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近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营造诚实经营守信服务的外汇市场环境。 一是完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服务机制。10月10日,梧州市中心支局与商务局初步拟定《梧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直通车对接机制》,推进外汇诚信建设制度化。 二是宣传活动进校园下乡村。梧州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前往岑溪市两个村镇,走进普通民众,在村镇小学和村委会开展宣传教育课,普及个人用汇知识,提供公众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三是加大外汇金融服务小分队与企业的对接力度。9支金融服务小分队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调查以及举办对接会的方式,推动政银企无缝对接,提高为涉外企业解决问题的效率。 2020-10-21/guangxi/2020/1021/1783.html
-
为了解涉外企业外汇业务需求,及时传导外汇管理新政策,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2020年9月28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赴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宣传与推介,并就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座谈交流。玉林市中心支局咨询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外汇业务需求,对企业跨境资金摆布提出工作建议和指导,同时向企业宣传和讲解了最新出台的外汇政策,还与企业就非金融企业境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直接申报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与企业形成良好互动。 2020-09-29/guangxi/2020/0929/1777.html
-
为了解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促进北海辖区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10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曾雁副局长到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开展调研。曾雁副局长聆听了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对今年前三季度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就银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银行要全面落实稳外资稳外贸任务,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加大业务创新,服务好辖区涉外实体经济发展。 2020-10-13/guangxi/2020/1013/1778.html
-
2020年10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李文明带队前往岑溪市安平镇白板村和富罗村开展扶贫调研工作。调研过程中,梧州市中心支局实地走访了当地村委会、农村信用联社、学校以及贫困户,了解当地涉外经济发展情况,听取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传导国家外汇局对扶贫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并通过召开校园讲座的方式向学生普及基本用汇知识。 2020-10-19/guangxi/2020/1019/1782.html
-
2020年9月26日和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面向银行高端客户开展“警惕网络炒汇陷阱 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和跨境赌博”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柳州市中心支局通过案例讲授非法网络炒汇及跨境赌博带来的危害及风险,宣讲正确的购付汇行为,现场解答问题,帮助银行高端客户树立正确的用汇意识,增强客户对非法网络炒汇平台、跨境赌博平台的甄别和抵制能力。 2020-09-28/guangxi/2020/0928/1776.html
-
2020年10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对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专项培训,全行所有开通个人结售汇业务网点相应员工20余人参与了培训。培训过程中,玉林市中心支局就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个人外汇业务系统、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风险点等方面进行了培训讲解,并在培训过后与参训人员现场互动答疑,取得积极良好的培训成效。 2020-10-13/guangxi/2020/1013/1781.html
-
为促进辖区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10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曾雁副局长带队到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现场调研。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汇报了今年前三季度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曾雁副局长对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银行落实好“六保”“六稳”任务,加大业务创新,让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2020-10-13/guangxi/2020/1013/1779.html
-
2020年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应邀到百色市投资促进局为辖内投资促进系统招商引资业务培训班进行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主要围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等内容进行解读。培训期间,百色市中心支局与百色市商务局、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就促进百色辖区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等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积极推动辖区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09-30/guangxi/2020/0930/178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 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29/guangxi/2020/1029/179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08、6111209。 附件:桂汇发〔2020〕2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2020-11-05/guangxi/2020/1105/17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