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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2020-04-24/ningbo/2020/0424/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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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3月31日) 1.(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外管〔2020〕3号) 2.(已废止)关于开展境内银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11〕5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甬外管〔2015〕15号) 4.(已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外管〔201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建立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甬外管〔2016〕5号) 2020-04-21/ningbo/2020/0421/1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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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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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北仑支局优化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支持电子邮件、邮寄方式提交材料,便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业务。近日,辖内一企业急需办理预付货款超期限退汇业务、北仑支局指导企业通过线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仅用时10分钟即完成上述业务。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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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组织全市银行机构推出外汇“服务包”,扩大进出口贸易融资规模、加大减费让利优惠幅度,精准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2020-04-24/ningbo/2020/0424/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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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赴工商银行慈溪分行、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开展调研,了解银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并提供外汇管理政策咨询服务。 2020-04-24/ningbo/2020/0424/1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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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领导带队走访辖内多家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现阶段复工复产情况,并帮助企业与银行进行融资需求对接。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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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余姚市支局主动赴余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外债政策宣讲,并现场指导和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2020-04-30/ningbo/2020/0430/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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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务问答 2020-04-24/ningbo/2020/0424/1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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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2020-07-20/ningbo/2020/0720/1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