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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格奥尔基耶娃总裁、卡斯滕斯总裁,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大家好! 首先,衷心祝贺金融街建设和发展30周年取得的巨大成绩!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金融街坚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天,借此机会,我想就货币政策相关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些看法和思考。 第一,我国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支持是比较有力的。 受疫情、外部冲击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面临一些挑战和下行压力,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时加大了实施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们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降准0.25个百分点,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我国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均保持了较快增长。 从经济运行效果看,我国宏观政策力度把握是比较合适的。既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又在全球高通货膨胀背景下保持了物价形势的基本稳定,还兼顾了内外均衡。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3.9%,10月份我国消费物价指数(CPI)同比上涨2.1%,过去5年我国CPI年均涨幅保持在2%左右;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有所贬值,但贬值幅度小于其他主要货币,保持了人民币币值和购买力的基本稳定。 第二,在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保持了相对稳定。 截至今年9月末,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总规模为40万亿元左右,过去5年的平均增长率为2.6%,保持了相对稳定。近几年我们通过降准来满足货币信贷增长对中长期流动性的需求。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央行,降准时央行下调这一比例要求,使一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变成了超额存款准备金以便于商业银行动用,这样同样的央行资产负债表就可以支持更多的货币信贷增长,也就是说降准使货币乘数提高了。2018年以来,我们累计实施了降准13次,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5%降到了大约8%,共释放了长期流动性约10.8万亿元,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基本稳定在38万亿元到40万亿元之间,而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则从2017年末的近170万亿元增加到现在的260多万亿元,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是比较稳固的。 过去一段时期,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为我国币值稳定和防通货膨胀作出了重要贡献。降准操作也可以理解成把过去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冻结”的流动性给释放出来。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时间,在积累外汇储备的过程中,央行资产负债表因外汇占款而扩张,同时我们通过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开展对冲操作,将外汇占款投放的多余流动性“冻结”起来。就资产负债表规模而言,当时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明显超过了几个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而近几年,我们是综合运用降准以及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来主动投放和调节流动性,这与过去外汇占款被动投放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明显增强。 第三,我国货币政策还有一个特点是总量与结构相结合。 稳健货币政策不仅有总量上的支持,也有结构上的特色。我们聚焦供给侧结构性的堵点、难点,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作用,持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量增、面扩、价降”。截至今年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了23万亿元;授信户数近5400万户,是2017年末的4倍;今年9月份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较2017年同期下降了1.8个百分点。 结构性工具又可以分为长期性工具和阶段性工具两种。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是长期性工具,目前余额是2.5万亿元。近年来,我们创设了科技创新、交通物流、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再贷款支持工具,这些都是阶段性工具,目前余额约3万亿元,这些工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退出安排,在达到预期目标后可以有序退出,实现“有进有退”。 最后,我再谈一谈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房地产市场和绿色金融这两方面的作用。 房地产业关联很多上下游行业,其良性循环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调整,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针对前期一些房企风险暴露导致逾期交房,我们出台了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住房的建设交付,并研究设立了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交楼”结构性政策工具。最近我们扩大了支持民企发债的“第二支箭”,为民企发债提供风险分担,民营房地产企业也在支持范围以内。 我们还推出了碳减排支持工具助力绿色发展。这项工具坚持市场化原则,支持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碳减排技术这三个重点领域的企业提供贷款。除了资金支持外,碳减排支持工具还要求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贷款所带动的碳减排量,这对于引导绿色理念,推动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具有积极意义。截至今年9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使用2400多亿元,支持碳减排贷款超过4000亿元,带动减少碳排放8000多万吨。近期,我们还将两家外资银行纳入了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支持金融街建设和发展,支持金融街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11-21/safe/2022/1121/2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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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9/content_57279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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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8/content_5727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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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6/content_5727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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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6/content_57272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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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3/content_5724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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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7/content_57273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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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14/safe/2020/0414/2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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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2-09-05/safe/2012/0905/2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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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2/safe/2021/0702/21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