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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下午,聊城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暨聊城市“惠企便民”服务年活动启动仪式,全面贯彻落实2021年总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外汇管理工作。辖区26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心支局副局长杜晓伟到会并讲话。 杜晓伟同志阐述了启动聊城市外汇“惠企便民”服务年活动的背景及意义,总结了聊城市2020年的外汇管理工作,客观分析了目前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并对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结合辖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市涉外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04-27/shandong/2021/0427/1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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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2021年以来进出口形势变化与特点,分析研判辖内外汇收支变动原因,预测2021年外贸及收支形势,3月30日,莱芜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外汇局相关人员、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共28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今年以来莱芜辖内外汇收支形势进行了综合分析。与会人员分别汇报了各行一季度国际收支及结售汇基本情况,总结了收支变化特点,共同探讨了变化原因;各商业银行对本行主要的外汇衍生产品、操作流程以及满足企业锁汇需求等进行了介绍。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主动对接外贸企业,积极了解企业情况,践行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二是要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做到政策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素养;三是要突出宣传外汇政策、便利化措施,充分利用新媒体新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021-03-30/shandong/2021/0330/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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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德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辖县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召开2021年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政策通报会。会上,德州市中心支局通报了2020年及2021年一季度全市跨境收支形势,回顾了2020年全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工作,展望了2021年外汇市场形势,部署了2021年全市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工作。 会议明确,2021年应顺形势变化,强化三个理念:一是牢固树立外汇管理政策中性理念,二是牢固树立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三是引导企业牢固树立风险中性意识。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德州市中心支局将同全辖各支局、银行一起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锐意进取、砥砺前行,扎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为促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1-04-13/shandong/2021/0413/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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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莱芜市中心支局在做好参会人员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座谈会。 会上,外汇局工作人员向参会企业讲解了国际收支统计意义及统计原则、直接申报业务及其与间接申报的主要差异。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明晰国际收支统计的意义,认真对待直接申报工作;二是要加强责任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申报责任,落实申报工作不打折扣;三是要加强沟通交流,各企业要把遇到的问题、新情况及时与外汇局进行沟通交流,避免出现申报差错,影响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 2021-03-24/shandong/2021/0324/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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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烟台市中心支局应邀参加了烟台市商务局举办的外贸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训班,烟台市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重点外贸企业代表共近200人参加本次活动。 培训班上,烟台市中心支局宣讲人员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并就贸易新业态政策要点逐一进行解读,最后根据近期企业咨询市场采购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疑。 下一步,烟台市中心支局将切实提高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和政策落地时效性,继续做好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答疑,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外汇服务,支持创新业态发展。 2021-03-31/shandong/2021/0331/1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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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日照市中心支局联合日照市商务局、日照海关召开外贸企业政策培训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帮助外贸企业立足新发展阶段,主动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为做好全市“十四五”时期稳外贸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会上,日照市中心支局就近期总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出台的一系列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讲,并对跨境金融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和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进行了重点推介。 下一步,日照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扛牢为民服务解难题的责任担当,主动对接全市企业多元化外汇业务需求,发挥与涉外部门的合作优势,丰富外汇政策宣讲形式,扩大政策宣传受众面,为支持全市外贸企业逐步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精准高效的外汇服务。 2021-03-25/shandong/2021/0325/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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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形势分析水平,充分发挥信息调研和形势分析对决策的参考支撑作用,助力外贸企业解难纾困,4月12日,东营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一季度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 会上,各银行机构就外汇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需要关注的涉外形势进行了重点分析,涉外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交流了对外汇政策的诉求及建议。 下一步,东营市中心支局将认真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加大外汇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引导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2021-04-12/shandong/2021/0412/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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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夏津县外汇管理局会同县商务局、中国银行夏津县支行联合举办了“夏津县服务外向型企业政策宣讲暨银企对接会”,60家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德州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在会上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和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等向涉外企业进行了宣传解读,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现场解答。 通过此次培训,参会企业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和要求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落实总局各项便利化措施、促进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021-04-15/shandong/2021/0415/1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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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1-12-30/gansu/2021/1230/1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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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2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30/gansu/2021/1230/14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