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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力度,拓展个人外汇知识普及面,深化社会公众的合规用汇意识,近日,象山县支局在《今日象山》开设的“金融知识之窗”栏目上以案例形式生动讲解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涵盖个人结售汇、购买境外保险、留学汇款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下阶段,象山县支局将继续贯彻金融便民为民的服务理念,积极畅通宣传渠道,持续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汇管理政策知识。 2021-03-22/ningbo/2021/0322/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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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赴某纺织服装企业开展调研,实地了解该企业外贸出口生产经营情况,并根据企业实需,详细介绍了外汇管理各项贸易便利化政策,普及了正确用好汇率避险工具的知识,并表示支局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积极主动为辖区涉外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2021-03-22/ningbo/2021/0322/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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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全辖)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3-31/ningbo/2021/0331/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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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3月31日) 2021-04-06/ningbo/2021/0406/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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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3月31日) 2021-04-06/ningbo/2021/0406/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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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2021-09-27/ningbo/2021/0927/1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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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1-09-27/ningbo/2021/0927/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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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江西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4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江苏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8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5.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36.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5笔折合172.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黑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折合165.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9月,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7.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苏籍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6月,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折合16.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9-16/ningbo/2021/0916/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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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柳权副主任、马兴瑞省长,尊敬的林郑月娥行政长官、贺一诚行政长官,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内地和港澳三方共同努力,今天内地和港澳地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公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在此,受易纲行长、郭树清书记的委托,我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向在试点筹备过程中付出不懈努力的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澳门金管局的同事,以及国务院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特别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州、深圳当地的同事表示诚挚的感谢!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建设大湾区更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金融委的直接指挥下,大湾区基础设施联通和规则融通不断加强,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关键要素加速流动,市场一体化水平持续提升。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力度,联合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序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理财通”就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融合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跨境理财通”试点为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个人跨境投资开辟了新的通道,将进一步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三地居民生活深度融合;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将进一步为港澳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在“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投资者体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试点启动后,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将和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试点的平稳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金融部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横琴、前海等重点区域金融创新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务实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坚定不移地支持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最后,祝愿“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1-09-14/ningbo/2021/0914/1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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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邓中华副主任、林郑月娥行政长官、陈茂波司长、尹宗华副主任、余伟文总裁、陈四清董事长,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2017年,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北向通”上线,四年多来平稳高效运行,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在两地扎实合作的基础上,经中央批准,决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实施“南向通”,便利内地机构“走出去”,高效投资香港及全球债券市场。这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两地深化金融合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在此,受易纲行长、郭树清书记的委托,我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南向通”的开通表示热烈祝贺!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是实现金融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香港是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高度开放的商业环境,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内地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桥梁。过去几年,我们与香港金管局等有关方面一直紧密合作,持续优化“北向通”,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南向通”有关方案。 今天,“南向通”正式开通,标志着“债券通”实现了双向通车,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作为连接两地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渠道,“南向通”将进一步提升两地金融市场联通效率和一体化程度,在为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及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将为香港注入新的活力和能量。 在此,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感谢香港特区政府、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以及两地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你们为“债券通”的开通付出了多年努力和心血,也感谢今天出席仪式的各位嘉宾与媒体朋友们,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离不开大家的关心和支持!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深化与香港的务实合作,坚定地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最后,祝愿“南向通”顺利开通运行!祝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更大成就!谢谢大家! 2021-09-28/ningbo/2021/0928/1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