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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 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 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 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 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 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 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 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 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 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 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 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12/xinjiang/2026/0512/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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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 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5-11/xinjiang/2026/0514/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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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银行结汇18889亿元人民币,售汇17786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32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360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结汇2736亿美元,售汇2576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7664亿美元,累计售汇6277亿美元。 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687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9092亿元人民币。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328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4727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239亿美元,对外付款8559亿美元。2026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20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19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 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 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5-07/xinjiang/2026/0507/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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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0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684亿美元,升幅为2.05%。 2026年4月,受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14/xinjiang/2026/0514/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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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桥水基金创始人瑞•达利欧(Ray Dalio)。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09-23/ningxia/2025/0924/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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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5-06/xinjiang/2026/0506/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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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5/content_7068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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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5-01-17/tianjin/2025/0117/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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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北京市分局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京汇发〔2026〕12号文印发),这是自2024年2月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在京启动以来的首次政策升级。为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持续扩大便利化政策惠及范围,本次政策升级,一是优化便利化措施,新增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两项措施,同时,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放宽银企合作年限要求,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的条件调整为一年。 为保障北京地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平稳落地,北京市分局周军明副局长主持召开政策宣导会,向辖内45家具备试点备案资质的银行全面解读政策,部署相关工作,推动新政直达各银行主体,为试点业务快速落地奠定坚实基础。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等3家银行积极响应,在新政发布后第一时间完成试点备案流程,并顺利落地北京地区首批新政试点业务。目前,优化升级的便利化业务场景已全面落地,更多诚信合规经营主体享受了便利化服务,跨国公司资金统筹管理效率显著提升,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度与获得感持续增强,标志着北京地区新版试点政策进入落地见效阶段,改革红利将精准高效直达经营主体。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增效,有序推进更多银行丰富便利化业务应用场景,切实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外汇改革创新政策落到实处,以更高水平服务赋能首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15/beijing/2026/0515/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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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贵港县域涉外服务示范点启动仪式在中国银行平南县支行成功举办。该示范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分局、贵港市商务局、贵港海关、贵港市税务局联合主办,旨在通过整合多方涉外政策资源,打造高效便捷的基层服务平台。 启动仪式上,徐斌副局长介绍了示范点建设情况;吴跃局长致辞,就优化涉外服务、支持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出工作要求与期望。随后,与会领导共同为示范点揭牌,并实地参观服务窗口。 活动现场,还邀请了20家平南县辖内重点涉外企业,由外汇、商务、海关、税务四部门围绕外汇管理、外贸政策、汇率避险、货物报关、涉外税收等开展宣讲,面对面解答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步发放《县域涉外服务手册》超50份,切实把惠企政策送到企业身边。 此次启动的县域涉外服务示范点,是贵港市整合涉外资源、下沉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示范点聚焦涉外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集业务咨询、业务办理、诉求收集、政策宣传四大功能于一体,提供全链条闭环服务,不仅有效延伸了涉外管理部门的服务触角,也进一步畅通了政银企沟通渠道,为贵港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2026-04-01/guangxi/2026/0401/3502.html