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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releas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by the end of April 2026,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otaled USD 3.4105 trillion, up by USD 68.4 billion or 2.05% from the end of March 2026. In April 2026, driven by factors such as the macroeconomic data, and the monetary policies and expectations of major economies, the US dollar index fell and global financial assets prices exhibited mixed performance.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increased this month due to the combined effects of currency translation and changes in asset prices. China constantly consolidated and expands trends of steady economic growth with development resilience and vitality further strengthened,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z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2026-05-07/en/2026/0507/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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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法国央行行长德加洛。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深化中法金融领域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陪同会见。 2026-05-26/safe/2026/0526/27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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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地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陕西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0日起在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辖内银行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请宝鸡市、咸阳市分局做好辖内银行和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推动辖内银行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及管理要求,为后续政策正式落地实施做好准备。其他地市分局和杨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辖内经营主体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政策宣传解读。 二、推动政策有效落地。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实施细则》中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及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备案申请前内控制度制定、优质企业筛选、自评报告撰写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并开展便利化业务,并持续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不断提升政策落地质效。 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汇管〔2022〕47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三、加强政策跟踪问效。各地市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及各银行要及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方式,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准确回应辖内经营主体和银行网点的诉求和建议。各地市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及各银行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张阳 029-87626177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6年5月25日 2026-05-25/shaanxi/2026/0527/2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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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4月,银行结汇17673亿元人民币,售汇149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094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852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结汇2573亿美元,售汇2172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10237亿美元,累计售汇8449亿美元。 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1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2889亿元人民币。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104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001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320亿美元,对外付款7700亿美元。2026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037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890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5-18/sichuan/2026/0518/3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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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18/sichuan/2026/0518/3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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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地市分局、陕西省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领域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自贸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掌握相关要求,确保严格准确执行,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各银行应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相关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三、各银行应强化监测分析,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严守风险底线。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乐 029-87621637 杨茂鑫 029-88150691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6年5月22日 2026-05-22/shaanxi/2026/0527/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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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safegzj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2026年3月23日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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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safegzj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2026年3月23日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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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5/content_7070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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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31/shenzhen/2021/1231/2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