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4-17/yunnan/2017/0417/252.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2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4-17/yunnan/2017/0417/253.html
-
附件1: 2017年1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02-17/yunnan/2017/0217/251.html
-
一、在精准施策上着力。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为主线,建立“扶贫再贷款+”多种金融精准扶贫模式,通过强化金融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两媒体、两示范”宣传效果,切实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精准扶贫中的组织引导作用。2017年,普洱辖区运用优化定价机制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在全省实现“一个率先两个全覆盖”,即:率先实现精准投放到户,试点机构和试点县域精准到户全覆盖。试点期间(2017年1-6月)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10067笔8.28亿元,为实体经济节约利息支出1292万元;试点期末余额12.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6%,余额和增幅均居全省第二。《金融时报》《云南日报》《普洱日报》、中国金融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取得了广泛的示范效应。 二、在精准服务上出力。探索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快推动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2017年9月,与普洱市委、市政府共同召开了金融支持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及助推脱贫攻坚综合融资项目建设推进会暨签约仪式,现场签约融资金额255.5亿元。截至11月末,落实融资109.41亿元,完成签约融资额的42.82%。 三、在精准推进上用力。立足辖内实际,加大精准推进力度。一是率先在全省发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贷款,累放额6亿元;发放直过民族农村公路贷款4.8亿元,居全省第一位;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对澜沧、江城2个深度贫困县给予各5000万元扶贫再贷款支持。二是统筹推动边境民族特困地区农村安居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1-11月累计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6939笔3.06亿元,余额22.13亿元;发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21.25亿元,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贴息贷款8.8亿元已转拨至对应的扶贫开发平台公司。三是推进实现全市8县1区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截至11月末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4.9亿元,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11467户。四是实现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与宁洱、镇沅2个2017年脱贫摘帽目标县政府“311”“651”产业扶贫政策精准对接,并推进宁洱县首个全国咖啡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在精准扶持上聚力。按照“整合资源、联合攻坚、精准扶贫”工作思路,聚力人民银行系统“三级联动”扶贫机制,积极探索人民银行精准扶贫“新途径”取得实效。率先在全省建成首家“农特产品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子商务为民服务站”,并依托“互联网+农户扶贫数据中心”,实现了与电商平台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互联网+扶贫”新模式,使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安全、便捷、优惠的金融综合服务和农村电商服务,有力地推动了“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5.html
-
云南省自 2010年6月成为全国第二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以来,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从无到有、快速发展, 2017年当年业务累计结算量达4023.54亿元,成为全国第16个结算量突破四千亿元的省市。 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建成以云南为枢纽,辐射东南亚、南亚,延伸至欧洲、美洲、大洋洲及非洲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网络。截至2017年末,全省辖内银行与境外84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跨境结算渠道,其中“一带一路”国家达32个,26家境外银行在省内银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86户,境外机构在省内银行开立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1705户。二是市场主体认可度和接受度显著提高。目前,业务已从试点初期的边境贸易拓展到全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投融资领域,结算主体从企业延伸至个人,已覆盖全省16个州市、21个对外口岸,参与结算企业达2700余家。跨境人民币贷款累计合同金额54.69亿元,个人经常项目结算累计金额35.3亿元。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6.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四季度云南省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简述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2.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四季度云南省银行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4.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11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1.html
-
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第四季度云南省企业家问卷调查简述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3.html
-
2017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784亿元人民币,支出12640亿元人民币,顺差1144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593亿元人民币,支出9808亿元人民币,顺差2785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91亿元人民币,支出2832亿元人民币,逆差164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65亿美元,支出1894亿美元,顺差17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87亿美元,支出1470亿美元,顺差41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78亿美元,支出424亿美元,逆差24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144 171 13,784 2,065 -12,640 -1,8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785 417 12,593 1,887 -9,808 -1,470 2.服务贸易差额 -1,641 -246 贷方 1,191 178 借方 -2,832 -424 2.1加工服务差额 91 14 贷方 92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3 5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321 -48 贷方 220 33 借方 -541 -81 2.4旅行差额 -1,431 -214 贷方 199 30 借方 -1,629 -244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81 12 借方 -42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36 5 借方 -54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7 3 借方 -7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4 -22 贷方 28 4 借方 -172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0 5 贷方 134 20 借方 -104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5 16 贷方 339 51 借方 -234 -3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8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10-24/hainan/2017/1024/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