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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5万亿美元)。2022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75万亿美元)。 2022-05-30/shanxi/2022/0530/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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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30/shanxi/2022/0530/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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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有效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将科技赋能业务发展理念贯穿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 近期,天津市分局开展系列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银企座谈会、培训会,积极宣传平台功能和具体应用,鼓励银行依托平台深挖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增长潜力,提高融资意愿、融资效率,服务天津中小微外贸企业健康发展。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在天津上线以来,截至2022年4月末,天津市上链银行通过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放款7000多笔,合计金额超9亿美元。今年1月至4月末,全市上链银行累计放款金额约2.8亿美元,同比增长91.8%,银行贸易融资额度大幅提升。如天津某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出口规模从几十万逐渐上升至2000余万美元,主要涉及对美、欧出口纺织品、铝合金型材、机电产品等,企业发展势头较好。同时,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创新优势,在美国建立了海外仓,积极发展海外业务。近期受疫情影响该企业面临境外回款账期延长等情况,出口项下融资需求明显上升。天津某银行运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功能,加强贸易融资真实性审核和风险管理,对该企业累计发放贸易融资约270多万元美元,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同时单据核验的技术应用减轻了银行单据真实性比对的工作压力,平均每笔融资提速1-2个工作日,有效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加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宣传培训,深入推进平台原有场景运用与新功能场景落地,充分发挥“链上金融”作用,做好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实,切实为外贸企业纾困解忧。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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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3条助企纾困举措,凉山州中心支局从学、用、行三方面推动政策落地,切实让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学”,开展政策学习讨论。召开由局领导参加的科务会进行集中学习讨论,对政策条款进行逐一剖析,提出以政策宣传为主,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将银行挺在政策落地最前沿的工作措施。 “用”,有序推动工作入深入细。组织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服务提升年活动,开展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风险管理指导;积极与州财政局沟通,开展“政银担”模式外汇套保可行性研究;联合州商务局,组织银行开展政银企对接座谈。 “行”,指导企业用好政策工具。针对辖内某企业办理境外发债登记用于“借新还旧”,中心支局根据最新政策指导企业通过原有外债账户调回新发行外债资金。同时,指导企业使用期权汇率避险产品,不断增强企业汇率中性意识。 2022-05-31/sichuan/2022/0531/1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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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于2020年9月在津落地,试点的实施,在促进地区外贸平稳发展、金融支持助企纾困、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与外汇服务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便利化试点业务超万笔,金额达50亿美元。 试点银行和企业均表示,试点政策的实施大大提升了企业业务办理时效,切实解决了企业提交付汇单证量大、费时耗力的难题。某经营电子配件的企业对外付汇平均每周笔数150-500笔不等,便利化试点实施前,企业需花费约3天时间准备付汇单据。参与便利化试点后,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无需提供大量交易背景单证,准备相关付汇单据时间缩至2小时以内,同时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无需逐笔核验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付汇效率大大提高。某汽车有限公司在便利化试点实施前,办理业务需每月提供给银行发票或合同50份左右,并手工录入报关单清单约100条。参与便利化试点后,企业仅凭汇款申请书即可完成付款,节约了手工录入清单及核对金额的人工成本,银行业务办理时间由试点前的30分钟左右缩短至5钟以内,业务办理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等均显著降低。 试点政策的实施不仅提升了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同时对于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也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下一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在不降低风控标准的情况下,大力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扩容、提质,让更多诚信合规的市场主体享受政策便利。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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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30/shanxi/2022/0530/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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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5-30/shanxi/2022/0530/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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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个人购汇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居民购买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是银行代客境外投资的理财方式,是一种境外投资。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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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辽宁地区(不含大连,下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202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修订了试点指导意见,印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辽汇发〔2021〕25号),以下简称“2021年版指导意见”)。试点以来,市场主体评价肯定、反响积极、参与意愿强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贸易便利试点业务的相关要求,辽宁省分局对2021年版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2年版指导意见”,见附件)。 2022年版指导意见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创造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激发辽宁地区市场主体活力,推进东北全面振兴,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5月30日前反馈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的,请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 (邮编:110013) 电子邮箱:lnjcxm@163.com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2022-04-29/liaoning/2022/0429/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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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9-18/liaoning/2021/0918/1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