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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hubei/2021/1109/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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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推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尽快在遂落地,用好用活《促进遂宁市跨境贸易投融资的支出措施》跨境融资支持政策,助力企业拓展融资渠道。11月1日,遂宁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5家涉外银行召开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推进会。会上,各银行机构介绍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推进情况,就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开展现场讨论,并对接下来的工作开展计划进行汇报。遂宁市中心支局提出工作要求:一是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政策宣传,确保企业知悉知晓惠企政策;二是积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助力有跨境融资需求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举借外债;三是加快工作推进进度,力争便利化试点年底前落地。 2022-11-10/sichuan/2022/1110/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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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11-10/hubei/2022/1110/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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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9/content_57255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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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8/content_5725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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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好推动党建与外汇业务深度融合,2022年10月11日,经中共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机关委员会批准,中共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支部委员会正式成立,分管副局长以普通党员身份加入党支部,外汇管理支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市中心支局基层党建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0月13日,在庄严的气氛中,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支部第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大会议程,通过无记名等额选举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党支部书记,在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全体党员面向党旗重温入党誓词。 外汇管理支部将坚持“抓党建不离中心工作,抓业务不离党建工作”的理念,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做到目标、路径和机制“三融合”。一是目标融合。牢记外汇局的政治机关属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谋划外汇管理工作,推动党建政治责任与主责主业目标有机融合,以工作成效检验政治立场。二是路径融合。通过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增强凝聚力;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正风肃纪、防范风险。三是机制融合。建立党建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的运行机制,实现党建与外汇管理工作同向而行、同频共振。 2022-10-14/guizhou/2022/1014/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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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喧闹的黔西南州兴义城区、义龙新区开始实行静默管理,各县市也加强疫情管控。辖区外汇管理存在着人员被隔离、无法现场办公、群众不知如何办理外汇业务等断档困难的可能。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外汇服务工作,确保外汇业务不停、服务质量不减,黔西南州中心支局“三个到位”迎难而上。 一是安排部署到位。召开局务会,对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外汇业务工作。切实做好静默管理期间外汇工作,根据紧急重要程度梳理工作内容,做好工作衔接。对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外汇服务提出要求,确保社会公众和企业正常合理需要,避免负面舆情发生。 二是对外宣传到位。通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站挂出的“外汇政策一点通”电子宣传手册,发布“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提示”,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不接触、网上办、预约办”等方式办理外汇业务,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办理行政许可业务。 三是值守人员到位。以“最小必要”为原则,根据制度要求和工作需要,安排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1名进行值守,及时处理各项业务,确保外汇业务不断档,服务质量有保障。 2022-10-19/guizhou/2022/1019/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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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以及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会议总要求,助力外贸倍增,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六盘水市中心支局联合六盘水海关举办全市外贸企业培训会,旨在帮助涉外企业纾解资质申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海关报关报检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共同宣讲系列便利化政策,助力我市外贸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积极推动六盘水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竞争力。全市共计20余家企业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外汇局结合日常工作,从企业货物贸易名录登记资质申请、外汇便利化政策以及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讲解。通过培训,企业对外贸资金收付、可享受的便利化政策以及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等有了深入了解,同时也为外汇局持续推进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2-10-28/guizhou/2022/1028/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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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支局根据省分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外汇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编写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中心支局关于疫情期间涉汇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的提示》,采取文字描述与操作图例相结合的方式,逻辑清晰、简洁易懂,系统地介绍了“网上办”的账户注册、事项选择、信息填写、资料上传、业务评价等环节业务操作和注意事项,以及“邮寄办”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表格、联系方式等。并通过黔南州政府网站、《黔南日报》以及微信联络群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倡导辖内涉汇主体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邮寄办”,持续保障外汇服务质量,确保疫情期间外汇业务正常办理。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网上办、邮寄办”能有效减少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全力保障外汇服务不间断、企业业务不耽误,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2-10-19/guizhou/2022/1019/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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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在安顺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行安顺分行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某茶业小微企业成功办理8万元人民币出口应收账款融资。 2022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对货物贸易进出口管制措施的影响,辖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陷入流动性紧张困局。安顺市中心支局迅速部署,研判形势,先后5次组织工作部署会、推进会、座谈会,开展“惠企便民,幸福到家”走访行动,督促涉外银行从“惠企”、“便企”“助企”三方面下功夫,按照“时间节点”“企业类型”“政策条件”三个维度为企业定制“优惠”方案,企业受益成效显著。下一步,中心支局将持续保持奋发姿态,充分利用外汇政策优势,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促进安顺市涉外经济健康、多元发展再上新台阶。 2022-10-08/guizhou/2022/1008/1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