的稳健上升曲线。 构建多方联动工作格局,凝聚风险中性共识。为让政策红利精准滴灌市场主体、凝聚部门协同攻坚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主动牵线搭桥,加强与省委金融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等部门的横向联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构建起“政汇银”协同发力的一体化工作格局。联合举办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宣讲活动,精准覆盖省市两级105家国有企业,让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入脑入心;联合编制《河南省外经贸金融产品手册》,系统梳理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的特点优势及使用场景,累计发放约2万册,为市场主体送上“看得懂、用得上”的操作指南,成功破解“不懂工具、不会操作”的现实梗阻,凝聚起思想同频、目标同向、步调同步的强大工作合力。 聚焦关键主体,精准破解国有企业与中小微企业避险难题。针对国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避险实践中面临的不同困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坚持问题导向,量身定制帮扶方案,实施分类施策、精准滴灌。一方面,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示范引领。通过开展“一对一”专项政策辅导与业务对接,手把手助力多家重点国有企业实现套期保值业务零的突破,再以典型案例引路,带动全省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稳步跃升。2025年以来,河南省国有企业外汇套保业务规模近2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1倍,示范引领的辐射效应持续释放。另一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撑起汇率避险“保护伞”,着力打通避险门槛“最后一公里”。在2022年出台《河南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奖励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协同商务厅持续优化奖补政策,进一步扩大奖补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补支持标准。同时,积极引导辖内22家银行通过减免保证金、点差优惠等举措,为企业“减负松绑”。2025年以来,累计为中小微企业节约避险成本约6000万元,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压实银行责任,筑牢汇率避险长效服务机制。银行是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主力军,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通过机制建设与精准督导,全面压实银行机构服务责任。按月向银行推送“首办户、未办户、风险敞口较大企业”三张清单,引导银行变“被动等待”为“主动上门”,实现精准对接、靶向服务。指导银行深入重点企业开展“面对面”走访,建立“逐企建档、定向辅导、精准施策”的全流程服务链条。2025年以来累计走访服务企业超3000家,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近2000个,切实破解企业“不敢、不懂、不愿”的认知障碍。同时推动银行升级服务载体,完善全流程线上衍生品办理渠道,提升外汇衍生品交易便捷性和效率,降低企业盯市成本,实现锁汇“零延迟”。通过定期开展政策传导和业务研讨,实时掌握银行服务堵点,协同破解难题,累计推动解决业务堵点20余项,让服务链条更顺畅。 通过一系列“组合拳”精准发力,河南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交出亮眼“成绩单”。2025年1月至10月,河南省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企业1240家,超越2024年全年水平;套保率26.35%,较2024年提高近10个百分点,汇率避险覆盖面与业务深度实现双提升。 2025-12-05/henan/2025/1205/2034.html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和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并于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全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两项举措要点解读如下: (一)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外汇局办理)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新规实施前 从2018年起,针对部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外汇局尝试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目前已在全国实施,其中17个省(市)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等值1000万美元,其他地区额度等值500万美元。 新规实施后 统一全国各区域企业便利化额度,并提升额度上限,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进一步缓解“轻资产、高成长”科创企业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二)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外汇局办理)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新规实施前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审计报告准备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企业跨境融资。 新规实施后 取消提供财务报告,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减轻合规成本,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外汇局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0371-690895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分局 0371-238872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分局 0379-633006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分局 0375-48369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分局 0372-2906301 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 0392-33164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分局 0373-5825017 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分局 0391-3919241 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分局 0393-6112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 0374-2668837 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分局 0395-3110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分局 0398-36916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分局 0377-66099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分局 0370-6058172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 0376-6392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分局 0394-8253892 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分局 0396-290517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 0391-5579860 2025-12-31/henan/2025/1231/2036.html
-
2025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5073亿美元,对外负债7459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40476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4336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952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6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4064亿美元,储备资产3688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7%、0.2%、21%和3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743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32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39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65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 按SDR计值,2025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3935亿SDR,对外负债54412亿SDR,对外净资产29524亿SDR。(完) 2025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40476 29524 资产 2 115073 83935 1 直接投资 3 34336 25045 1.1 股权 4 30303 22103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034 2942 1.a 金融部门 6 4745 3461 1.1.a 股权 7 4494 327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51 183 1.b 非金融部门 9 29592 21584 1.1.b 股权 10 25809 18825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783 2759 2 证券投资 12 19520 14238 2.1 股权 13 12899 9409 2.2 债券 14 6621 4829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64 192 4 其他投资 16 24064 17552 4.1 其他股权 17 100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5673 4138 4.3 贷款 19 9265 6758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47 253 4.5 贸易信贷 21 7523 5487 4.6 其他 22 1155 843 5 储备资产 23 36889 26908 5.1 货币黄金 24 2833 2066 5.2 特别提款权 25 561 409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12 82 5.4 外汇储备 27 33387 2435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4 -3 负债 29 74597 54412 1 直接投资 30 37430 27302 1.1 股权 31 34838 2541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592 1890 1.a 金融部门 33 2146 1565 1.1.a 股权 34 1971 143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74 127 1.b 非金融部门 36 35284 25736 1.1.b 股权 37 32867 23973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417 1763 2 证券投资 39 23272 16975 2.1 股权 40 16152 11781 2.2 债券 41 7121 519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39 174 4 其他投资 43 13656 9961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29 3522 4.3 贷款 46 3135 2287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18 232 4.5 贸易信贷 48 4003 2920 4.6 其他 49 874 638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6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12-31/henan/2025/1231/2040.html
-
12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2025年新任职司处级领导干部召开集体谈话会议。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出席并讲话。会议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红燕主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美玉出席并提出廉政要求。 朱鹤新强调,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履职尽责敢担当,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真抓实干,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要清正廉洁守底线,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强化对所属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朱鹤新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大家要凝心聚力、砥砺前行,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奋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2025-12-29/henan/2025/1229/2038.html
-
2025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8114亿美元,对外负债14399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71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24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96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588亿美元,债券资产487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65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8%、27%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5312亿美元,美元资产8855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948亿美元,分别占29%、49%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25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9289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69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641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7%、21%和32%。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561亿美元,美元负债2910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928亿美元,分别占比53%、20%和27%。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788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610亿美元,占比60%。(完) 2025-12-30/henan/2025/1230/2039.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2026-03-06/henan/2026/0306/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